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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实习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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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21: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原创]实习生涯

行走于律师界江湖快3个月了,这三个月,的确充分地领略了成功律师的风采,于刀光剑影中依然保持翩翩风度,也感应到不成功律师的辛酸。当然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以外的知识,也见到了很多人情冷暖。

这两个多月,我有几次单独接触当事人,却没有一次成功地接到案子,分析自己的原因,无外乎是自己实践经验不足,对当事人问到的问题,涉及实体上的,总是可以回答得体,然而,涉及到操作方面的,程序方面的,却往往出错。或许连当事人自己也看出来,竟然一去不回,真是令我好生失望啊!再不然就是当事人嫌律师费高,也印证了这句话: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上,这20%的人愿意出80%的律师费来委托我们代理一个案子,而80%的人却希望用20%的钱来让我们为他代理几个案子。

有一天,我就遇到一个很可怜的当事人,从他的衣着能看出来,他家境很困难。他找我为他起诉,为了一宗起诉后胜诉的机会为零的案子,我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不要起诉。我考虑到的情况是,假如他起诉后败诉了,除了承担律师费以外,还得承担诉讼费。晓之以理之后,他放弃了起诉,同事说我傻,可是,我认为这是一个律师起码应该做的。我们不能让一个穷人白白交了钱其权益却无法得到维护。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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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21:4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没错,我们最低要保持我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功夫不负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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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22:1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觉得SOGOOD做得好.我实习了一个月了,都是和老师一起到看守所见了几次被告,跟着开了一次庭,写过两次文书,跟着立案,到派出所弄材料,再就是在办公室里看书,整理卷宗,我的老师告诉我他成功的秘密是:把每一个很小的案子都当作经典案例,付之百分百的努力,然后一步一步走过来.





Don''''t complain,要么尝试,要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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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0:0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不错不错,你会成功的。我们所的主任和那位老律师都属于你这种类型,很为当事人考虑的。甚至对于家境比较贫穷的当事人,而案子胜诉的可能又很大的情况,就对人家说没必要请律师,只是给人家写个诉状。可能最开始的时候,你赚钱的速度不会很快,但时间稍长,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个善良正直的美女律师,被你的人格魅力所征服,你就会渐入佳境。有的律师把自己变成了挣钱机器,可是他的人格魅力已经荡然无存了。
毕竟我们做律师不仅仅是为了赚钱,我很赞成你的做法。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我不去想是否会袭来冷雨寒风,既然选择了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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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20:1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几天很忙,终于可以独立办几个案子了,虽然是所里的案子,也很简单,但是,我却异常兴奋,因为我可以从立案做到审判阶段,案子虽小,但是,是我开始独立办案的第一个案子,我很想做到最好。
前几天,有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找到我,想委托我们为他儿子辩护,但是,要求我们叫他儿子改口供,不承认犯罪事实,经过交谈,我无法说服他,最后放弃了接这个案子。
其实我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当律师,只是,已经走在了这条路上,无论如何,都得努力,要不,就白辛苦了一场--我们通过司考是多么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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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20:1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段时间,时而彷徨,时而兴奋,时而情绪低落,时而情绪高涨,或许,这就是当律师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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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1:2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为SOGOOD高兴和自豪。





童年的我,家境贫寒,但他让我懂得了人间真情;成年的我,投笔从戎,绿色军营塑造了我的坚强;脱下军装,走向社会,常学常新实现了我的梦想;今天的我,何去何从,闲暇之余走进了这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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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3:1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客户第一,树立形象也是为了建立自己的客户群,少掺和诉讼事务,多和企业打交道,肯定能过上富足的生活,自己生存下来才能谈追求正义,永远不放弃外语的学习,拉到客户可以让别人做,你拿大头,所里拿中头,办案的拿小头,SOGOOD,你的情商很高,智商中等偏上,大多数成功人士都是你这样的.





为什么全球三大金融中心都在英美法系国家?这是因为判例法的灵活性所致!也是经验理性优越于先验理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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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7 09: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赚有钱人的钱,对没钱的人可以提供无偿的援助。我是这么想的。
昨天我们主任接待了一个衣衫褴褛的当事人,我感觉大概情况可能和SOGOOD遇到的差不多。我听见他苦口婆心地给那个人讲了半天的道理,后来那个当事人满意地走了,临走时对我们主任说:“您可真是个大好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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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0 16:0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慕容和笨鸟大哥过奖了,其实我是一个很笨的人,也很懒,我有时候会为了偷懒而偷偷跑到公用电脑前上网,呵呵。

在我们所,假如你有能力拿到案子,不论是诉讼或者非诉讼,都可以拿到一份提成,非诉的案子提成还算丰厚,但是,对我这种新人,长的也比较嫩,还难以拿到自己的客户,拉到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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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0 16:1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去法院立案,我经常看到受伤的,或者是很穷的当事人去法院,他们没有钱打官司,要么是工伤,要么是交通事故,很惨,这样的情况,我通常都会过去,告诉他们去法律援助处找律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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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21:0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援助好象不对外地人吧.

外地农民工就享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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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08: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们这里没有规定啊,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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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11:1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也没有发现哪里有外地民工不能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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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23:3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本来是你的实习生涯,你总是不来,我又总是来捣乱,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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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23:5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总是感觉律师们都水平很高,写东西也写得好;可是现在我开始逐渐地转为从他们的言行中挑毛病了。不是我刻意要去挑,而是总是能发现,就说我对面的这位老律师,其实他没有律师资格,但是以律师名义执业,严格地说他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我们这里这样的情况很多,而且他比起那些不学无术的所谓“法律工作者”来,应该说是一个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大好人。而且口才和文笔都不错,也非常正直。但是法律知识方面,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正规的学习,有时会犯一些错误。比如那天他替人家起草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里面出现了这样的字样“按转让金额2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随口对当事人说,20%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我记得仿佛不是这样,仿佛是违约金并没有最高限额,只是过高和过低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和减少。他所说的其实是定金的最高限额。但是我当时有点怀疑,因为人家毕竟是执业若干年了,我怎么能这么自以为是呢?所以后来我又看了看书,好象我是对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再比如,那天就一个当事人提出的,刑事自诉案的被告在一审开庭前申请了重新鉴定,后又撤回申请,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没有得到法院的准许的事,他对被告家属的解答是“你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我感觉,“举证期限”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不存在“举证期限”的概念,我就问了主任,主任的说法和我的想法一样。主任说,这说明你有了长进!
另外主任总是对我说,他们写的东西,在我打字的时候,发现有我认为错误的地方,就直接按自己的想法改正。我当时很是诚惶诚恐,但逐渐地我发现,当我这样做的时候,他们都表示得很赞许的样子。而且主任总是对我说,咱们这里的环境和企业不同,企业怎样,咱们这里怎样之类的话,咱们这里是个自由发挥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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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22:2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最近所给我派了一个重要的任务,我已经人间蒸发了一段时间,估计还得需要一段时间啊,我心理急啊,想来上网,但是,条件不允许,所以,很久都没有来。
最近很辛苦,条件也很艰苦,有好几次,我都委屈的想放弃,但是,想起备考的艰辛,又咬紧牙关挺了过来。但是,何时才能看见明媚的阳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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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22:4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觉得你已经很不错了,千万要坚持下去。所里给你很重要的任务,说明对你的信任啊。能得到所里和当事人的信任,比什么都重要,都值得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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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22:1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同志们, 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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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 20:0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家说得真好,我很受启发,希望大家都加油!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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