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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笨鸟先飞,建个宪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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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讲  法律关系

  考点1:法律关系

  「法学理论」

  1.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前者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后者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前者为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亲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此时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后者为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前者中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中者为特定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关系;后者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人事调动关系,至少三方面,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如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为第一,程序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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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理学和民法学中一个核心概念。对于这个考点的把握,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是合法性,这里一定要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区别开来:法律行为本身有合法及非法之分,但法律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则总是合法的,是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注意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力一般无行为能力,而有权利能力也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自我实现权利的条件,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实现权利。另外,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产生时产生,到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第三,在法律关系的内容这个问题中,要注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义务(即法律条文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虽然两者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法律关系的考察形式主要是案例考察,因此必须对相关理论做到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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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律事实

  「法学理论」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分成社会事件(如政变、游行示威)和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两种。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3.事实构成: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

  「考点解析」

  在这个考点中,区分法律事件及法律行为是比较复杂和有难度的,因此这里需要注意:

  (1)区分法律事件及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其他人。同样一个客观情况,如果是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发生的就属于法律行为,而如果是在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意志控制之下发生的则可能是一个法律事件。比如,张三杀死了李四,对于张三与死者妻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杀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因为它是由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自主做出的;而对于死者的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继承关系,杀人则是一个法律事件,因为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意志无法影响张三杀人的行为。

  (2)区分法律事件及法律行为的标准是“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法律行为是在行为主体意志控制下发生的,因此,人的生老病死,具有偶然性,很难人为控制,应属于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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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

  (2)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及两家的联合解释。

  (3)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

  (4)地方性法规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所作的解释。

  「考点解析」

  对于法律解释这个问题,要特别注意下面两个方面:

  其一,要准确理解法律解释的几种方法,能够做到灵活运用以解决案例。另外还要注意各种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文义解释一般最先用,其次是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最后往往是目的解释。

  其二,要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的“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国还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释类型: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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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律推理

  「法学理论」

  1.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而非形式理性。

  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1)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

  (2)类比推理:也叫类推适用。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而甲案件和乙案件存在实质相似,则该规则也适用于乙案件。

  (3)辩证推理: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作为一种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一般是在形式推理无法适用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

  「考点解析」

  关于法律推理,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其一,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一般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其二,准确理解辩证推理。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形式逻辑的推理无法适用,这时候就需要辨证推理。辩证推理适用的情形包括:(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问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3)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抵触,对于如何选择适用没有法律规定;(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如果直接适用会带来严重的不公正,即出现所谓的“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考点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实施

  「法学理论」

  1.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

  (1)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以理服人,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

  (2)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这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2.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1)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的前提。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3.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应用

  (1)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中的运用次序:从文义到目的。

  (2)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运用:规则和价值、逻辑与经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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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

  这个考点理论性强,比较难理解,教材上写的比较简单,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展开分析一下:

  首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作为法律方法,对法律职业的自治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特殊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自治要求法律从业者身份和地位独立,而且应该具有不同于伦理思维、政治思维、大众思维的特殊的理性思维,这样才能保障该职业的独立性,从深层次保障法律通过人的正确解释及推理得到正确实施。

  其次,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作为一种人的思维活动,具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性。尤其是法律推理,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人的价值判断。所以说,司法审判是一个在逻辑与经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交织循环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导致司法专断,因为还有基本的法律规则及解释推理方法约束着法官。

  最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问题,常常会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价值等其他考点混合在一起进行考核,因此在复习时应有知识点综合联系的意识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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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这个知识点的结构比较简单,但其理论价值却比较重要,这个问题和法治结合起来,几乎是我们解答所有论述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考点:法的现代化

  「法学理论」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两种类型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而且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

  3.中国法的现代化

  (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从模仿他人到具有自己特色。

  (3)启动的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制度变革在先,观念更新在后。

  「考点解析」

  理解法的现代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问题,需要注意这么几点:

  第一,法的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的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是法从传统法到现代法的转化,这个转化可以概括为:(1)从等级的法到平等的法,从身份的法到契约的法(英国梅因);(2)从义务本位的法到权利本位的法;(3)从实质理性的法到形式理性的法(德国马克斯·韦伯);(4)从专制的法到民主的法,从少数人的法到全体人的法;(5)从人治的法到法治的法。

