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计 法 律 建 筑 医 学 自 考 成 考 考 研 外 语 帮 助
 


 
标题: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商法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2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商法

  商法每年考查的分值约为45分,其考查的特点是重点鲜明,《公司法》在商法诸法中所占的分值可谓首屈一指,从05年的出题状况来看,公司法的考查分值能达到30分左右,7年基本保持这种态势。体现了“重者恒重”的原则。而且其出题有两个特点,细并且难,这要求考生对法条非常非常熟悉,特别是细节方面,另外还要掌握重要的理论点,需要看一些型案例和权威教材,笔者认为这部分和物权法部分是拉开第三卷分数档次的关键,是很值得入时间和精力的。商法的其他部分每部法大概考一两题选择题,卷四案例部分有时也会涉及,悉基本法条即可,难度不大,但是需要注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它们属于热点,不排除今后会加大考查力度的可能性。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2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公司法

  (一)公司设立


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定向或者非定向募集设立)
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五十个以下股东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公司为十万
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保险公司(2亿)、拍卖企业(100万)、商业银行(全国性10亿、城市性1亿)、证券公司(证券法127条:5000万、1亿、5亿)。



出资形式


可以的
(1)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其他:还包括股权、优先肢、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特定债权(包括债转股)。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外的例如:不能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期限
(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8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例外:一人公司一次足额缴纳;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足额缴纳,且除另有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35%。
制定公司章程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活动规则、各方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的文件。是关于公司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另表单独详解)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执行机构——董事会及经理层
监督机构——监事会


有公司的名称
(1)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依次组成。比如:北京红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股份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有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由章程规定。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2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二)公司股东

1.股东权利(股东诉讼权利另表详解)

股东权利具体内容行使
资产收益权
清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
(1)税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依公司章程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才能分配。
(2)有章程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分一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按照持股比例(股份有限公司)。

剩余财产分配权
对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获得分配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情况有知晓了解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参与公司管理权(股东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


3%股份临时议案



180日1%股份
派生诉讼



90日10%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
会议权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集权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召集主持的,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表决权(表决事项见股东会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股东或者受其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照适用。
 


转让权
(1)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转让自由,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特别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记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股权转让
相关权利



 



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异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公司回购的股权只是暂时持有,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转让或注销。



附:股东资
格认定
 
(1)认定标准:即在实质上出资了或者认缴出资了,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是否履行出资为标准,而取决于股东问的相互约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
(3)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被推定为股东。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此有异议,只要异议人能举证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就可以否认股东名册上的记载。
(4)如果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记载认定,如果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5)股东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力。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东诉讼


诉讼种类含义类型条件、具体内容



直接诉讼
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撤销会议决议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白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之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特别是有限公司的会计帐簿查阅权,见上表知情权部分。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之诉.对股东会法定事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
解散公司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派生诉讼
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有关机关和人员无视股东的请求,应该提
起诉讼而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具备法定资格的傲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对公司管理出现重大过失;浪费公司资产;自己与公司进行交易;
利用自己的职务获得应该属于公司的获利机会,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竞业之禁止义务的违反;获取明显和劳动付出不符合的高额报酬;违反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等。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2)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①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先请求公司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股东则可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如果胜诉,获得的利益交付于公司而非股东,诉讼股东的诉讼支出可以请求公司偿付。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2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3.股东义务、责任

股东义务股东责任说明





出资义务(严重违反出资义务,还可能导致法人否认)
未缴纳出资责任: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虚假出资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出资填补责任: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担保责任:出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由公司提
起诉讼,瑕疵出资人应消除瑕疵或者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抽进出资责任: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主要表现形式:将款项转
入公司验资帐户后又转出;公司无任何根据向般东转移公司财产;未依法提取公积金或者弥补亏损,甚至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非法利润分配;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但是没有办理减资手续;进行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
股份公司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
 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损失,依法赔偿。 
善意行使权利
 
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否认)。
 


4.法人否认、股东无限责任

一般情况
构成要件
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结果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以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一人公司
特殊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满足一般情况构成要件,当然也构成法人否认)





