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权利 | 具体内容 | 行使 |
| 资产收益权 |
清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 | (1)税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依公司章程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才能分配。
(2)有章程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分一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按照持股比例(股份有限公司)。 |
剩余财产分配权 | 对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获得分配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知情权 |
股东对公司情况有知晓了解的权利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参与公司管理权(股东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
3%股份临时议案
180日1%股份
派生诉讼
90日10%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
召开临时
会议权 |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
会议召集权 |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召集主持的,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案权 |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表决权(表决事项见股东会职权)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股东或者受其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提出建议和质询 |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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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权 | (1)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转让自由,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特别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记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 |
股权转让
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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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 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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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公司回购的股权只是暂时持有,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转让或注销。 |
附:股东资
格认定
| (1)认定标准:即在实质上出资了或者认缴出资了,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是否履行出资为标准,而取决于股东问的相互约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
(3)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被推定为股东。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此有异议,只要异议人能举证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就可以否认股东名册上的记载。
(4)如果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记载认定,如果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5)股东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力。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诉讼种类 | 含义 | 类型 | 条件、具体内容 |
直接诉讼 | 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撤销会议决议之诉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白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之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特别是有限公司的会计帐簿查阅权,见上表知情权部分。 |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之诉. | 对股东会法定事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 |
| 解散公司之诉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派生诉讼 | 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公司损失时,公司有关机关和人员无视股东的请求,应该提
起诉讼而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具备法定资格的傲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例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对公司管理出现重大过失;浪费公司资产;自己与公司进行交易;
利用自己的职务获得应该属于公司的获利机会,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竞业之禁止义务的违反;获取明显和劳动付出不符合的高额报酬;违反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等。 |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
(2)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①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应先请求公司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股东则可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 | | | (3)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如果胜诉,获得的利益交付于公司而非股东,诉讼股东的诉讼支出可以请求公司偿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