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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帮忙分析两个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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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1:3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请帮忙分析两个案例,谢谢!

案例一:2003年1月1日,贵州省平坝县某乡土地管理所(简称土管所)所长韩某某以土管所进行房地产开发缺乏资金为由,向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赵某借款15万元。写有借条,内容为 “借 条 今借到赵某人民币现金一十五万元(150,000.00元)整。借期壹年。此据。借款单位:平坝县某乡土地管理所(公章)。借款单位经办人:韩某某(手签)。2003年1月1日。“2004年9月韩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被捕,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赵某的借款及利息至今得偿还。
问题:贵州省平坝县某乡人民政府对该十五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应负怎样的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2001年7月14日,贵州省清镇市郑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其徒刑十年,送到贵州省某监狱(煤矿)服刑。2005年3月20日,郑某某在井下进行搬运钢管劳动时被井下卷扬机卷住钢管挤压致死。郑某某家属开始要求监狱赔偿各项损失七万余元,后要求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监狱方则说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进行补助,即由监狱方支付火化费、再按照政府规定的服刑人员月均生活费计算对家属进行补助,最后补助总金额四千余元。对此,家属很难接受。
问题:你觉得这样的处理合理吗?为什么?


麻烦帮忙详细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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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5 09:3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借款行为违反《贷款通则》而无效,是不当得利,韩某某是经手人,单位是不当得利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且没有时效限制,所以土管所应还15万,不用还利息。

二、按侵权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即服刑人员是排除在工伤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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