典型情形
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和股东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区分开来,这往往是由于帐目不清造成的
人格混同、过度控制,比如母公司过度控制,形成一体,单纯的公司之问有共同的经理、董事或子公司成员来自母公司并听从其指示,并不当然导致法人否认,只要在经营上没有控制关系
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行为
利用公司独立责任来诈害公司债权人。比如为逃避债权,进行关联交易
股东对债务履行承诺,比如股东对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承诺,公司履行不了债务,由自己来履行
股东对公司财务做虚假陈述
违反出资义务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三)公司组织机构

  (以下不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他相关规定见法条。)

  1.股东会

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职权
第38条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特别注意股东会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
 定期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会议
类别



临时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
有约定的除外。
(1)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表决
 
(1)见上表,股东权利之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

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必须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权
第47条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特别注意董事会下列职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法定情况下,改选前继续履行职务)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议召开



公司章程规定
(1)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议事规则




(1)依公司章程规定
(2)表决一人一票
(1)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监事会
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不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组成
(1)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法定情况下,改选前继续履行职务)

主席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议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3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二、合伙企业法

(一)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比较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
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责任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台伙企业的出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台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入伙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1)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1)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三)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看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1)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2)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招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狄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18:3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
外资企业
组织
形式
法人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或非法人企业(合伙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特征
股权式合营
契约式合营
 
投资者 
外方合营者包括万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中国境外的投资者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二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1)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上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2)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
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




4)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且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组织
机构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
3)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1 学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66571
精华 0
积分 86
帖子 43
经验 43
金钱 12
鲜花 0
阅读权限 10
注册 2008-4-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1 21:3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由衷感谢!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8:2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经营
期限
1)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同的行业不同;
2)约定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约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同意延长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1)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审批机关批准;
2)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终止
1)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8:3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四、企业破产法

  (一)重要机构

  1.破产管理人





资格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权利领取合理的报酬。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义务
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债权人会议
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手以下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职责(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注意:此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注意=.此项经债权A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此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
人委
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注意管理人与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力衔接(具体见上一个表格管理人的义务)。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8:4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二)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情形内容
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
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申请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
责任的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受理

  (1)裁定是否受理的程序



(2)受理的后果

法院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即企业韵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应当: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管理人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相关诉讼程序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
时间行为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这些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除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效。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人或侵占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限制






财产
权利人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前,视同为破产财产。
 
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
物。


担保物权人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面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时;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条件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阻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法律
后果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入的监督下目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这种情形下,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在重整期闻,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
计划


提交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方案
(2)上述期限属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制作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财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手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表决
(1)依债权分类进行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
(2)上述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减免;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织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再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入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通过
(1)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对,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见法条第87条)。
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财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El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9:0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4.和解

4.和解

条件
(1)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或者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效力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2)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久所享有的权种,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终止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1)直接的破产宣告;
(2)重整失败的破产宣告;
(3)和解失败的破产宣告。



破产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终结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9:0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五、保险法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 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

类别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合同;
(3)意外事故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1)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保险人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接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
(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入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2)保险金定额支付。
 (2)保险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3)保险金额低手保险价值的,出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时,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者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金可以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设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迫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特别规定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4)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请求权
时效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1)人寿保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
(2)其他人身保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9:1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六、票据法

  (一)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汇票本票支票
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功能支付、信用功能支付功能(国外有远期本票-信用功能) 支付功能
种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我国只有银行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
支票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自付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款式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付款即期:出票后一个月内;
远期:到期日起十日内。
只有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只有见票即付;
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
(1)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时效二年二年六个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亲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行为

行为定义相关制度




出票



 

出票人制作并将其交付给持票人的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教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4)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教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背书


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其他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的附属票据行为。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票据有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5)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6)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7)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承诺在汇票到
期日无条件支付票载金额的附属票据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白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
权。
附: 签
章相关制度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大家看帖要回啊!!!
顶部

Rank: 6Rank: 6Rank: 6 中级会员
网站:法律教育网


UID 763
精华 1
积分 987
帖子 330
经验 491
金钱 192
鲜花 1
阅读权限 50
注册 2004-11-3
状态 离线
 
发表于 2008-8-22 09: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七、海商法

  (一)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具体内容



调整范围


海上运输关系
(1)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关系
(1)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2)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涉外法律适用
一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