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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经典无罪辩护案例1 张晓勤合同诈骗一案被判无罪
冯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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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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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无罪辩护案例1 张晓勤合同诈骗一案被判无罪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
2007
)顺庆刑初字第
133
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勤,男,
1969
年
11
月
30
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玉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
161
号
1
单元
17
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
028-88057681, 1398099917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
2007
)第
10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7
年
6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晓勤的辩护人和公诉机关以需调取新的证据,分别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于
2003
年
2
月
28
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开展业务。
2005
年
1
月至
5
月,张晓勤与其妻以各自的名义从玉成公司借出
200
余万元。张晓勤将公司的部分加工产品和材料当废品处理所得的
65
万元以张明礼的名义存入银行,随后携款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购买住房隐姓埋名生活。其具体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任南充玉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成都南桥电缆厂、浙江省台州、杭州等商家签订书面或口头购买灯饰原材料合同,上述商家亦根据合同约定为南充玉成公司提供了灯饰原材料。南充玉成公司用此材料进行圣诞灯饰加工,并陆续支付了商家大部分货款。后南充玉成公司在经营生产中,由于债权未能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而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从南充玉成公司借款
200
余万元,南充玉成公司有权向张晓勤主张权利,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被告人张晓勤将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处理所得
65
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己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扣押或归还他人债务。虽然被告人张晓勤在河北省秦皇岛以“吴杰”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是将收受的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后逃逸并使用该货款所购。综上所述,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庭审中,关于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
200
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自己无罪和其辩护人提出: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张晓勤借公司的
200
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属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
5
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均无证据证实,故张晓勤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对外债权未能及时收回
(
有四川博达会计师事务所川博达会审(
2007
)
002
号鉴定报告确定南充玉成公司有
56
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
467
万余元)的债权),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合同未全部履行;张晓勤全家到外地买房定居是躲社会赌债还是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隐匿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己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勤无罪。
审
判
长
韩
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胡
成
鑫
二
0 0
八
年
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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