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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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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7:5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行政法

  近年来行政法考查的力度加大了很多,考查的分值大约在50-70分之间。行政法部分是司考中最难拿分的部分,因为没有感性接触的考生,很难把握繁杂的行政关系,即使行政法专业的考生也得分很低。

  所以,面对这一部分,比较务实的做法是把基本的知识点(范围请参考真题)熟练掌握,取基本分都拿到,比较难的题目,建议通过多做题来提高,加强感性认识。本部分还可能涉到第四卷的大题,如果是案例,则重点恒重,一般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相关程序问题、家赔偿等;如果是论述,则主要是考查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内容,建议考生多参考教材,平时有意识地积累这方面的素材、多思考。方能从容应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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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8:0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一节行政法

  一、比较记忆法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性质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非行政主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
来源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职权则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或命令
责任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其行为的责任应当由委托者承担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定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

(三)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关
含义根据组织法或行政需要 设立的内部机构。一般是行政部门派出的分支机 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一般是一级政府的分支机构,如区公所、行署、街道等。

性质
非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对于法律授权的事项来说是行政主体;超出授权范围,则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一般无需特别授权就可以成为行 政主体。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特定的时间或特定人而做出的特定处理,是单方行政行为。

区别
对象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适用反复适用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
效力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强调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
救济(1)在我国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
(1)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种类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行政立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主要类型有(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确认;(4)行政征收;(5)行政征用;(6)行政给付;(7)行政裁决;(8)行政强制;(9)行政奖励等






(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执行主体



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法规规定。现阶段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有执行权。
(2)并非法院能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行政拘留只能由国安或公安机关执行。
(3)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没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适用条件
(1)为预防和制止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维护公共安全;(2)为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正常进行;(3)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正常进行。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类型

(1)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散、传唤。
(2)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等。
(1)直接强制如划拨、收缴;(2)间接强制如代履行(即行政机关以自己代为履行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费用)、执行罚(即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特征临时性、非制裁性。替代性、有时带惩罚性。
救济强制措施可诉。作为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可诉。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
选择型大多数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必经型
(1)税收;
(2)游行示威;
(3)自然资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复议终局型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选择复议但终局型国务院的裁决,如出入境处罚。

(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诉讼的原告

条件
 
(1)起诉人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或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2)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具体情况下的资格确





现行行政复议法和其他单行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做具体规定。
(1)经复议案件: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做原告;
(2)有受害人的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3)信赖保护案件: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4)合伙人案件: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5)投资人案件: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农地承包案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已的名义起诉;
(7)股份制企业案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8)非国有企业案件: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八)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行为的作出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
单一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特定组织和个人作出的作出委托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派出的组织作出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2)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
(3)例外,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行为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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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原告型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其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未提起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的,受害人为第三人;受害人起诉的,被处罚人为第三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放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为第三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中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一方是第三人。
(5)其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被告型
(1)行政机关因越权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2)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提起行政复议,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
(1)行政主体与被告共同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与被告共同行为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为第三人。

(十)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1.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注意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
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但一旦经国务院裁决即成终局。

省级以下政府

上级政府
对行政公署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以行政公署为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除外。



垂直领导的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1)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税、工商、质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省级地税、工商、质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以下垂直)。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部门派出机构
 
以自己名义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其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否则视为委托。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仅为其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被授权事业单位比照部委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继续行使该职权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后五种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2.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地域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一般案件
(2)复议维持案件
原告所在地也可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也可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改变事实证据、改变法律依据、撤销或变更原行为结果)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





级别
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法院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案
(3)部分反补贴案件


中级法院
(1)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
(2)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
(3)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4)重大涉外案件
(5)涉港澳台案件
(6)国际贸易与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
专门法院一律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基层法院处理了绝大部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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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类记忆法

(一)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
 
(1)事实确凿并有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OO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情形
 
行政机关
权力义务
(1)报所属机关备案
(2)可由1人执法并签名盖章
(1)调查检查至少2入执法
(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相对人
权利义务
不服可复议或起诉处罚时不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可主张处罚不成立。

重要时限

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
(1)经批准可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处理
(2)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
 


(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
 
(1)如要提供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提供,不能收费
(2)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

审查受
理的条件
(1)依法应当给予许可的
(2)许可是必须由这个行政机关给予的
(3)提出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完整的,如发现不完整,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整

审查
(1)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实质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决定
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期限
(1)审查受理期限:5日
(2)决定期限:①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日起2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天,并将理由告之申请人;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45日内办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15天;③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

适用
 
(1)应当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2)利害当事人申请听证
(1)应当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2)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期限
(1)权利人在被告知后3日内可以要求听证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目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
 
(1)权利人应在被告知 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重要规定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3)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4)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5)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6)听证应当作出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签名


★在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的程序,而在行政许可中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传唤
使用传唤证传唤。
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询问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查证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检查
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鉴定对于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主体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证据条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当事人
权利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送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简易
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权利
救济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
一般程序: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特别程序:有下列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形式要件: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入的基本情况。
时间要件:(1)一般时效。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特殊时效。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是超过60日的才有效。
其他要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不在复议范围内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是接收复议申请的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与
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审查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议机关提出。
注意:如复议机关既没有决定不受理又没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为受理。


