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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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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在卷一中的分值保持在l5分以上,在三国法中分值最大,难度也最大。但是其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而在国际贸易法部分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O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统一惯例(UCP600)》又是该部分的重点。因此,复习国际经济法,要学会抓重点,用力要有所差别。

  国际经济法的考察,着重于理解,特别是几个贸易支付方式,一定要深刻体会其流程,要将书本上的知识点变为自己的语言或者图表。另外,比较方法在国际经济法的复习中,也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几大公约的发展脉络、细微变化,一定要弄清楚。

  另外,每年大纲的新增考点或变化考点一般在每年的考试中都会有所体观,考生要注重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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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

  (一)国际贸易术语

  记忆技巧:

  (1)分为四组:E、F、C、D,将C、D置前,则正好是C、D、E、F的字母顺序。

  (2)记住每个术语的英文全称,这对于理解每个术语所包含的意思有极大的帮助。

  (3)按照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可以将四组贸易术语分为三类,

  内陆交货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内陆;

  装运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

  到货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

  交货地点的意义:在货物完成交接之前,风险是不会转移的。

名称(很重要)交货地点(离买方越来越近)风险转移运输保险出口清关进口清关运输方式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各种运输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装运合同主要运费
未付
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 内河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 内河
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买方卖方买方海运 内河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海运 内河
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
DAF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陆上运输到货合同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海运 内河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海运 内河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
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各种运输


  说明:(1)运输方式:凡是括号内,带“港”者。为内海或者海上运输

  (2)从卖方付运费开始,即C组和D组中,括号内变为目的地港。

  4.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进出口手续:一般来说,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

  买方办理进口手续,除了买方责任最小的DDP

  (2)保险费:在CIF和CIP中,由卖方承担保险费,除此之外,卖方没有此义务;

  但在E、F、C组其他的术语中,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好购买保险,但无强制要求;

  而在D组中,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好购买保险,但无强制要求。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的范围


适用公约
的合同
  
(1)以营业地为涉外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位于A国的甲与B国的乙签合同,但
B不是缔约国,如果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
则公约得以适用)(中国对此提出保留)。 







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照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不涉及的
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2.双方的义务












  
所有权担保 卖方保证对其售出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三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请求,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提出:
(1)销售目的地国的法律:即货物使用地或者转售地;
(2)卖方营业地国的法律。 



知识产
权担保


  
下列情况,卖方免责:
(I)买方知道:即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知识产权的存在;
(2)买方提供:即卖方遵照了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者其他规格,因而发生了此项权利或者要求。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即买方妻在合理时间内,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
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  
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 (I)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接地点提取货物;
(2)卖方违约:先接收,再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适用公约
的合同
 
(1)以营业地为涉外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位于A国的甲与B国的乙签合同,但
B不是缔约国,如果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
则公约得以适用)(中国对此提出保留)。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照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不涉及的
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2.双方的义务












 
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售出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三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请求,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提出:
(1)销售目的地国的法律:即货物使用地或者转售地;
(2)卖方营业地国的法律。



知识产
权担保


 
下列情况,卖方免责:
(I)买方知道:即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知识产权的存在;
(2)买方提供:即卖方遵照了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者其他规格,因而发生了此项权利或者要求。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即买方妻在合理时间内,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
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
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I)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接地点提取货物;
(2)卖方违约:先接收,再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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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三大提单公约的比较

  1.共同点

承运人的最低义务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
管货义务(适当谨慎地进行装在、运输、卸载等)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天灾、意外事故;
战争行为、公敌行为;
罢工、暴乱;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者财产
货方过错:货物的固有缺陷造成的损失、包装不当等


  2.发展变化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责任期间
 
钩至钩

(岸吊时,以船舷为责任的起止点)
收到交
(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从收到货物至交付货物)



承运人
的免贵
 
(1)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2)火灾免责
(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取消(航行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

完全的过失责任

延迟交货
的责任

未规定
 
(1)最高不超过:
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
(2)且不应超过:
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诉讼时效
 


一正
 
(1)一年;双方协商可以
延长;
(2)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
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两年
 
货物的
适用范围

无舱面货、活牲畜

有舱面货、活牲畜

保函的
效力
 

不承认

 
一定范围内承认:
(1)善意保函;
(2)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
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补充: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运输——收到交;非集装箱运输:钩到钩

  (2)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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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海运保险

(一)损失

全损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可发生委付)
海损共同海损货物及船舶面临共同的危险
有意采取措施到导致损失
损失由受益各方平摊
单独海损危险只涉及货物或船舶中一方利益
损失由意外造成无人为因素
损失由单方承担


(二)保险的类别


主要险别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失火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者部损
共同海损
水渍险:平安险+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损
一切险:水渍险+外来险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外来险。包括在一切险中
特别附加险:超出一切险的范围,包括交货不到险、拒收险等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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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贸易支付


  (二)信用证


  1.流程



  2.托收与信用证的区别:


  (1)托收:资金转移的过程,是从买方支付货款开始的,之后再由银行转交给卖方;


  (2)信用证:资金转移的过程,是分段实现的,卖方先从银行处获得了货款,之后再由银行向买方索要;


  (3)总结:托收,可以说是以汇票来主导整个支付过程的,而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中,则多了一个信用证

的传递过程,也正是信用证的存在,使得此方式带上了银行信用的特点,可以说信用证主导了此种支付方式,虽然汇票也在其中出现,但是相对于信用证来说,其地位是附从的。


  3.UCP600号较UCP500号的主要修改



1.结构上
的变化:
 
(1)集中归纳了概念和一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使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使全文变得清晰。
(2)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
2.删除了
某些条款:

 
(1)“可撤消信用证”;
(2)“运输行单据”;
(3)“风帆动力批注”;
(4)“运输单据之额外费用”。等等
3.新增了
某些条款:

 
(1)“兑付”(HONOUR):这一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2)“相符的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这一对“相符”的界定,可能会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4.进行了
某些内容
的修改:








 
(1)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2)关于单据处理的天数,在UCPS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3)关于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
(4)关于转让信用证,UCFe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规定相匹配。
UCP600号共有39个条款,比UCPS00号减少10条,但却比UCPS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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