  第二,以法的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源型两种模式。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因此从起因上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其特点之一是立法主导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的现代化就存在着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观念的脱节,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习惯、道德、村规民约等)的冲突,这些问题一直影响到今天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第三,尽管西方法的现代化程度很高,但是法的现代化并不等于法的西方化。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走出一条自己的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中国尤其要有这种信心和意识。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1)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孕育发展起来的。
(2)是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3)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改革过程。 (1)是在外部因素的推动和影响下展开的。
(2)具有被动性。
(3)具有依附性。
(4)具有反复性。 (1)中国法的现代化以清末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
(2)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3)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由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思想观念更新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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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法治

  法治,是法理学中最重大和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它也是所有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原理上全面和深入地把握。

  考点:法治

  「法学理论」

  1.法治的概念

  (1)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律模式。

  (3)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4)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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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静态的法制是指一国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动态的法制是法律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法治是指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现代治国原则和方略,其核心是约束公权和保障人权。

  (2)法制在任何阶级社会都存在;法治则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才出现。

  (3)法制与任何政治形态都能兼容;法治则与专制相对立,与民主相联系的。

  3.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权。

  (2)良法治理。

  (3)通过宪法分权和制约。

  (4)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司法独立。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

  (1)制度条件:法律体系、权力制衡、独立司法、健全律师。

  (2)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

  (5)党的领导。

  「考点解析」

  关于法治的问题,补充说明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一定要把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的是保障人权、权力制衡、法律至上;而法制则是指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法制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人权、自由、正义等特定的价值,而法治则包含了这些价值内涵,法治强调通过约束国家公权保障公民人权。在相互联系方面,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

  其次,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两个方面:既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又要有良好的法律理念。如果官员和公民心中没有法治的理念,其行动中就不会尊重法律的权威。在今天,中国一定要注意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进行法治理念的普及与宣传,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法治实现的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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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论述题写作

  一、论述题的考核目的

  论述题是司法考试中一种比较独特的考试形式,具有如下特点:综合性、理论性、灵活性。

  那么,论述题的考核目的何在?简单地讲,与其他题目不同,论述题是一种综合性和理论性较强的考试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是要看考生能否具有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思维,能否作到像律师一样思考、像律师一样论证、像律师一样表达。

  二、论述题的基本类型

  论述题包括哪些类型呢?通过对过去几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论述题主要有两种类型:

  1.材料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论述题的题干部分往往是具体的部门法案件或者法律现象,要求学生结合这个材料写一篇文章。这类题目的答题思路是“就事论事”,强调结合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材料分析题的可能范围:诉讼法、民商法、行政法。

  2.理论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论述题不提供具体案例,仅给考生一些背景资料或者一个法学命题,然后要求学生按照要求进行写作。这类题目的答题思路是“就理论理”,强调结合命题运用法学原理来分析、说明。

  理论分析题的可能出题思路:法学名言、法律制度、法学争议命题。

  三、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1.文章标题

  简单地讲,题目不要太长,简洁明了就好;不要太学究气,一上来就是“论什么什么”;题目也不要公文化和生活化,一看就像机关里的工作报告或报纸上的八卦新闻,没有法律人的犀利和严谨。关于题目,我的建议是:文章题目应当能够表明你的立场,一语道破你的观点;应当使用法律语言,应当准确,但并不排斥轻松和活泼。

  2.确立合适的中心观点

  首先,观点必须鲜明。也就是说,作者不能持一个左右摇摆、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观点,说了半天,让阅卷老师还是不明白你到底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其次,观点必须切题。也就是说,你的观点应该和考卷给出的材料或案例紧密结合,是可以从材料或案例中合理而自然地引申和归纳出来的,而不是风马牛不相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观点必须正确。所谓观点正确,主要是指观点要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正,同时也必须符合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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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说服阅卷人——如何进行有力的论证

  其一,规范论证或制度论证。就是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论证你的观点,这是律师在法庭上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论证方法。

  其二,法理论证。法理论证或法哲学论证是论述题中最经常使用的论证方法,这种论证不依赖和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运用法学的一般原理进行证明或反驳,这里的法理包括部门法法理和一般法理。

