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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0 08:48 caimurong@chinalawedu.com
重温美国宪法的民本精神




    美国人为什么普遍为自己是“美国人”而深感自豪?可以从他们的宪法里找到答案。与其他国家宪法最大的不同是,诵读着美国宪法,你不会感觉这是政府的声音,相反,你会真切地体会到,这才是人民自己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序言”如果翻译成中文,连同标点符号也才94个字符,但她传递出的精神却令我们异常艳羡: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美国宪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陈伟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对这种根本目的说得更透彻:“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部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应当是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如果统治者和执法者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司法者秉公判案,一视同仁,那么防止被统治者造反闹事则易如反掌。”

    为此,在宪法修正案中,美国专门增加了《权利法案》,具体地“以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用保证言论、出版自由以保障小民百姓免遭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公民权利的五权分立和制衡”。

    举个例子。为了防止警察、检查官、法官等滥用权力,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但是,检查官、法官、特别是警察滥用权力的违宪事例仍然时有发生。为了建立一种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证的司法程序,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安那州一案判决:“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米兰达告诫”虽然限制了警察、检查官、法官等滥用权力,但有时纵容了犯罪分子,削弱了破案效率,造成法律保护坏人的自由和人权、损害好人的自由和人权的尴尬局面。不过美国人认为,“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损害。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为了以公民权利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剝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但是,官方也不是完全没有对策的。比如,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

    1923年,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芝加哥论坛报》,因报道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便被当地政府以诽谤罪告上法庭。为维护宪法权威,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则,判该报胜诉,并在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

    此后,美国各州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日益增多。到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一案(注:萨利文是美国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头子,他因《纽约时报》刊登的政治宣传广告个别细节失实而以诽谤罪控告该报,并在蒙哥马利市和亚拉巴马州法院胜诉,《纽约时报》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兹事体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问题,于是以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判决《纽约时报》胜诉。判决书中说:“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使各州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的官员的保护几乎失效。后来,该法院还通过其他一些判例,将此判例从政府官员扩大到适用于公众人物如娱乐界大腕、体育明星、工商界大亨和学术界精英等,但不适用于普通公民。

    在美国,“以民为本”不是说出来的,而是真正以宪法为保证的。美国民众对宪法的信任完全建立在宪法能否约束官府、约束代表民意多数的议会,以及维护民众的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上,而不是一纸美丽的空文。只有当制度和法规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宪法法治和司法审查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只是写在纸上的空话。


2007-4-25 11:02 xmxj1020@chinalawedu.com
看看。

2007-5-15 15:43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

2007-5-15 17:58 13598972565@chinalawedu.com
他们也非十全十美,也有毛病.

2007-5-22 08:38 xmxj1020@chinalawedu.com
......

2008-2-18 22:59 tianyinghaofy@chinalawedu.com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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