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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笨鸟先飞,建个宪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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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鸟先飞,建个宪法学习笔记

笨鸟先飞,建个宪法学习笔记

2007年考试结束,由于自己肯定不通过,
因此我决定笨鸟先飞,在此建个宪法、法理学学习笔记,督促自己抓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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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支持你





季节越来越无常  就连雨水也跟着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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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2:4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没有通过,可我卷一考了98分,不算太差,但以后还要加强学习,争取明年能考100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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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2:0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卷一丢分教多的是三个国际法,卷四法理学依法治国没有复习到,总认为最多出现选择题,最后一个行政法也答得不好,卷四只有7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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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2:0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卷一历年考题看差不多了,有难题我就上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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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09:1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谷曼青谈司考经验:
  1. 卷一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法理部分的考查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这一部分难度更高,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所以不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遇到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建议多听听法律教育网周旺生老师的课。
  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分。
  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各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得不难,目前已更侧重于理论考试,需引起注意。法律教育网刘亚凡老师的课讲得也不错。
  “三国”法需看书。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巧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当然还要多听听法律教育网魏敬淼老师的课。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
  2. 卷二
  刑法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我认为2007 年卷二刑法与行政法相对其他科目来说考查得更难一些。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的题目较少,往往都需要深思才能确定正确选项,还有些内容颇有些理论深度。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都非常重要,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遍地看。看司法解释的时候须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否则缺乏系统性思维。
  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看法条的效果胜于看书。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 “最高检解释”也逐渐有题目出现,需要注意。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建议多听听法律教育网吴鹏老师的讲课,讲得太生动了。
  3. 卷三
  民法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物权法、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我觉得姚欢庆老师讲得非常好,又详细又实用。
  商法部分以看法条为主。魏敬淼老师讲得也非常好。
  民诉法我听了两遍徐继军老师的课。
  三、新增法律法规的地位
  每年新增法律法规是司法考试必定要出题考查的知识,而且新增法规的出题往往呈表面化,难度偏低,尽量拿到分。
  4、卷四
  历年来的卷四得分都很低。今年放松标准,稍高些。卷四的题目是这样的:刑法题有一定难度,理论性较强,需要靠平时不断的积累。但刑法案例题基本上都是那些常见的犯罪: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盗窃、侵占等等。所以要加强对这些重点犯罪的研究。刑事诉讼法的题型有两种,一种是问答,一种是改错。我发现,刑诉改错,从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羁押……直到执行,基本上每个环节都有一个错误,但要注意时间上的问题,比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等等。只要你注意总结,得高分没问题。公司法的案例常考知识点也不多,一定要多做几道题,然后得高分也不是问题。民法的题也不是很复杂。也要多做。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比较简单,应该多做多复习。争取得高分。注意与仲裁法的衔接,与行诉、刑诉的区别。论述题,由于我平时训练较少,所以得分也不会太高。我认为论述题应该注重平时积累。有空多看看法学论文,前提是有空。如果没空的话,不如把其实科学好。毕竟论述题比较难把握。另外,平时多写写。希望法律教育网尽快开卷四的课程。





The soul would have no rainbow had the eyes had no tears.
                                     ————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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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大家多交流





好好生活,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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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6:2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宪法学在司法考试中的考点

2008-4-11 10:1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之母,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宪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法理学相似,宪法也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的制定无不以其为基础和依据,所以学好宪法,对于理解整个法律体系大有帮助。

  与普通法相比,宪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但从考试的角度出发,则要求我们从微观上对各项基本制度细致入微地加以掌握。诸如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内容细,考点多,考生在这一部分要多下点功夫。

  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试卷一中占有重要地位,以选择题为主。近年来,司法考试对宪法部分的考查体现出既重法条,又重教材的趋势,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比重的上升是这一趋势的突出体现,但宪法部分仍以考查宪法性法律的法条为主。近年司法考试中的宪法部分有一个突出特点,即将之前考查相对较少的内容列入考查范围,如宪法史的内容、国家主席的职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甚至考查了之前一直没有考过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因此,在宪法部分没有绝对的非重点,对考生都应有所涉及,这无疑增加了考生的备考难度。这也是司法考试遴选人才的必要途径。

  宪法包括宪法的一般理论、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宪法的实施保障几部分内容。要在宪法部分取得好的成绩,熟记宪法所涉的相关法条是必须的。《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复习宪法部分时必须涉及的法律文件,《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在记忆的基础上注意理解,否则无法应付较为复杂的实例题目。除此以外的法律文件应结合教材内容以及《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照记忆。同时,要注意对宪法第一章内容的掌握,尤其有关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要重点记忆。

  研习历年考题也是复习宪法不可缺少的环节,考生应注意对错误的总结,针对自己的知识盲点和易混易错内容进行重点识记,并进行串连记忆,以点带面,通过一道题争取掌握多个知识点。考生要注意宪法部分的易出错点,主要包括:选举的民主程序;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相互间容易混淆,应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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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一)