  其三,比较法论证。简单地讲,就是引用和借鉴外国的法律经验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其四,社会现实论证。法律人不是艺术家,法律中也不允许出现不切合实际的浪漫遐想,所有的想法都应立足现实,符合社会需求,不超越真实生活。

  4.文章的结构——三段论

  论述题写作作为一篇小文章,应该具备三个部分:引题、论述和总结,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三段论的写作模式。

  引题是第一部分,一段,大概用一百字左右,从材料中引申出你的观点或者问题,给文章一个中心。

  论述是第二部分,可以分为几个小段,字数最好在三百到五百字之间。这一部分主要是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建议,或者论证自己的观点。

  总结是第三部分,一段,字数大概在一百字左右,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最后概括,结合社会实践对问题进行理论提升。

  5.其他技巧

  比如,文章的字数最好在500到800之间,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文章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文风要介于法学专业论文与新闻报道之间,应当是一种理性论证但不乏活泼灵气的文章类型;文章中尽量能够引用一两句著名法学家的言论,这样有助于提升文章的学术品位。最后但是并非不重要的是,一定要笔迹清楚书写工整,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易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如果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再好的文章,阅卷人如果看不清楚那也是枉然。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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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真题演练

  1.(2007年卷四第七题)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分析思路:

  (1)以法律传统和法制现代化为理论背景。

  (2)“无讼”和“厌讼”是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随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人们开始选择和亲近诉讼,这表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观念的更新。

  (3)但是,与“无讼”和“厌讼”相伴随的调解制度其实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有积极意义和特殊价值的,所以,对于诉讼率的提高要辩证看待,既要重视诉讼,也要关注和解、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范文:

  西方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的观念。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而无讼则是官员、士人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和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二十世纪初进入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来,中国法律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二是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公众对诉讼的偏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公民了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认可,同时也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直接表现。法治社会要求司法树立起权威,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因此,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相信和亲近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极端现象,即把诉讼当作是现代社会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忽视了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是诉讼一种,在很多问题和很多领域,诉讼并非是最佳的解决方法,而那些相对温和与灵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却有可能是化解冲突的更优选择,西方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ADR运动就是人们对诉讼机制积极反省的结果。

  因此,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强调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改造,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具体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那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厌讼”的传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和解、调解等方式也要给予理性分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尤其要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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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年卷四第七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分析思路:

  (1)有关政府部门收回生效行政许可的做法是违法的。

  (2)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3)该行为也违反了现代公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4)该行为也与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的法律目标存在冲突。

  参考范文:

  本已生效的土地使用的许可事后却被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撤销,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是,从法律上讲,政府的这种行为却是违法的,是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相互冲突的。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政府对公民做出的承诺或决定,除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随意改变和撤销。之所以确立这样一个行政法原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政府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是要维护公民对政府的特殊的信任,保护公民依法获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土地使用的许可一旦合法做出,就应当维护该决定的有效性,不得朝令夕改,出尔反尔。

  其次,该行为也违反了现代公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根据正当程序的一般标准,政府在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该保障相对方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政府不得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事后的法律剥夺公民先前获得的权利。在上述材料中,政府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撤销了已经合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剥夺了公民合法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违反了了正当程序的法律原则。

  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所有的行为尤其是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则,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在提倡法治的新时期,国家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就是说话算数的政府,就是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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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教授谈“法律责任”

2008-3-21 15:1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有两个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权力、权利越大,违反了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越大。义务越大,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新内容,充分注意)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当按照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包括: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坚持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注意:法定原则是重点,另外这几种原则要综合考虑。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四、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国家赔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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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08-4-23 18:31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法律#教育*网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合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法律#教育*网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律#教育*网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杜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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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2008-4-23 18:42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亿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l上)

  基本要求:

  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倒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法律#教育*网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翻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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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基本权利与人权 2004年修宪载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够结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垒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法律#教育*网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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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13:1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垒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法律#教育网第一次修正 根据l986年l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lO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l986年l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l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目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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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22:2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理学已复习一遍,对以前收集的资料还是参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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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20:1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今年是下功夫了,可结果仍难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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