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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活中的一点法律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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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21:5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生活中的一点法律问题,请教大家!

生活中碰到了一点法律问题,想向大家请教.如果方便的话,恳请拨冗给予指点。
  
   今年年初五夜间,我亲戚公司里的一辆车在从上海驶往杭州的高速路上快到杭州的路段出了车祸。当时我们的车在正常行驶,对面驶来一辆逆行的车辆,我方的司机打灯号要求避让,但是对方仍然逆行,后来我方司机避让中刮到高速路护栏,出了车祸,车辆报废,人员重伤(腰椎骨折,伤势相当严重!)。 那辆车逃逸。
  
   据我的亲戚说,他的那辆车也是借其他单位的,该单位上交强险的时候没有投保司乘险,结果,保险公司方面理赔的时候,车辆损失全额赔付了,但是受伤人员的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方面不承担。从初五到现在的十几天,已经花费了二十多万,他就是想问问我如果这个医疗费用如果想找责任方追偿的话,应该找哪方追偿,从那个角度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
  
   当时车祸发生的情形,该路段正好没有监控录像,所以也就不能有音像资料以资证明,但是从车祸地段向两个方向的最近的摄像头截取的资料看,都确实有一辆车逆行的记录,但是由于是夜间,能见度很差,所以车型,车号信息都没有获取,导致车辆逃逸以后,我们无从追偿。由于事发路段已经接近杭州市区,下一个收费口是和该市的外环公路连接的,路上有若干的出口,由于未能确定车型,从出口录像查找车辆也难于操作。
  
   据我姐夫说,交警已经出过现场,但是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因为出这个东西,需要受伤的司机签字,但是按照司机的描述:当时两车没有发生刮蹭和碰撞,仅仅是我方紧急情况下的避让,而在避让中刮到护栏,没有其他的证据据以支持我们的说法,人家不能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情况出文件,而我们如果按照交警现场笔录记录的情形签字的话,对以后的追偿又很不利。当地的交警部门就这一事情已经在本地的报纸上登报查找,但是找的也是说在这一时间段,有那么一辆逆行车,有重大的交通肇事嫌疑,呼吁广大市民帮助提供线索云云。。。 实际意义似乎也不是很大。
  
  我认为我们的证据有四:
  
  1.事发路段向两个方向的最近的监测设备录像记录都有一辆车逆行的记录。 且该车逆行记录与事发的时间基本吻合。 (高速路上还没有实现全称监控,而且路上车速都较快,所以也只能是说时间基本吻合吧。大概是几分钟之内。) 是否可以当然地推定我们损失是由于该车辆逆行造成?
  
  2. 我方司机关于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主要就是前边我描述的事实)
  
  3. 当地交警部门公开登报说明该逆行车有重大肇事嫌疑要求民众协助调查的材料。
  
   我们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情形,您看我们是否可以起诉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求他们承担医疗费用?
  
   事发路段是在高速路上,这应当是全封闭的,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我方接受有偿服务,而对方提供有偿服务应当在我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有保障我们安全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设置相关的配套设施和人员来保障行驶安全,在摄像记录中既然有逆行车辆的记录,是否可以理解为他们已经发现了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危险的违章行为,并且应当负有制止的义务,而没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有重大的过失?是否该逃逸的肇事车辆的重大过错(逆行)不能成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养护部门的免责是由? 另外,设置摄像设备就是为了实时监控路面情况,肇事车辆逃逸,我们要求调取摄像资料,结果在高速养护部门提供的影像资料中,只能体现出有逆行车,而不能提供准确的信息,是否据此可以追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有瑕疵,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认为他们设置的摄像设备应当如实地,准确地、完全地记录下路面情况备查,而不能提供的话,致使我方受损而无从追偿,是否也可以从此追究他们的责任?
   国内若干省份都有过一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败诉的案例,比如高速公路上有行人,有禽畜而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案子,很多受损的车主起诉高速管理部门索赔都获得了成功,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呢?
  
   我最大的顾虑就是我们的证据问题,这个情形如果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是要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的,但是又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当时的情形————就是我们的车是为了避让逆行车辆而导致倾覆的,两车又没有任何刮蹭。如果真的起诉的话,对方很可能提出这一问题。 而我方单方面的陈述我又怕证明力上有欠缺。 接近事发时间的两个摄像头记录下的有逆行车辆行驶的记录是否足以支持我方司机所陈述的事实?
  
   我们是按照合同法提起对方违约之诉(未能尽到安保义务)还是按照民法提起侵权之诉(由于提供的有瑕疵的有偿服务而致我方人身财产损失), 还是按照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好呢?
  
   虽然我本科学的也是法律, 可是真正碰到一些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总觉得用起来底气不足!真是很束手无策,好多东西觉得应当是这样的,但是又不能肯定,所以只好大家了, 打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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