2008-3-26 9:35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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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⑵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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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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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⑴法律至上

  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⑵权利平等

  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⑶权力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⑷权利本位

  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⑴法与道德的联系

  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⑵法与道德的区别

  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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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十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十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

  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前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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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的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的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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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一)

2008-3-25 11:5
  第一部分 学习指南

  一、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位置

  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全部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各种关涉法律主题的考试都必然要考的科目,自然也是国家司法考试所必考的科目。为此,参加司法考试的所有考生,都需要学好法理学,攻克法理学。而要学好和攻克法理学,就需要认识法理学,需要认清法理学的显著特征,需要明了法理学同其他学科或科目的关联,需要知晓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位置。

  首先,法理学是一门具有很大跨越性和辐射性的专业基础学科。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学科,包括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其他13门科目,没有不同法理学发生关联的,也没有不受法理学的辐射的。法理学是所有这些学科或科目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和原则,所阐释的方法和知识,所界说的概念和命题,对其他各门学科或科目都有普遍指导意义。比如,学好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制定、法的监督、法和经济、法和政治、法和人权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方法和知识,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宪法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学好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方法、知识和概念,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学好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制史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在法学体系中,没有哪个学科能够像法理学这样,站在整个法学的制高点上,向其他所有学科辐射。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理解法理学的特征和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不充分发掘法理学的价值,就无以大力发挥法理学对其他13门学科的指导作用和基础作用,就不可能有效地使法理学为这13门学科提供服务,就是严重地浪费理论、方法和知识方面的资源,也就绝非聪明智慧的考生。

  事实上,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愈见明显的。其一,法理学作为司法考试14门科目之一,在试卷一中一直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其二,法理学在近年司法考试试卷中的分值呈上升趋势,例如2005年试卷四的最后那道25分的分析论述题,就是纯属法理学的试题。 2006年试卷四的最后那两道各35分的分析论述题,也有四分之三属于法理学的试题。其三,从试卷一到试卷四所包括的其他13门学科的许多试题的内容,都同法理学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特别是司法考试试卷四实行改革亦即设置分析论述题以后,法理学的地位更发生明显的变化。这些分析论述题中除直接包括纯属法理学的试题因而需要运用法理学原理和知识以解答它们之外,其他分析论述题也差不多都同法理学相关。就解答试卷四中的这些分析论述题而言,如果能够既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又能较好地运用相关法理学原理和知识,对于考生在解答试卷四的试题时获取好的成绩或更高的分值,有直接的和重大的帮助。所以,那种认为法理学无足轻重、学好学不好无碍大局的糊涂观念,必须坚决摒弃。

  例如,2003年首次在试卷四中出现的那道30分的分析论述题,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谈谈自己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识,并就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所引起的社会不同看法和争议阐释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要很好地解答本题,除了需要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外,也可以运用法理学中的合法和合理相互关系的原理、个人驾车自由和维护社会交通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原理、法律效果成本分析原理等,来分析论述。

  又如,2004年试卷四那道25分第七大题,要求考生就甲男和乙女邻居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自己的有关观点和理由。要很好地解答本题,除了需要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外,也可以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和道德相互关系原理等,来分析论述。

  再如,2004年试卷四那道25分第八大题,要求考生就某地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通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为客户制作男女结婚生子后孩子的彩色图像一事,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谈谈自己的看法,并阐释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要很好地解答本题,除了需要运用相关部门法的知识理论外,也可以运用法理学中的法和道德、法和科学技术相互关系原理等,来分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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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考点

  掌握法理学这门学科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考点,是有效掌握法理学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非常重要的门径。而掌握法理学考点的尤其可靠和尤有权威的办法,是分析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明了这些试卷上到底都考了哪些原理和知识点。从国家司法考试举办以来的法理学试题看,已考的法理学原理和知识点覆盖和包涵下面这些问题。

  2002年度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体系的概念;(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4)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5)法律责任同法律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6)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7)法的指引作用;(8)立法是否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9)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10)什么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11)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12)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13)实行法的移植应注意什么;(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16)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1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基本内容;(18)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有哪些;(19)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20)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21)如何理解宪法的指引作用。

  2003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法的产生的观点;(2)法律解释的方法;(3)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4)法治的概念和基本理论;(5)法和宗教的关系;(6)法和道德的关系;(7)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8)法和政治的关系;(9)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10)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11)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1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的含义;(1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15)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16)法律思维的涵义;(17)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的关系;(18)合法性和合理性;(19)法和道德的关系。

  2004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3)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法和道德联系的基本观点;(4)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5)关于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6)法律规则的分类;(7)法的效力冲突和默示废止方式;(8)法治和法制的含义和区别;(9)执法和守法的区别;(10)辩证推理;(11)限制解释;(12)法律事件;(13)法的空间效力;(14)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适用的规定;(1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根本原因的观点;(16)西塞罗关于人定法源于自然法的观点;(17)法的移植对象;(18)法的继承对象;(19)马克斯?韦伯关于法的分类的观点;(19)法同原始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2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关系;(2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22)“法的社会化”同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23)法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面的区别;(25)科学技术的法制对法的影响;(26)法律关系的主体;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28)法和道德相互关系;(29)科学技术同法的关系。

