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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0:5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二章     侦查

  一、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间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94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95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最高检规则》

  第136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137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141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142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143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144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法条提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2)讯问方法。(3)笔录制作。

  (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权利

  1、律师的权利,结合法条理解律师在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刑诉法36、37条)

  2、谁有权聘请律师

  3、会见权、通信权及其他权利

  4、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六部委规定》

  第9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10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11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高检规则》

  第145条 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法条提示〕1、应当注意区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不同的诉讼权利。2、谁有权聘请律师。3、结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记忆。

  【2006年多选77】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答案】BD

  【2005多选67】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答案】ABCD

  【例】犯罪嫌疑人战某因涉嫌倒卖文物被公安机关逮捕。战某在被捕之后,聘请了律师陈某,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陈某在侦查阶段可以进行哪些工作?

  A.会见在押的战某                  B.为战某申请取保候审

  C.向公安机关了解战某涉嫌的罪名    D.在战某被羁押超过侦查羁押期限后,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答案】ABCD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关于地点,注意和92条的区别)第97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间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98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99条  本法第95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100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六部委规定》

  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高检规则》

  第158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59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60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161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162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163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164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法条提示〕1、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地点、具体程序;2、笔录制作;3、特殊证人的询问规则。

  【2005不定项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答案】C

  (四)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1、规则;2、目的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高检规则》

  第169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察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70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71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172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173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提示〕  (l)侦查实验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进行,同时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或者检察长的批准才能进行。(2)关于检查,应注意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而对于被害人,如果其拒绝检查,则不能强制检查,只能通过说服征得被害人的同意。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006年多选6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

  (五)搜查

  1、规则;2、搜查和检查的区别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09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111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12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15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高检规则》

  第175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78条 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第179条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184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189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第190条 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191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法条提示〕1、应注意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2、搜查和检查的不同,3、扣押的规则

  【2006年单选32】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答案】D

  〔例题〕肖某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拘留,其住所亦被公安机关搜查,肖某的一部分物品、文件、邮件被扣押。后经查实所扣押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几日内解除扣押二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A .3日               B.5日              C.7日                 D.10日

  【答案】A

  (六)鉴定

  1、鉴定的规则;2、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的3种(刑诉法第214条,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3、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19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120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214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22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高检规则》

  第200条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第205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 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第206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法条提示〕1、应注意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鉴定主体;3、鉴定后鉴定结论的形式;4、告知义务

  (七)通缉

  刑诉法第123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高检规则》

  第216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

  第217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 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218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 、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第219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查监督 通缉的执行情况。

  第220条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潜逃出境,可以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请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追捕归案。

  (八)辫认   〔重点法条〕《高检规则》

  第210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211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212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213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第214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215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法条提示〕1、 辨认的侦查方法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高检规则》则有较为详尽的规定;2、批准;3、单独;4、对象安排;5、结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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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29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30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135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高检规则》

  第234条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第235条 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第236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的决定交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应当对案件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协助进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237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 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238条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 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第239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如果被冻结 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关 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二)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第240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第241条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 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242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法条提示〕1、2种侦查终结:(1)正常情况侦查终结:条件,处理。(2)特殊情况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应当侦查终结。

  〔例题〕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案件:    B.中止诉讼

  C.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D.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答案】ACD

  (二)侦查中的羁钾期限

  1、如何计算;2、延长时候的审批;3、重新计算时的备案;4、查清时计算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2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2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2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12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部委规定》

  第32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高检规则》

  第221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222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223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2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225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第227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228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22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230条  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第209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法条提示〕 对于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把握三个问题:一是侦查羁押期间的延长程序;二是侦查羁押期间的重新计算;三是不计入侦查期限的期限。

  【2006年单选3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例题〕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

  【例】南门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A.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C.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D.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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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种类;2、补充侦查的主体;3、次数;4、时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65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66条  依照本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六部委规定》

  第2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高法解释》

  第159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高检规则》

  第266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26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349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350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第268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269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270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提示〕1、补充侦查的形式;2、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2006年单选35】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答案】C

  【2006年单选38】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 D.不应当同意

  【答案】A

  〔例题〕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 ABCD

  【例】某县法院在审理赵康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康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机关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

  A.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B.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D.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答案】 B

  【例】在某县法院审理郑某盗窃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本案被告人郑某不仅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两起盗窃行为,而且涉嫌另外两起盗窃案件,为此,检察机关要求延期审理,以便对此进行补充侦查,本案的补充侦查应以下列哪种方式进行?

