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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更改源话语的语体和语域的能力或水平。
口试所考的口译模式包括同声传译、连续传译和视译等三种模式,想通过此三种模式的口试,应考人的口译必须达到80%的准确率。在考试中,上述三种口译模式的题目都是对庭审口译实际操作的模拟,一共分为五大题,其中同传部分包括两类测试环境:即对独白类话语的同传和对证人询问(witness examination)的同传。:
(1)视译 (西班牙语英语);
(2)视译 (英语西班牙语);
(3) 连续传译 (西班牙语英语);
(4)同声传译 (独白类话语);
(5) 同声传译 (证人询问)。《庭审口译员法案》以及1988年的修正案(18 U.S.C. §§ 1827-1828)还确定美国联邦法院下属的考试中心(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简称AO)必须为有资格在联邦法院从事口译的译员制定能认证其翻译资格和水平的标准,该管理局还须掌握一些有法庭口译合格证的口译员。该法案规定,联邦地方法院在庭审时涉及到以上两类当事人时必须使用有合格证的译员,在找不到此类译员的情况下,才能由审判长决定使用能胜任该项工作的其他译员。
目前,受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口译员法案》的影响和在其指导下,美国很多州的最高法院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庭口译实施方案和法庭口译员资格认证项目,如科罗拉多州、内华达州、印第安纳州、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等等
(以上及其他各州法院有关法庭口译的网络链接均可参考Herman,2004)。
各州关于法庭口译及口译员资格认证的相关政策大同小异,都基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庭审口译员法案》。所不同者在于各州不仅认证西班牙与英语的对译,还认证粤语、汉语普通话、日语等其他语种。因此可以说,美国联邦法院《庭审口译员法案》的颁布还标志着大规模的庭审口译培训和考试的开始,各地开展的培训和考试工作主要涉及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汉语(粤语与普通话)、日语、法语(克利奥尔式法语)、朝鲜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以及美国手势语等(de Jong, 1994)。口译需求量最大的自然是西班牙语与英语的对译,根据联邦地方法院的统计(引自de Jong, 1994: 18-19),仅1988年西班牙语法庭口译需求就达46,064次,占当年总需求(49,946次)的92.2%;克利奥尔式法语的需求量为538次,排第二位,粤语为520次,排第三位,而汉语普通话的需求量为180次,排第六位。到1990年,西班牙语法庭口译需求已达61,379次,而粤语也上升到709次,而汉语普通话仅上升到204次。由此可见,1978年颁布的《庭审口译员法案》的影响力之深远。
2.2.2 中国法庭口译概况介绍
这里有必要谈一谈我国的法庭口译服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法系(即国内的社会主义法系、澳门的大陆法系和香港的英美法系)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依然保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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