  2005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与利益关系;(2)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3)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4)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冲突;(5)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6)法律责任的承担;(7)可否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8)法的正式渊源的适用;(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0)事实判断;(11)司法解释;(12)演绎推理;(13)任意解释;(1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15)法律事实;(16)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17)立法解释;(18)法律解释的效力;(19)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0)法律后果同法律制裁的关系;(21)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同法律制裁的关系;(22)法律责任和法律条文的关系;(23)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说法;(24)如何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25)如何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26)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27)如何理解有关法源的说法;(28)如何理解法的对人的效力;(29)如何理解法律规则;(30)法的正义价值;(31)法的价值冲突和个案平衡原则;(32)如何理解行为能力;(3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3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35)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规定;(36)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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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6:2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2006年的考点依次包括:(1)法律原则;(2)法的正义价值;(3)法的价值冲突;(4)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5)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6)法与宗教的关系;(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8)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9)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责任竞合;(10)法和科技的关系;(11)法律解释与法律职业;(12)法律解释方法;(13)法律解释的意义;(14)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15)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16)法律事实中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辨;(17)法律关系主体;(18)实体法律关系;(19)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20)法律与风俗习惯的位阶;(21)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22)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关系;(23)现行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冲突;(24)法与道德是否完全重合;(25)立法是否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26)法的适用过程是否完全排除道德判断;(27)如何理解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28)如何理解任意性法律规则;(29)如何理解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30)如何理解演绎推理;(31)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运用价值导引方式;(32)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33)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34)如何理解事实判断;(35)如何理解“解释学循环”;(36)结合实际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37)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38)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涵义及效力根据;(39)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以上是五年来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真实展示的法理学的考点。这些考点虽然还未全部包括所有法理学的考点,但其覆盖的考点已非常广泛。掌握这些考点,以这些考点为基础,再附以其他尚未考到的考点,考生在考试中必然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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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方法

  根据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特质,特别是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践经验,要学好法理学,从而在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需要特别注重下列诸端:

  (一)要善于抓住重点

  一般地说,考生通常总希望学习和复习的范围小一点、再小一点。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以系统阐述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为重要特征,它所阐述的都是基本问题,它的各个部分都有可能考到。同时,法理学比其他学科的逻辑性和整体性更强,要解决一个问题,尤其是阐明试卷四中的分析论述题,往往既要理解这个问题本身,又要理解同这个问题相关的其他问题。要适应法理学的这种特性,就要注重全面学习和系统掌握,这样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做到不论考什么,都有所准备,从容不迫。

  然而,在注意全面学习的同时,考生更要善于抓住重点,亦即善于抓住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特殊性,避免对每个问题平均用气力。这是因为:其一,法理学虽然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学科,但它在司法考试中的题量同民法和刑法等学科相比,要少一些,命题时只能是尽可能地选择更重要更基本的原理和知识点。这就要求考生要在更重要更基本的原理和知识点上投入更大的注意力。从近年来司法考试法理学的真题来看,所涉及的大多都是这些更重要和更基本的原理和知识点。这也就是说,抓住重点,首先就是要抓住真题所涉及的这些考点。其二,法理学虽然属于理论学科的范畴,在通常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考试中,法理学考试总是非常强调理论性。但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务实性,因而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试题,大多是偏重于务实的那些原理和知识点,这一点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真题所涉及的原理和知识点,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考生应当偏重于关注法理学中那些更为务实的原理和知识点。其三,法理学尽管是比其他学科的逻辑性和整体性更强的学科,但它毕竟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专业基础学科,因而它通常都是更加注重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阐释,更加注重这些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的阐释。同样的,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试题,大多也是更为关注这些“三基三点”。因此,考生在学习和复习法理学时,务必更为重视这些“三基三点”。

  要抓住重点,需要注意从整体上和不同层次上认识和把握重点。根据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由四章构成。在正常的年头,第一章法的本体约占法理学总分35%;第二章法的运行约占法理学总分30%;第三章法的演进约占法理学总分15%;第四章法与社会约占法理学总分20%。每章又有重点节和重点问题。这些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构成了一个不同层次的重点体系。考生要善于从不同层次上把握重点,对不同层次的重点给予不同的注意力。在各层次的重点中,有的重点是稳定的,有的则因时而异,考生在全面把握各层次重点的同时,要注意结合当年的具体情况,准确地把握重点。应当懂得,抓住重点同全面学习有密切的关联。全面学习可以使考生在考试中处于主动地位,把握重点便能在考试中向纵深进军。只有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出哪些问题更重要,才能更好地把握重点,真正学好和考好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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