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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09:2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总结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关于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行使的原则

  (一)第3条(结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诉法第7条):1、各机关的职权;2、“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含义;3、法律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和决定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由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第2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条提示〕在理解这些规定时,应注意三点:一是法律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二是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三是应注意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享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例1〕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 C

  【例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答案】ABC

  (二)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重点法条】刑诉法第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于这条内容,应该结合诉讼主体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理解其基本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这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点在于法官独立是不同的。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例1】(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一对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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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8条)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常考的知识点是立案监督,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外,应该注意执行监督中的死刑监督,即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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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第9条)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二)第10条。两审终审。重点掌握:(1)两审终审的例外;(2)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三)审判公开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款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14条第2款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

  第121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122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未成年人案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法条提示〕  重点掌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另注意: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中的“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是指审判时。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06年单选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   B.应当不公开审理 C.可以不公开审理   D.可以公开审理

  (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迫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17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自诉案件】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学员容易把这两种情形搞混淆,以至于出现答题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06年任选92】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某聋哑人

  【答案】AC

  【06年多选7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例3】(2004年司考卷二单选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例4】(2004年司考卷二单选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答案】B

  〔例5〕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答案】  A

  (五)刑诉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3、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六)刑诉法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1、陪审只在一审中。2、陪审员的条件。3、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平等权:平等的审理权、表决权)。4、陪审员的免职

  【06年多选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

  【答案】BCD

  【2005多选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七)刑诉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主要掌握各种诉讼参与人享有权利

  八、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6】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

  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

  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

  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

  【答案】ABD

  九、 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诉讼参与人有哪些权利?

  对该原则应该重点理解以下两点: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是广义的,包括双方的法院和检察机关。

  2、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者协定,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公认的互惠原则。

  3、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等;(3)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赃款、赃物;(4)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等;(5)承认与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6)引渡

  【06年单选31】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

  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   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

  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C

  【2005单选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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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㈠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

  第1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第2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以将读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读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读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3条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163条第1款、第2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84条第1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6条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对上述作了明确总结性规定,共规定了4类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刑法已将渎职罪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例题〕选项所列案件哪些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大港列车机务段段长聂天明挪用公款案

  B.新港邮电局投递员马海明私拆邮件案

  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罪犯案

  【答案】AD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高法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六部委》规定第4条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六部委规定》

  第6条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法条提示〕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立案管辖的基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例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面的问题:

  (l)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为主,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侦套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士

  【答案】BCD

  (2)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机关或人员?

  A.人民检察院

  B.举报人

  C.王某本人

  D.王某的所在单位

  【答案】 A

  (四)监狱和公安机关之间职能管辖的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得出的规律是:新罪和漏罪原则上由执行机关侦查(注意和漏罪审判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二节五的相关内容);但是,罪犯脱逃后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发现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新罪。分述如下:

  1、对于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发现犯新罪或者漏罪的,由执行机关(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

  2、对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和被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发现其所犯新罪或者漏罪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其所犯新罪原则上由执行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其犯新罪时,被犯罪地公安机关捕获并当场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新罪。

  4、对罪犯脱逃后犯新罪,被捕获押解回执行机关后发现其所犯新罪的,由执行机关立案侦查。

  对新罪和漏罪的审判管辖,请阅读本章第二节“五”的相关内容。

  【例4】(2003年司考卷二单项选择题13)

  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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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高法解释》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4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16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翅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部委规定》

  第5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记忆规律:1、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2、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行为人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只要有其中一人或者其中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件都由上级法院审理;3、管辖权转移

  〔例题〕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王某抢劫案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S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下列哪种处理?

