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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9:0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民诉意见215)

  1、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经到期而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不包括债务人住在国外的以及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二、管辖(民诉意见27):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支付令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

  2、出异议的形式是书面的

  (二)、异议的结果: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以法定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进行实体审查,即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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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9:1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丢失、灭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种票据指汇票、本票、转帐支票

  2、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比如,记名股票丢失、灭失的,排除船舶优先权的,海运提单或仓单丢失、灭失的。

  二、因票据丢失、灭失而进行公示催告的程序

  1、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2、票据最后持有人提出申请

  3、法院在立案的同时应发出止付通知

  4、发出公告

  5、有人在指定期间申报权利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无人申报权利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作出除权判决

  6、判决后的救济——民诉法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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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9:1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二十一章 民事裁判

  一、民事判决

  1、只解决实体问题,而且书面形式。

  2、判决的效力-约束力、形成力、执行力、既判力。

  3、未确定判决对制作法院的约束力《民诉意见》163条。

  4、经过庭审的诉讼请求漏判的处理-补充判决。

  5、判决书有笔误的处理-裁定补正。

  6、漏判诉讼费的处理-裁定补充。

  7、部分判决-民诉法139条。

  二、民事裁定

  1、解决程序问题,书面、口头两种形式。

  2、民诉法140条

  三、民事决定

  1、适用范围-回避、强制措施、顺延期间、诉讼费减免。

  2、全部不能上诉。但关于回避、强制措施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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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9: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一)、执行机构:民诉法205

  (二)、执行标的:民诉意见254

  (三)、执行依据:民诉法201;《执行规定》第2条

  (四)、执行管辖:民诉法201、259、269条《执行规定》10-14条

  (五)、执行救济:

  1、对当事人的救济

  (1)、异议和申请复议。民诉法202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民诉法203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3)、申请再审和提起诉讼。民诉法204案外人提出异议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2、对案外人的救济 民诉法204

  (1)、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要求再审和提起诉讼

  案外人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可以要求再审;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至诚考业

  3、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民诉法202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委托执行:民诉法206条《执行规定》120、121、122条

  (七)、执行和解:民诉法207条《民诉意见》266、267条;《执行规定》86、87条

  (八)、执行担保:民诉法208条;《民诉意见》268条;《执行规定》84、85条

  (九)、执行承担:民诉法209条;《民诉意见》271-274条;《执行规定》76-83条

  (十)、执行回传:民诉法210条;《民诉意见》275条;《执行规定》109-110条

  二、执行开始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期限:民诉法215条

  2、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和不予执行;民诉法214条

  3、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民诉法213、258、259条;《民诉意见》278条

  (二)、移送执行:《执行规定》19条

  三、执行措施

  (一)、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民诉法217

  (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民诉法218条;《执行规定》33条。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诉法219条;《执行规定》37条。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财产;民诉法220-222条;

  《执行规定》41、46、47条,《民诉意见》301、302条

  4、对几种财产权的执行措施;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执行规定》50条

  (2)、股息、红利;《执行规定》51条

  (3)、股份凭证;《执行规定》52条

  (4)、股权;《执行规定》53、54、55条

  (5)、到期债权;《民诉意见》300条;《执行规定》61-68条

  5、搜查

  (三)、交付财产的执行措施《民诉意见》284条

  (四)、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1、可代替行为的执行措施;民诉法231条;《执行规定》60条;

  2、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措施;《民诉意见》283、295条;《执行规定》60条

  (五)、办理财产权证照;民诉法227条

  (六)、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民诉法229条;《民诉意见》295条

  (七)、参与分配;《民诉意见》299条;《执行规定》90-96条

  注意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4、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

  5、在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

  (八)、执行竞合的处理《执行规定》88条

  (九)、我国执行威慑机制。民诉法231

  四、执行中止,终结和继续执行

  (一)、执行中止:民诉法232条;《执行规定》102条

  (二)、执行终结:民诉法233条;《执行规定》105条

  (三)、继续执行:民诉法230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一般原则:民诉法235-240条

  二、管辖

  (一)、牵连管辖:民诉法241条;

  (二)、协议管辖;民诉法242条;

  (三)、应诉管辖;民诉法243条

  (四)、专属管辖;民诉法244条

  三、特别规定

  (一)、期间:对起诉的答辩期,对上诉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且可申请延长,前提是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民诉法246、247条

  (二)、送达:民诉法245条

  (三)、财产保全:不同于国内财产保全的是: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30日;民诉法249-254条

  四、司法协助

  (一)、一般司法协助:

  1、提供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民诉法260条

  2、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的途径:民诉法261条

  (二)、特别司法协助:指对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由外国法院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3)、做出判决的国家如果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265-266条:《民诉意见》318)

  2、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民诉法267条

  3、我国法院判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是仲裁裁决,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
裁定书
裁定书
判决书
解决问题
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
适用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立案以后
立案以后
适用条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
没有胜诉权
当事人的权利
上诉、申请再审
上诉、申请再审
上诉、申请再审
能否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
上诉期
10日
10
15
适用机构
立案庭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程序性质
正常审判程序
非正常审判程序
审理对象
未生效裁判(不含调解书)
生效裁判(含调解书)
提起主体
当事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提起时间
判决15日,裁定10日
当事人提起时间裁判生效之后2年内,法院和检察院提起无时间限制
审理法院
一审案件的上一级法院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法院
适用程序
二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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