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本法律 | 非基本法律 |
| 主体 |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提案 | (1)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 (1)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
|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
| 审议 | (1)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 (1)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 (2)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 (2)第二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
| (3)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 (3)第三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 | | (4)若各方面对审议的法律案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二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 (5)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
| 表决 | 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 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 公布 |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
| 解释 | 主体: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解释情形: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
|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