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 效力 | 批准与备案 | 审查与撤销 | 冲突与适用 |
法律 | 低于宪法 | 无须备案 | ①全国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政府立法
⑤国务院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政府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 ①特别规定优先②新规定优先③有利溯及既往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 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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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规 | 低于宪法、法律 | 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 市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③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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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报国务院备案 |
地方性规章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 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市级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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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 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 自治区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县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 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做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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