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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笨鸟先飞,建个国际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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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21:2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笨鸟先飞,建个国际法学习笔记

笨鸟先飞,建个国际法学习笔记

2007年考试结束,由于自己肯定不通过,
因此我决定笨鸟先飞,在此建个国际法学习笔记,督促自己抓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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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6:1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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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1:5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两天看历年考题,发现自己准备真是太不充分了,
其实2007年绝对是通过大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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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1:5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觉得国际法都看书整理笔记,国际司法要理解概念,多看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涉外法律条文,国际经济法比较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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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 21:3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这几天基本没复习,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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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09:1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谷曼青谈司考经验:
  1. 卷一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法理部分的考查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这一部分难度更高,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所以不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遇到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建议多听听法律教育网周旺生老师的课。
  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分。
  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各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得不难,目前已更侧重于理论考试,需引起注意。法律教育网刘亚凡老师的课讲得也不错。
  “三国”法需看书。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巧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当然还要多听听法律教育网魏敬淼老师的课。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
  2. 卷二
  刑法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我认为2007 年卷二刑法与行政法相对其他科目来说考查得更难一些。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的题目较少,往往都需要深思才能确定正确选项,还有些内容颇有些理论深度。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都非常重要,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遍地看。看司法解释的时候须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否则缺乏系统性思维。
  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看法条的效果胜于看书。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 “最高检解释”也逐渐有题目出现,需要注意。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建议多听听法律教育网吴鹏老师的讲课,讲得太生动了。
  3. 卷三
  民法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物权法、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我觉得姚欢庆老师讲得非常好,又详细又实用。
  商法部分以看法条为主。魏敬淼老师讲得也非常好。
  民诉法我听了两遍徐继军老师的课。
  三、新增法律法规的地位
  每年新增法律法规是司法考试必定要出题考查的知识,而且新增法规的出题往往呈表面化,难度偏低,尽量拿到分。
  4、卷四
  历年来的卷四得分都很低。今年放松标准,稍高些。卷四的题目是这样的:刑法题有一定难度,理论性较强,需要靠平时不断的积累。但刑法案例题基本上都是那些常见的犯罪: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盗窃、侵占等等。所以要加强对这些重点犯罪的研究。刑事诉讼法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问答,一种是改错。我发现,刑诉改错,从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羁押……直到执行,基本上每个环节都有一个错误,但要注意时间上的问题,比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只要你注意总结,得高分没问题。公司法的案例常考知识点也不多,一定要多做几道题,然后得高分也不是问题。民法的题也不是很复杂。也要多做。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比较简单,应该多做多复习。争取得高分。注意与仲裁法的衔接,与行诉、刑诉的区别。论述题,由于我平时训练较少,所以得分也不会太高。我认为论述题应该注重平时积累。有空多看看法学论文,前提是有空。如果没空的话,不如把其实科学好。毕竟论述题比较难把握。另外,平时多写写。希望法律教育网尽快开卷四的课程。





The soul would have no rainbow had the eyes had no tears.
                                     ————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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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1: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经验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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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21: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2008-3-19 15:25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互惠保护、双边条约保护和国际公约保护三种途径实现。其中,国际公约,尤其是实体性国际公约的保护是最主要的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目前影响最大的三个实体性国际公约。这三个公约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基本上每年出题都会涉及到相关知识点。

  「07卷一真题」

  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

  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

  「答案」A

  「真题解析」

  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保护国法律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所以选项A正确。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所以选项B错误。

  3、关于C项,这个专利要想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就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来获取专利权,否则该专利是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所以C项错误。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所以D项错误。

  「总结」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比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地 位 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而且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地区性工业产权保护影响最大的公约。 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
基 本原 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 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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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国际法名师李文沛谈一般国际责任的构成

2008-3-30 15:42
  一、行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可以归因于国家。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曾经考过)。例:甲乙两国签订了一个边境驻军协议,甲国可以把军队驻在乙丙的边境,乙国同意。后丙国发生了骚乱,乙国让甲国代其封锁乙国和丙国之间的边境,甲国就这样做了。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承担责任,那么丙国是找甲国承担责任还是找其边境国乙国承担责任?应该找乙国。就是要找行为的支配国。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考点)。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例如:俄罗斯车臣问题。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他们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身份,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如果国家纵容或者唆使个人侵犯外国的利益,称为间接责任。例如,某国的个人攻击外国驻在本国的大使馆,如果该国政府和警察不闻不问,就是一种纵容,如果发生问题,该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背国际义务

