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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鬼法连篇】――跟着王泽鉴先生学民法――民法总则第五讲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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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推荐]【鬼法连篇】――跟着王泽鉴先生学民法――民法总则第五讲抗辩权
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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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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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鬼法连篇】――跟着王泽鉴先生学民法――民法总则第五讲抗辩权
【鬼法连篇【王泽鉴——民法总则篇
【鬼法连篇】
第五讲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称为抗辩,广义言之,包括所谓的抗辩及抗辩权。前者又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及权利毁灭抗辩;此二种抗辩促使请求权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作有利的裁判。反之,于抗辩权,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义务人放弃抗辩的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究;惟他方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即有审究的义务。
一、权利障碍的抗辩
权利障碍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关于构成权利障碍抗辩的事由,民法没有规定,其主要有:
(1)契约不成立;(2)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契约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3)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4)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5)法律行为不依法定之方式;(6)自始客观给付不能;(7)无权代理未得本人之承认。
二、权利毁灭的抗辩
权利毁灭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惟嗣后已归于消灭。其足以构成权利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
(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三、抗辩权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抗辩权(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
【未完待续,每天一讲】
【特别声明】
根据王泽鉴先生《民法总则》编辑而成,仅供法律爱好者与司考人学习、欣赏所用。
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人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全完了。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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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正白话文就顺畅多了.
绿苹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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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苹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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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遍,还是好啊。
朱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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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同时、不安、先于履行抗辩权比较一下,那就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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