会 计
法 律
建 筑
医 学
自 考
成 考
考 研
外 语
帮 助
游客:
注册
|
登录
|
搜索
|
帮助
正保教育论坛
»
法律教育网
»
法律人生
» 丈夫遗物中惊现十三年前欠条,妻子诉请还款获胜(转)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投票
悬赏
打印
|
推荐
|
订阅
|
收藏
标题: 丈夫遗物中惊现十三年前欠条,妻子诉请还款获胜(转)
okla
黄金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3129
精华 0
积分 2854
帖子 1057
经验 1427
金钱 1026
鲜花 0
阅读权限 80
注册 2005-9-22
来自 shandong
状态 离线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6-10-30 21:5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丈夫遗物中惊现十三年前欠条,妻子诉请还款获胜(转)
2005年农历四月初二,原告谢大琼之夫周齐敏死亡。谢大琼在清理周齐敏遗物时,惊讶地发现了一张借款人为刘兴梅的借条。借条载明:1993年5月23日,刘兴梅向周齐敏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百分之三,按月付息510元。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产抵押和承担法律责任”。谢大琼在持该借条要求刘兴梅还款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刘告到大方法院,要求还款本付息。
被告刘兴梅则以该款不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偿还周齐敏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谢大琼的诉讼请求。
大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齐敏借给刘兴梅的1.7万元钱,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周齐敏个人财产时,应视为周齐敏与原告谢大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周齐敏向刘兴梅出借该款后,在周齐敏、谢大琼与刘兴梅之间就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齐敏、谢大琼是刘兴梅的共同债权人。周齐敏怠于行使债权,并不当然的影响谢大琼主张权利。谢大琼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向刘兴梅主张偿还借款。谢大琼“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应认定为其发现借条之时,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刘兴梅应承担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同类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刘兴梅主张该笔借款已经清偿,但又不能提供已偿还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大方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刘兴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的计算标准是:当约定的3%月利率未超过或等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约定利率计算;当约定的3%月利率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文字
文字
Don''''t complain,要么尝试,要么放弃.
SOGOOD
版主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3976
精华
1
积分 15685
帖子 4550
经验 7835
金钱 4943
鲜花 3
阅读权限 100
注册 2004-8-15
状态 离线
2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6-10-31 16:2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个判决判的很好啊!呵呵,“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向刘兴梅主张偿还借款”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Where there is sunshine, there is hope.
我的榜样:笨鸟大哥
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acc.com/7/yewenrong_chinalawedu/
我的主页:http://yewenrong.chinalawedu.com
投票
悬赏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交易
公众用户组
好友列表
基本概况
论坛排行
主题排行
发帖排行
积分排行
在线时间
管理团队
管理统计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9-1-9 14:55
Powered by
Discuz!
TOP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正保教育论坛
-
Archi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