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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来讨论一道刑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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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1:1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来讨论一道刑法题

请教:甲驾车将乙撞伤后逃跑,碰巧丙开车路过此地,见乙可怜便将乙救上车准备送去医院。但行至半路,丙见乙伤势严重,恐其死去,怕承担责任,就将乙扔到半路,后乙死亡,请问,1、丙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何罪?2、丙救起乙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先行行为,现行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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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1:3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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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2:0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遗弃罪,先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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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2:3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paulpaul251@chinalawedu.com 于 2008-9-6 22:01 发表
遗弃罪,先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不能放弃。

遗弃罪?。。。。狂汗呀。。。 司机与死者之间有扶养义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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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0:0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还别说,有很多人认为是遗弃,不过更多的是间接故意杀人。
总不会有人说无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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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0:1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救助的行为导致丙具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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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0:5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按理解来说既然救助了伤者就应该有一定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应该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转化成法律责任.......如果转化成法律责任......估计以后就没有人救死扶伤了............

我个人觉得,,,应该运用今年大纲刑法新增知识点来解答:.....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由于本身题干给的条件太干练......运用法的期待可能性.......故这种情况即使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期待可能性打破了故意过失是罪过的唯一要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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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3:3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duoduo840129@chinalawedu.com 于 2008-9-6 21:11 发表
请教:甲驾车将乙撞伤后逃跑,碰巧丙开车路过此地,见乙可怜便将乙救上车准备送去医院。但行至半路,丙见乙伤势严重,恐其死去,怕承担责任,就将乙扔到半路,后乙死亡,请问,1、丙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

答案是什么~~~~
看看和我分析对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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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3:5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你先把你自己的分析给写出来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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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0:0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来说说我个人的理解: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为丙将乙扔在半路上时,其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持明知而放任的心理,并不拒绝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由于丙将乙抬上自己轿车的行为,也阻止了丙被其他人救治的可能性,故其行前行为对丙来说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当然,从丙犯罪动机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及非恶意性来考虑,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之下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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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9:5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7 hxg6666@chinalawedu.com 的帖子

我比较赞成这个说法!


如果,本案定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话,估计以后就没有人敢见义勇为了!
我也认为定过失致人死亡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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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20:2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11 yuanqianzhuo@chinalawedu.com 的帖子

楼上的看来和我是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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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21:0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yuanqianzhuo@chinalawedu.com 于 2008-9-8 19:52 发表
我比较赞成这个说法!


如果,本案定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话,估计以后就没有人敢见义勇为了!
我也认为定过失致人死亡比较合适!

难道你不认为,正是由于司机所谓的“见义勇为”,却反而造成了受害者失去了他人的救治可能而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对死者来说公平吗?在判断一个案件合理性的时候,是要考虑法律价值因素,但是期待的价值利益总也比不上现实的利益。按比例原则,在这个案例中,对司机的理解宽容是有底线的,即不以受害者死亡为前提,而并不能单方面的考虑社会效应从而放弃了个案当中真正利益受损被害人的现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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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9 11: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丙是犯故意杀人罪,刑法定罪是严肃的。情节是量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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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3:4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故意杀人罪。先行行为导致产生法律上的义务,主观间接故意(明知放任)、客观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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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7:5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认为不构成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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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20:3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16 0797010@chinalawedu.com 的帖子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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