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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用益物权
★考点:不动产被征收征用的,用益物权人也可获得补偿金(第 121 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
地表
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四)消灭
住宅:70 年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 30 年
2.草地 30-50 年
3.林地 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 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 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注意:登记对抗主义
【第 127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 12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007 年 12 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
考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意定;法定
3.登记: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5.相邻与否:无须相邻;必须毗邻
案例:甲、乙使用的土地相互比邻,甲如果不经过乙的土地,就无法到达共用道路。甲在自己土地上有一个车库,内有甲的重型卡车一辆,也需进出乙的土地,并须在乙的土地上修建相适应的道路。以下表述,哪些正确?
A.基于相邻关系,甲无须征得乙的同意,即在乙的土地上修筑车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B.基于相邻关系,甲无权在乙的土地上修筑车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C.甲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能在乙的土地上修筑车用道路,并开车通行
D.甲与乙之间达成的修路、通行协议,在没有登记的时候,仅对乙有约束力;在登记了以后,可以对任何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讲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一)抵押财产
1.不可抵押的财产(第 184 条)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6)违法、违章建筑(担保法解释第 48 条)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第 180 条)
(2)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第 182 条)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 52 条)
★(5)财团抵押(第 180 条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6)动产浮动抵押
【第 181 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2.流质条款无效(第 186 条)
(三)抵押登记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第 187 条)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注意:和担保法相比,林木不是必须办理登记
2.动产抵押的自愿登记:对抗主义(第 188 条)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范围
★【第 189 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抵押权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1.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2.抵押物范围: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变价优先受偿权
1.保全请求权(第 193 条)
【第 193 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第 197 条)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第 195 条)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第 202 条)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
2007 年 13 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0 万元,约定 2005 年 12 月 2 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 2007 年 3 月 6 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C
A.2007 年 12 月 2 日
B.2009 年 12 月 2 日
C.2009 年 3 月 6 日
D.2011 年 3 月 6 日
(3)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三)抵押人的权利——所有权
考点:抵押物的移转
★【第 191 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考点:买受人的涤除权
考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
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006 年第 9 题:5 月 10 日,甲以自有房屋 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 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原答案 B,现错误)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四)抵押物上权利冲突
1.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便已申请执行)
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担保法解释第 65、66 条)
【第 190 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 66 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案例:甲公司将一辆卡车出租给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 3 年。一年后,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需在 3 个月后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将此卡车抵押给乙公司,甲公司告知乙公司该卡车已出租给刘某的情况,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3 个月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刘某将卡车交给自己,以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将卡车抵押给乙公司时未征得刘某的同意,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B.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刘某有权在租期内继续承租
C.如果甲公司欲将卡车变卖,刘某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果甲、乙公司协商将卡车折价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 286 条)优于抵押权(物权法第 239 条)
4.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依时间先后;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
5.抵押权与抵押权(第 199 条)
(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
(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3)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
案例:甲向乙借款 5 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谁的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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