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
我在9月18日收到一份拘留决定书(见附件照片),拘留的理由是我“未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拘留15天。
可是我已在3月份就已履行了法院的判决(见法官的收条,和解协议书的照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并没有第六款和有关拘留的规定。
我想问一下,执行庭法官的拘留决定是否错误的?和违法的?我如何才能讨回我的清白。
谢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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