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陪一个律师(称她为李老师吧)去看守所见犯罪嫌疑人(按规定必须得两个律师才可以会见),李老师在看守所碰上一个熟人,也是一个律师,也是个女的,大约在四十岁左右,听说也是个老律师了,见面打了一个招呼,原来那个律师也在等着会见犯罪嫌疑人,只因为自己过来,没法会见(因为必须是两个律师才可以),很急得慌.在等着哪一个律师会见完,一同和她去会见呢,于是她就和李老师说:你快点会见,然后和我一起会见我的当事人.李老师说:可以.
我和李老师回去的路上,李老师和我说:那个律师会见的人是因为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检察院指控:盗了一部分电缆线,价值二万左右,造成网络中断两天,间接损失26万元),然后那个律师会见的时候是这么和她的当事人说的:
那个律师:检察院指控的是你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我给你按盗窃罪辩.
犯罪嫌疑人(出生于82年的一个小伙子):那哪个罪重呢?
那个律师:盗窃罪重.
李老师和我说:当时她想笑,可是也什么没有说.
当时,我也笑,然后我就问李老师,到底哪个罪重呢?因为我感觉好象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重一些,李老师说她也记不清了,后来我查了一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此案,感觉应该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重.据此可以推断:那个律师事先根本就没有查一下法条,和当事人会见的时候也心不在焉.以致于说错话也不知道.
巧得很,今天上午,我去法院旁听(以学习的目的),正好碰上那个律师的上述案件开庭,于是我就早早的坐在旁听席上等着开庭.那个书记员见我拿出笔来想记东西,就提醒我:这里不允许记录,我就说:好的,我不记.因为是共同犯罪(一共有四个人),请了三个律师.因为情节比较简单,所以过程进展很快,不过旁听的时候呼拉拉进来二三十个人,还有许多在外面的,法警说:没有座位的出去.一些人拼命的挤,还好,我来的早.审理的过程中,还有人经常的站起来而受到法警的训斥,还有一个被提醒了N次:手机要关掉的,拒不关掉手机,最后被法警没收.
归入正题,再来说那个律师:当公诉人最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所以建议法庭给被告人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罚.审判长问:辩护人有什么意见时,其它两个律师都没有意见.那个律师(我和李老师昨天碰到的那个)说:请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嘴角露出一点笑意:法律规定不需要出示证据,即:本身就是司法解释,还需要出示什么呢?旁听的许多老百姓可能不懂,可是别人一听就明白,多丢份呀.
这就是我碰到一的一件小事情,不过给人的启发挺大的.我觉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