  一般责任: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承担的义务。

  国际罪行:违背了对于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如:灭绝种族、贩运奴隶、侵略战争、破坏和平、反人道行为、贩运毒品、海盗行为等。

  三、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免除国家的责任

  1.同意。必须是国家的正式机关发出的同意,并且是明确的同意。同时同意的事情不能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范畴。

  2.对抗与自卫。引起对抗的是一方的一般不当行为,对抗不能采取武力行为,可以用经济制裁等非武力行为。自卫一定是对方首先武力侵略了,可以以暴制暴,是武力对武力。

  3.不可抗力

  4.偶然事故

  5.危难或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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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三国法复习技巧

2008-3-21 17:23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公法的结构以主要的国际法主体,即国家为中心展开,包括调整国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两套法律制度。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制度围绕着国家四要素展开,具体包括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个人、主权以及主权限制等内容;调整国家外部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责任法律制度、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以及战争法等内容。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整体上是处于配角位置,曾有3年停考(1997年~1999年),但2000年重新出现在卷一,分值为11分,2002年、2003年仍保持这一态势,2004年考查了14分,2005年考查了12分,2006年考查了14分。国际公法试题的显著特点是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

  针对国际公法司法考试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考生在复习国际公法时,首先应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然后,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至于国际公法所涉及的法条,因为数量有限,因此在讲义中我们已经尽量将其合并到各个基本理论知识中,考生也没有必要专门拿出时间来梳理法条,可以在如上三个复习阶段中一并比较理解记忆掌握。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体系的重要分支之一,是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商事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四大规范于一体的跨越国内法和国际法界限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结构较为复杂,它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中心,将上述四大规范以及相应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

  近几年,国际私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一般都是在15分左右,如2002年考查14分,2003年考查12分,2004至2006年都持续维持在16分。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

  针对国际私法司法考试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对于国际私法的复习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对于冲突规范、准据法、反致、识别、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基本概念要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第二,整理并记忆我国的冲突规范和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此外,由于国际私法是考点重复率相对较高的部门法,考生在理解和整理记忆上述知识点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多做历年真题,一方面拾遗补漏,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并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综合性的新兴法律部门。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货物贸易法、我国的外贸管制和WTO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国际货物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古老、最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部分传统的重要考点,本书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均是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分支内容。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贸管制和WTO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突显,涉及这部分的试题近年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国际经济法在三个国际法学科中所占分值最高,在总分为400分时,其分值从未低于14分;2004年总分改为600分后,2004年国际经济法部分的分值为22分,2005年和2006年均为16分。国际经济法试题的显著特点是重点相对集中,但试题灵活复杂、难度极高,是三个国际法学科中最容易丢分的部分。不过,也因为知识点难度大,因此其特别侧重于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很少出现偏题。

  针对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应抓住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提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基础知识点,深入理解相关内容。其次,在理解的基础上需要对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整理记忆。最后,在应试前进行一定量的试题训练,一方面拾遗补漏,另一方面强化对知识点的理解记忆,提高应试的准确度。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

  海商法在司法考试中始终属于配角地位,历年分值比例都在3分左右,试题有时出现在卷一(和国际经济法一并考查),有时出现在卷三。海商法试题的特点是考点重复率高,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优先权、承运人的责任、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是命题者比较青睐的考点。此外,海商法中最常作为考查对象的承运人责任和共同海损在知识点上和国际经济法是重叠的。

  基于海商法司法考试的上述特点,我们建议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将承运人责任、共同海损等重叠性知识点合并到国际经济法的复习中;在系统掌握了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点后,补充整理记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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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2008-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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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5.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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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008-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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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地法原则(我国)

  1.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船旗国法原则(包括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法,我国)

  1.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5.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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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边冲突规范

2008-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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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规定:“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之外,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文字为中文,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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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比较图

