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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6 11:2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晏扬:铁路法院早该寿终正寝

  作者:晏扬

  认为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费不合理,律师孙在辰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退票费85元。近日,北京市铁路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孙在辰的上诉。

  不管是平时还是在一票难求的春运期间,铁路部门都要向乘客收取20%的退票费,其不合理早已备受诟病,此处不赘。孙在辰律师此次败诉,按他自己的说法是“早在意料之中”,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实际上,前几年,郝劲松多次就铁路餐饮发票、春运火车票涨价等状告铁路部门,屡败屡诉,屡诉屡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他只能到铁路法院去状告铁路部门,而普通法院根本不受理任何与铁路有关的民事诉讼。

  我国的铁路法院,虽受当地高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但从行政角度看,却隶属于铁路局及铁路分局——由铁路局(分局)出经费、派干部;铁路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是政法编制,而是企业编制。也就是说,从人事、财政角度看,铁路法院完全是铁路局、分局下属的一个部门。而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与铁路有关的几乎一切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由铁路法院审理。如此我们不禁要问:由铁路局下属的一个部门——铁路法院来审理铁路部门与乘客之间的纠纷,这不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吗?铁路法院怎么可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审理案件,乘客怎么可能在铁路法院里讨回公道?

  我国的铁路行业,高度政企合一,若加上现行的铁路法院体制,就是高度的政、企、法合一,铁路行业犹如一个风雨不侵的坚固堡垒,既有行政力量撑腰,又有自家法院护航,“铁老大”想不霸气十足都难!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隶属于铁路局(分局)的铁路法院,不过是企业的法院,是“法院企业化”,显然不具备“独立”的性质,而不具备独立性质的铁路法院,还能称之为“法院”吗?如果各行各业乃至各个企业都能设立专门法院、企业法院,法律的公正性何在?

  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那个时代,没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行各业同外部发生联系、产生利益纠纷的情况不多,设立铁路法院主要用于解决铁路系统的内部纠纷。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社会上独立法人大量涌现,而且铁路运输企业本身也变成了一个企业法人,是众多市场主体中的一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保留铁路法院,就不但有悖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且与市场经济潮流背道而驰。

  实际上,早在2001年,中央有关部门就提出要逐步理顺铁路等专门法院的管理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予以统一管理。可这么多年过去了,铁路法院依然自成一统。铁路法院何时彻底“去企业化”,何时寿终正寝?我们强烈呼吁并热切期待着。

2007-9-26 13:25 wrg19720317@chinalawedu.com
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还很漫长.

2007-10-29 15:14 hxk330@chinalawedu.com
从来没有搞清楚过铁路法院的级别和管辖范围,汗: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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