处理
(1)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查为辅。
(2)复议申请人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有权机关60日内处理。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审查申请,或当事人依法不能提出审查申请,如复议机
关认为依据不合法的处理:有权处理的,30日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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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前提条件:赔偿义务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例外:加害行为是事实行为的,赔偿请求入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而无须等到该行政事实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提起方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不涉及其他要求仅要求赔偿。
(2)附带提出赔偿请求:请求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请求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
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口
(2)实质要件:具体包括,赔偿请求必须具有请求权,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2年)处理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
(1)不受理
(2)不赔偿
(3)予以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3个月内提起。
举证分配: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审理方式: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赔偿程序: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













前提条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1.依刑事诉讼程序的确认:
(1)错拘、错捕: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予以释放;在起诉过程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无罪;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判断为确认。
(2)错判:二审改判,再审又改判当事人无罪,都可以判断为确认。
(3)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行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上级机关确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受害人自诉且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可以判断为确认。
(4)如果原判为罚金、没收财产,并且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可以判断为确认违法。
2.依复议程序的确认: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了原裁定或决定,则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性获得确认。
构成要件:(1)形式要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
(2)实质要件:具体包括,赔偿请求必须具有请求权,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2年)。
处理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
(1)不受理
(2)不赔偿
(3)予以赔偿






适用: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而不适用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
(4)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逾期不予答复;
(5)赔偿义务机关虽已作出赔偿决定,但逾期不予履行。
处理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
 适用:(1)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不服先行处理;
(2)其他司法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处理。
法院
赔偿
委员
会的
最终
决定
程序
审判:(1)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由3-5名委员,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
(2)审理不公开进行,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期限:(1)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复议机关在2个月的复议期满不作复议决定的,请求人也可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赔偿委员会对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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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点图表记忆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与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
处罚法定原则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可以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该组织应属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权利原剜
 
实施时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折抵: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自由刑。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
(3)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4)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1)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能够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主体能够事后监督的

停止实施许可的标准
省、自治区、壹辖市入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有关行政机关触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使用行政许可法。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法律渊源
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处理
方式

适用条件


不予
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
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更
或撤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
撤销。
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注销行
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可规定特别注意
法律各种处罚各种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


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1)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直属机构规定行政处罚须经授权
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具体适用

应予处罚
(1)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减轻或
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
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超过追罚时效的。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依法律规定。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罚时效是六个月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
(原则)
(1)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2)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例外)
(1)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4)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种类
(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艰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主体
一般
主体
年满十四周岁。


特殊
主体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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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复议的处理
决定类型主要内容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决定确认原行为违法或无效
责令重做撤销和确认后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赔偿决定
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1)依申请徽出:如申请人提出,必须决定赔偿与否。
(2)依职权做出: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


附带审查决定
 

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处理
(1)依申请审查:30目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依职权审查:参照依申请审查,但接受转送的有权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且无审查期限

(十)国家赔偿的主体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
赔偿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
(2)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被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
赔偿
(1)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
(2)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
(3)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5)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十一)国家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不赔的情况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投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包括非法超期拘留。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拘役、徒刑、死刑、无期)已经执行的。
(4)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而被拘留、逮捕或判刑的。国家尽管无须对错拘、错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错判且已执行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掘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行为人有罪而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即使轻罪重判而多执行刑期的;
(7)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是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处境的,即使已经执行,国家对该原判刑罚也不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拘留、逮捕)的应对该羁押期限负赔偿责任;
(8)受害人保外就医的,保外就医期间不赔;
(9)受害人依法被减刑或假释的,对被减刑或假释部分错判刑罚不赔;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
行政
诉讼
损害
赔偿
(1)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诉讼保垒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4)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1)执行回转;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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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数字归纳记忆法

数字具体内容

“3”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3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15
(1)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复议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
(1)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2)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律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3)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4)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5)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60
(1)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目的才有效。否则,一概适用一般时效(即60日)。
(3)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必须在60日的审结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必须在60日的审结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5)行政复议机关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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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一、数字记忆

数字具体内容
“3日”正式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5日内”
(1)起诉状副本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送达被告,同时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2)一审法院在接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副奉送这原告。
(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
(4)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5)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
法院。
“1日内”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的裁定e



“10日内”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2)一审答辩状副本应当在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后的10日。内送交人民法院,同时一并送达本案的证据材料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5)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诉讼权而请求延长时效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l0日内向法院提出,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15日内”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时效期间一般为15日,但法律的规定可以少于15日。
(3)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不予答复的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0日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0日内”与
“180日内”
(1)行政诉讼的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2个月”
(1)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不予答复的期限为2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规定少于2个月。
(2)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虚凿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个月”
(1)一审案件的一般审限为立案后3个月。
(2)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时效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3个月内,法律有短于此期间的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年内”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2年的规定。
“5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挺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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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图表记忆

  (一)证据提供

 原告(第三人)被告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依职权调取的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程序性事项的。

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依原告或第三人申请的情形:(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得调取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 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 据。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申 请,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 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不予调取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内作出答复。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
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
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
院不予接纳。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证据认定

可以
直接
认定
的事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
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
诉讼。


不能
作为
定案
依据
的材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枣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
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9)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何偷拍、偷录等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0)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1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1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1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具有下列情形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不能
单独
作为
定案
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证明
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0)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判决

适用条件裁判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处理

情形裁判内容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
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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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23:0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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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1:1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行政诉讼中被告型第三人的疑问

请问表(九)中第一项:“(1)行政主体与被告共同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中的“行政主体”与“被告”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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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00:1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好帖总结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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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17:1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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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8:38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真是好东西,可惜我当时没有看到。





伊呀呀~娃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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