2008-2-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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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补充
《汉堡规则》的补充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提单的证明力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提单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 ——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牙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管船过失(共17项)   (1)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2)取消了火灾的免责(但是需要索赔人证明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的过失,可行性不强) 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不包括火灾过失免责(少于海牙,多于汉堡)
责任期间 “钩至钩”   收到交  (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接到交
赔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高者为准(在《海牙-维斯比议定书》中将单位改为特别提款权,即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 每件或每公斤835特别提款权,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
索赔时效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3日内提出   (1)提货时发现,次日提出
(2)损害不明显,15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1)提货时发现,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7日内提出,集装箱15日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出
诉讼时效 1年,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1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的索赔期限,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2年,双方协商可延长。对第三者索赔90日宽限期 1年
货物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1)可以依约定、惯例、法律在舱面装货,若擅自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活牲畜承运人可以免责,但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行事 同汉堡规则
公约适用范围   (1)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2)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当事人合意选择该公约
(3)装货港、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4)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其他(重要)  —— 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 (1)首次承认了善意保函的相对效力(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2)迟延交货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雇佣人
(2)过失造成迟延交货的责任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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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外层空间法

2008-1-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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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层空间法着重讲两个大问题。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二)外空活动的制度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大家重点掌握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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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2008-1-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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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种类

  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 育网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

  1.领土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法律教育 网自己不行使主权。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给他国使用。(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耶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2.时效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指对他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3.割让 割让是指一目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4.征服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 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二、领土变更的方式

  1.领土。

  2.全民投票。即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这是现代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变更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自由表达实行民族自决的人民的意志,自由确定其民族领土的命运。但全民投票应以保证该领土的全体居民投票的充分自由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方式。

  3.收复失地。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划界的程序和原则

  1. 划界的程序。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

  (1)划界。双方签定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在地图上。这个步骤称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勘界。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勘  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 划界的原则。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

  (1)以山脉为界。以界山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构成分水岭及其山脊线为界。

  (2)以河流为界。这种河流称为界河。以河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

  (3)以湖或内海为界。界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二、边境制度的内容

  “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通过边境管理制订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内容有:

  (1)维护边界的标志。

  (2)方便地方居民来往。

  (3)管理边界河流。

  (4)处理边境争执。

  南极和北极地区

  一、南极的法律制度

  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甲)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乙)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丙)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丁)便利行  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戊)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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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

2008-1-2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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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四、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国际违法行为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国于国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列了七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动(参见教科书第77页)。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

  (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四)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对此,大家要掌握实施违法行动的国家对它的违法行动承担什么义务和用什么形式补救。一是要停止违法行为并保证不重犯。二是对受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如:恢复事物原状、赔偿、道歉即精神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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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国法

2007-10-31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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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

  1.共同海损。

  2.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

  3.保函的概念及其作用。

  4.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5.识别与先决问题的区别。

  6.全民公决。

  7.报复与反报的区别。

  8.如何理解“非关税壁垒”。

  9.如何理解“反向协商一致”。

  10.保障措施的期限。

三国法专题

  1.【问题】如何理解共同海损?

  【解答】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法律教育 网原创\.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为了抢救船货等而造成的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合理损失。包括:

  ①抛弃货物的损失。

  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原创损失。法律教育 网

  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货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存栈、重装或积载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在而且仅在这些作业的费用已分别列为共同海损时,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2)共同海损费用

  ①救助报酬。不论是否依据救助合同给付的,只要救助活动是为了共同安全进行的,便应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②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③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④代替费用。

  ⑤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

  2.【问题】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什么关系?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什么关系?

  【解答】在国际双保理的情况下,形成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四层关系:

  (1)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

  (4)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出口商接受出口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

  3.【问题】什么是保函?有什么作用?

  【解答】保函,是指银行应某交易(贸易项下、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要求,而向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

  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利。保函是一种关于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是一种货币支付保证书。

  4.【问题】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解答】联邦与邦联的区别在于:

  (1)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法 律教育 网原创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2)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3)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4)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5)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5.【问题】识别与先决问题的区别。

  【解答】识别与先决问题:所谓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到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则的法律认识过程。

  所谓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必须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而这个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识别和先决问题是法律适用过程当中的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他们都有各自比较鲜明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相互之间基本不会发生混淆。

  6.【问题】全民公决。

  【解答】通常的全民公决,又称全民投票或公民表决,是全体公民对重大问题投票作出决定。它起源于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大会。那时候雅典所有重要事情都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为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民公决。求诸于全民公决的内容大多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大选公决,包括直接选举总统和对是否提前进行总统或议会大选进行全民公决。

  宪法和改革公决,即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新宪法,是否赞同经济、政治、文化等重大的改革措施等。

  国际问题公决,包括就是否参加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加入国际行动等进行公民投票。

  7.【问题】报复与反报的区别。

  【解答】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他国给予的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而报复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反报和报复针对的都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为,一旦行为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则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

  8.【问题】什么叫“非关税壁垒”?