  A.开庭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交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C.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退回S市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案】 AB

  (二)地区管辖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高法解释》

  第2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6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划分。划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有两个:(l)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的原则。对于同一刑事案件,可能有数个犯罪地或者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在不同的发生地,因此导致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对此情形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例】香港居民梁某娶某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

  【2006年多选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ABCD

  (三)指定管辖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2006年单选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五)专门管辖

  1、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

  第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法条提示〕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是军地互渉案件的管。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0】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发现犯罪时张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犯罪时(实施犯罪时)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1】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盗窃罪,虽然犯罪时李某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发现犯罪时李某已经退役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2】孙某于2001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资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盗窃军用物资罪,虽然发现孙某犯罪时孙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但是孙某所犯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因而属于“例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13】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伙同他人抢劫过。那么对陈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犯罪时陈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但是由于要和服役期间所犯的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并处罚),因而陈某所涉嫌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均由军事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例题的分析,我们只要掌握“两个同时、三个例外”的口角,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就很容易记住了。

  通过以上例题的分析,我们只要掌握“两个同时、三个例外”的口角,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就很容易记住了。

  下面举几例最近几年司法资格考试试题分析:

  【例14】(2005年司考单选23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A

  【例15】(2003年司考单选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各种考试基本上不会考到这个知识点。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2005年单选23】 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A

  【例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

  A.无业游民刘某在军营盗窃构成犯罪的

  B.军人王某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入伍前曾经有过严重的持械抢劫致人重伤

  C.王某已退役,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内交通肇事逃逸的

  D.王某在办理退役手续后非法将部队的在库枪支窃出并出卖的诀

  【答案】ABCD

  (六)“飞地”的审判管辖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

  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11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4条是关于“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如果飞不回来,则由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一,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特殊管辖

  第7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漏罪和新罪的审判管辖

  《解释》第14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漏罪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和漏罪立案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一节四的相关内容);新罪原则上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个规律可以从最高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得出,分述如下: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漏罪、新罪的审判管辖密切联系的,是漏罪和新罪的立案管辖。请参见本章第一节“三”的相关内容。

  【例】(1999年卷二多项选择题74)(改案例)孔某因犯强奸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上列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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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回避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和理由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192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06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法解释》

  第23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30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1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32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

  第29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31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法条提示〕(一)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在法院系统内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司法瞥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也在上述回避人员之列。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以下几种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法院《解释》第31条);

  7、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法院《解释》第31条);

  8、参加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第31条)

  9、刑事诉讼法192和206条

  对于上述9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前4种为诉讼中竞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包括侦查、检察人员);第5种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短,并且使另一方当事人少了一次说服裁决者的机会;第6、7、8、9种是参加本案前程序就不能参加本案后程序,简称“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后,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近亲属的名义担任辩护人。最高法院《解释》中对第5种情形作了具体解释,指出(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例题〕  G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一庭庭长刘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锁某回避。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应当回避?

  A.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

  B.刑一庭庭长刘某

  C.人民陪审员陈某

  D.证人锁某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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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回避程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六部委规定》

  第8条  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高法解释》

  第23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24条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25条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26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28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29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30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2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高检规则》

  第25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28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30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31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法条提示〕(一)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种类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二)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理由不同,决定程序不同)。(三)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注意掌握回避的决定人员、回避方式和具体程序。2、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3点:(1)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程序向前推进。也就是说,复议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2)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3)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006年单选23】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答案】A

  【2006年单选24】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答案】B

  【2005单选2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答案】D

  〔例题〕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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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的种类

  (一)        委托辩护〔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高法解释》

  第33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35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法条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但其委托的辩护人应符合法定的条件,辩护人的人数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1)可以作辩护人的人员有以下几类: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另外,《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了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条件。(2)辩护人人数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1人或者2人担任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可见,一名辩护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为一名被告人提供辩护。

  (二)指定辩护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法解释》

  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7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条提示]  (1)指定辩护有“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之分,二者的法定条件不同。(2)注意可以指定辩护与应当指定辩护的含义是不同的,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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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辩护人的权利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

  第40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

  第319条   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咨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9种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不同阶段卷的含义)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并且侦查阶段没有而且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

  8、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9、其他权利,主要包括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

