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 | 股票 | 公司债券 |
公
开
发
行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不
得
发
行 |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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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以上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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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停
上
市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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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止
上
市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有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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