  A.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协助

  B.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院不应协助

  D.检察院应自行侦查,公安机关不应协助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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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36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3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13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高检规则》

  第245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246条 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第248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25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251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法条提示】1、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2、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及起算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六部委规定》

  第34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检规则》

  第2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超过审查起诉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告检察长。

  〔法条提示〕此知识点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审查起诉的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

  【2006年单选34】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三)提起公诉条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诉规则》

  第279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第280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法条提示〕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一是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法律方面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能提起公诉。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006年多选69】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提请批准逮捕

  B.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C.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

  D.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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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类型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l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高检规则》

  第286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28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289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提示〕1、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注意各自的适用情形。2、决定程序

  【2005多选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例】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答案】 D

  (二)不起诉人的救济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3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144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145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146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

  第295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296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第300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301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第302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303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第305条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法条提示〕1、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2、不起诉的救济程序;3、对各个救济的审查处理。

  【2006年多选71】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AB

  〔例题〕 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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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7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148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高法解释》

  第112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114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条提示〕1、独任审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2、独任审判的特点(简易程序不是一律实行独任审判)(3)合议庭的组成。(4)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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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0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六部委规定》

  第36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高法解释》

  第116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1式8份,每增加l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5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注意受理后不在案)第117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118条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高检规则》

  第283条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和各个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法条提示〕1、庭前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结果。2、检察机关并非移送全部案卷和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中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在出示后移交审判人员。3、法院审查案件,只要具备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应当开庭审判。

  【2006年单选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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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庭审判

  (一)开庭前的准备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高法解释》

  第119条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l人独任审理;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及本解释第37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条提示〕刑诉法151条规定了5项内容,最高法院解释119条增加了1项,共6项。即: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解释》6、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总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送达相关通知、公告相关事项。

  (二)法庭审判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4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155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156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157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15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159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160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162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163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164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167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高法解释》

  第134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139条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第140条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第142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第14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151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第161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162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177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80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182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条提示〕1、开庭审判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攻击方攻击,防御方防御。

  2、开庭时先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相关可能回避人员名单,告知权利。

  3、从大的方面来说,先审核起诉方(攻击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证据,等起诉方的证据审核结束以后,再审核被诉方(防御方)【包括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证据;从每一个具体的证据的审核方法来说,先由出示的一方对审核的证据进行说明(审核),然后再由对方进行质证。

  4、从活证和死证的审核方式来说,对于活证如证人,审核程序是,查明证人的自然情况-与当事人的关系-交待清楚伪证的责任-在承诺书上签字-先由申请方发问-同一方的发问-对方发问-审判人员(对证人不能对质,但是对被告人可以对质);对于死证主要是物证,审核程序是,出示物证-出示方对物证的来源、特征等说明-当事人辨认(不包括辩护人、代理人)-控辨双方对物证进行辩论。合议庭人员只参与对活证的审查,不参与对死证的审查。

  5、证人作证的规则

  6、未到庭证人证言

  7、评议一律秘密,宣判一律公开

  【2006年多选70】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答案】AC

  【2006年单选22】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C

  【2005单选32】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答案】D

  【2005多选72】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A.何某强奸案    B.15岁的金某抢劫案

  C.白某间谍案 D.当事人冯某提出不公开审判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例】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徐某强奸案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接到该撤诉要求时,合议庭已经对本案进行了评议并作出了判决,但尚未宣告判决。法院对撤诉要求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处理?

  A.法院应当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B.法院应当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

  【答案】D

  【例】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证人作证前应当核实证人的身份

  B.证人作证前应当核实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C.证人作证前应告知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D.证人作证前,应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答案】 ABCD

  (三)法庭秩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1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法解释》

  第184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法条提示〕1、处理的种类;2、处理的程序;3、对处理不服的救济。

  【2006年单选73】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甲可以做下列何种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       D.经法院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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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判决类型及与裁定、决定的区别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2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法解释》

  第17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条提示〕1、刑事判决的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注意各自的适用情形。2、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决定的区别。判决是人民法院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的决定。判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决定是公、检、法机关仅就解决某些程序问题所作的结论。

  〔例题〕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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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一)延期审理〔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5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6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

  第156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164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高检规则》

  第34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349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法条提示〕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5种:(l)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拒绝辩护,包括辩护人拒绝辩护和被告人拒绝辩护;(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165条规定了3种情形,解释第157、164、156条。



  (例题)。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选项是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延期审理的情形?

  A.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

  B.公诉人要求进行补充侦查

  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依法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D.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答案】ABC

  【例】金沙区法院在开庭审判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答案】C

  (二)中止审理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

  第181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229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不同:1、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2、理由不同。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三)终止审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高法解释》

  第17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了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特别应注意(高法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该宣告无罪。

  〔例题〕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以判决宜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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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及计算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l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部委规定》

  第37条第2款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

  第109条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110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181条第3款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条提示)1、注意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一般应当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2、另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之中;第二,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三,对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第四,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羁押和未被羁押的审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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