  在理解这9项权利的时候,第一,要区分所有辩护人所共有的权利和辩护律师所特有的权利;第二,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第三,然后再联系具体条文理解律师在三大阶段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

  〔法条提示〕 在理解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时,应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不一样。(1)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和(高检规则)第319条之规定;(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第37条和《高法解释》第40条之规定。

  【2006年单选27】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B.应当告知检察机关 C.应当告知人民法院 D.应当为被告人保守秘密

  【答案】D

  【2006年单选28】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答案】C

  【2006年多选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答案】AC

  〔例题〕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刑讯逼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案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于是决定对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2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舒某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以暴力取证罪判处刘某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某不上诉,舒某以一审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对舒某的量刑过轻为理由提出抗诉。

  (1)如果舒某、刘某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去

  【答案】AD

  (2)如果舒某、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答案】ABCD

  (3)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算舒某、刘某的侦查羁押期限?

  A.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

  C.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

  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答案】D

  三、拒绝辩护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这是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容易混淆和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

  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26条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委托的辩护人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这几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2个应当+一个准许),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强制辩护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强制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二)辩护人拒绝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164条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该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必须有合法理由;

  2、辩护人有合法理由拒绝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3、在合议庭准许辩护人拒绝辩护后,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例】(2002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C,D

  四、诉讼代理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条提示〕  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有:(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中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是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是在自诉案件中。(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05单选 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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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0:2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五章   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收集及证明对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42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高法解释》

  第52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高检规则》

  第265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法条提示〕(1)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对于同一个证据来说,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证据分类。 (2)收集证据的手段不能违法,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3种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不仅如此,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是众所周知的事项,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高法解释》第52条对证明对象作了具体规定。

  (一)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并且指出了证据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第43条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在这段陈述中,“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由于是猜测,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但是其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例】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老李对侦查人员说:“我女儿托梦给我,说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杀死的。”由于老李陈述的是其臆想,而不是通过感觉器官感知到的,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各种教材上都说关联方式很多: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肯定性联系与否定性联系等。这些很难理解。但是下面一句话对于理解“关联性”相当重要:关联性是指,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说明某个待证事项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对于什么情况下具备关联性,法律无法一一列举。然而,有些表面上看来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一旦采用将会使审判人员产生严重的“有罪”的先入为主,因而为了保证诉讼公正,法律和证据学理论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对“定罪”不具备关联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但是,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例】张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日夜撬开某单位财务室,用铁锤砸坏保险柜盗窃人民币2万元。为了证明张某这次盗窃,公诉方出具张某曾于1991年采取同样手段盗窃某医院财务室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证据材料。则这一证据材料对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为是类似事件(一个一次为贼,不必然终生为贼)。

  【例】李某被指控强制猥亵妇女,公诉方准备向法庭提交:李某平时道德品质败坏,乱搞两性关系,并且曾经嫖娼的证据材料。则这些证据材料对认定李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因为这是“品格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3、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最高法院《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分别规定了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2、非法搜集的实物证据

  对于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皆没有规定要排除。司法实践中,也不予排除。所以,考生在做这部分试题的时候,应该选择不予排除。

  【2006年司考题第四卷第四题】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2005多选68】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庭审理期间李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李妻也提出其证言出自侦查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经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下列证据材料哪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李某的有罪供述           B.根据李某的有罪供述找到的杀人凶器

  C.李妻的证言               D.根据李妻的证言找到的李某转移被害人尸体时使用的布口袋

  【答案】AC

  【例】(2003年司考卷二多项选择题65)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二)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42条,有7种。

  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1、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的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3、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4、视听资料

  5、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理论分类

  【2005多选69】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

  B.某贪污案,为查明帐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

  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

  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

  【答案】AD

  【2005多选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2005不定项95】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象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象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象带属于视听资料

  【答案】AB

  【2005不定项97】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2005单选2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答案】C

  〔例题〕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也是书证

  【答案】C

  〔例〕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 ABD

  3.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答案】 ABCD

  【例】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勒索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间,该录音磁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据?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答案〕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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