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 具体内容 |
|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
|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
|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 |
第一次改法为
律 |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此次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
| 第一次废除肉刑 | 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于“缇萦上书”,她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
| 第一次“八议”入律 |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
| 第一次“官当”入律 |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
| 第一次废除宫刑 | 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内容如下: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
|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 |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
| 第一次死刑复奏 |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
|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 |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
第一次规定
“十恶” | 《开皇律》 |
|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简称《宋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
|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
| 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
|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 《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专制统治。 |
|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该法并未真正施行。 |
| 第一部商律 | 《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 |
|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
|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 |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
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
|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 | “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