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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动产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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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08:5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不动产物权问题

婚前一方接受继承的房屋,当时未办理产权登记,登记结婚后才接到房子并办理房屋登记。
请问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个人查了下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认为“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版的白皮书认为“一方取得该房屋是在婚前,因此应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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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9:5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继承的财产取得是继承时,不是财产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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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08:2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觉得不是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发生继承后,但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婚后才办理转移产权证的情况,如果硬套物权登记的效力,那是不是意味着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无疑会助长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所以如果以不动产的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来看待的话,势必对于房产的所有权的归属产生较多的纠纷。





童年的我,家境贫寒,但他让我懂得了人间真情;成年的我,投笔从戎,绿色军营塑造了我的坚强;脱下军装,走向社会,常学常新实现了我的梦想;今天的我,何去何从,闲暇之余走进了这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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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20:5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很明显

当然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了,继承取得的财产不受登记的约束,从继承开始的那一刻就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只是如果要转移房屋所有权时需要先将房屋变更登记为继承人然后在过户给买受人.因此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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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1:1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然是婚前菜财产。
财产是在继承时就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是如果要转让,则就需要先进行物权登记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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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1:3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应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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