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1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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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之"诉"
第四章 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特征:1、当事人提出。2、向法院提出。3、诉是一种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是程序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起诉权。二是要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己胜诉以保护民事权益,是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
【诉的要素】
1、当事人,当事人不同可以成为新的诉。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变更,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是允许的。司
补充笔记: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二,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第二节 诉的分类
【诉的分类】
一、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注意补充
[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解读:
补充笔记:
确认之诉针对的是“有争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行为。
分为
1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需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成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之诉。
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补充笔记:
变更之诉针对的是“有争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稳定的,通过法院判决,该关系被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法条解读。
作出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决不得上诉,其他部分可以上诉。
第三节 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定性。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转换。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是本诉被告利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他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者撤回,不影响反诉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屯兵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反诉不同于反驳。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归纳:
独立性,主体的特定性,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原审被告仍可以提出反诉,二审不能审判但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的法院另行起诉。
4、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存在法律或者事实上的联系。[牵连性]
补充笔记;所谓的牵连性是,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的,才可以提起反诉。
【反诉的审理】
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以受理。被告如是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庭应当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日期。法院原则上应一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将二者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法院也可将二者分开调查和辩论,并且在其中一诉已达到可作出判决的程度,先行作出部分判决。
【诉的合并】司法考试
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1、诉的主体的合并。
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能存在牵连关系。无牵连的诉,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的诉,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
如离婚案件关系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经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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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分离】
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诉先合并后分离,当事人和法院分离前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的审理中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