  【解答】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称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类措施有:进口配额制、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制等。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或规定,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最低进口限价、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等。

  9.【问题】什么叫“反向协商一致”?

  【解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的“反向协商一致”就是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该事项通过。也就是说,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有关事项时,只要不是所有参加成员协商一致反对,则视为通过。

  10.【问题】保障措施的期限?

  【解答】《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创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律 教育 网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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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一)

2007-6-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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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教.育^网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A、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公法概论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下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联系:一国内政标准有二:是否属于国内必须管辖的事项,是否违背国际法的义务。

  本题中的“君主立宪”对考生易造成迷惑,现今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君主立宪制了。

  解析: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对外拥有独立权,即一国在与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法.律+教育*网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即政体,制订对外政策,申请参加国际组织,自由地决定同他国的建交缔约、互派使节等。A项即属于一国自主选择确定本国国家形式的问题,C、D项都是一国自主决定对外交往的权利内容,都应选。B项考查的是人权的问题,根据二战后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种族隔离、种族灭绝、以不人道的手段迫害、驱赶难民,进行国际恐怖活动,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国际法禁止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不得以“内政”为借口逃避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因此B项不当选。

  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2年卷一多选第57题)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答案:A、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解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A项错误很明显,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并非都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而是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根据上述分析,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特别是在外交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B项正确。C项仅在民商事领域是正确的,在其他领域则不完全成立,D项错在没有考虑到条约保留问题,因而表述不准确。

  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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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22:0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二)

2007-6-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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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主体

  1.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特定的民主解放组织。

  本题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里面有6大机构)——秘书长的选举这条线串下来。

  另外注意,什么是安理会的程序性事项,什么是实质性事项,各自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去决定,以及所举的例子,还有大会中有一部分重要问题要求出席的会员国的2/3进行表决。

  解析: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其产生办法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另外,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即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故正确答案为C.

  2.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2006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答案: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空间——领陆——界水的利用。

  解析:界水的利用

  纳列温河是两国的界水,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通常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地,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法#律教^育&网渔民只能在界水本国的一侧捕鱼;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的,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A、B、C三种行为都须经乙国同意。而界水的沿岸国都具有平等的在界水主航道上的航行权,不需要征得其它国家同意,故D选项正确。

  3.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1题)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C

  提示:本题考点是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措施。

  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职权中最为基础的东西很重要。

  解析:安理会的职权与表决程序

  依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它可以在任何时候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维护和平。故A项错误。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表决时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的方法,对于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性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即“大国一致原则”,故B项错误。法^律教!育 网同时,在联合国实践所形成的习惯法规则表明,在“大国一致”原则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执行,故C项正确。依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做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做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而无需得到当事国的特别同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4.“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B、C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非政府间组织(新兴的组织,民间性的跨国联合,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对它进行调整,只能依据它注册登记国的国内法对其进行调整。它跟联合国可能发生联系,可能具有联合国咨商地位这样一种身份)

  解析:各种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决议,注册咨商地位的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关于非政府组织,其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范。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在某个国家注册或登记的该国国内合法团体,这种注册或登记依照该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其行动应当受到该注册国法律的规范。法+律教-育网同时,在国际法层面,这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也不是由政府间的协议创立,而是一种民间性的跨国联合。该组织若在其他国家进行活动,也应当尊重所涉及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所以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

  5.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2006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答案:A、B、C、D

  提示:本题考点是国际法上的空间——领土——领土的取得方式(注意,不必要记忆具体构成要素,主要看承不承认)——先占。注意:只承认历史上的先占。

  解析:领土取得方式及其限制

  先占是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之一,指的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法"律教;育网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南极地区、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及月球虽然符合先占的一般条件,但由于其特殊性,都不再允许成为先占的对象。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依照1959年《南极条约》的规定,已经冻结各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所有国家都可以对南极进行科学研究和考察,因此南极已不可能成为先占获取主权的对象,故A项正确。

  北极地区位于北极圈以内,主要部分是是北冰洋,其中大部分为公海,虽然有少数国家曾按照“扇形原则”提出对北极部分地区的领土主张,但遭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因此也不可能成为先占的对象,故B项正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任何人不能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故C项正确。

  《外空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对月球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它任何措施,将月球据为己有,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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