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甲方证据:借据(借款人处有私人签名-公司经理和会计的,没公章),借据内容: 兹借XXX(甲方)人民币XXX元,借款人 XXX XXX(经理和会计签名).
乙方证据: 1)出借人在公司签领表上签名领利息,2)出纳会计帐都反映甲方借款给公司,3)甲方直接将款交出纳(出纳,银行的证明) ,4)公司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事前电话上和甲方谈好了,电话委托二人办理,事后法人追认的),5)甲方以是公司股东,几年来借款给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员出具私人借据形式,公司还本付息,是股东和公司的特殊约定,已成惯例(财会帐上有反映出来,还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样或同类私人借据-其中有法人和会计个人签名私人借据,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签名领回本息),还有两笔没还,该借据是其中之一,在公司拿了高息,现在公司不行了就起亏心,
甲方认为:公司是空壳公司,我不同意借钱公司,所以要你们写私人借据,一直都是借给私人,二人签名,是私人借据,我将钱借给他们二人,如何还款和利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人的私人借款.乙方认为:两人受法人委托而签写借据是职务行为,乙方将钱直接交出纳而没有交给二人(自然人间借贷不生效),公司财会帐有清晰记录,前后又在公司签领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认),明知是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问题是: 1)是公司借款还是私人借款? 2) 法律事实哪方证据强? 3)应用哪条法律处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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