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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推荐]【鬼法连篇】――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第二讲 公司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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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鬼法连篇】――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第二讲 公司法第二条

    【鬼法连篇】第二讲

    总则  公司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上公司种类的规定。

   【修改情况】

    本条为原《公司法》第2条,本次修改没有变动。

   【本条解释】

    公司的种类,在不同的法系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大陆法系依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英美法系依据公司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将公司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式公司。此外,以信用为标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其人资两合公司;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公司内部关系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等。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别的公司种类之前,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则仅指这两种公司。

   【相关理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各国主要的公司类型,二者存在以下方面的不同:

   一是股东人数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各国大多有最高限制,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最高限制,相反地多规定了最低限制。

    二是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既可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
  
    三是股权是否可自由转让不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转让其股权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为了提高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自由转让性。

    四是开放性程度不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且股权不能自由转让,因此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发行的公开性及股权转让的自由性,其经营状况不仅应对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利益相关人,因此,具有公开性。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股份公司在出资是否具有股份性、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公司信用基础等方面存在不同。

【特别声明】

     上述内容根据赵旭东主编的《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一书整理编辑而成,只为爱好公司法以及参加2006年司考人作准备,仅供个人学习。


   【公司法规】

    国务院修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法学家解释法条专题】





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人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全完了。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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