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教育论坛 » 司法考试 » 国际法 » 一起全面复习国际法


2006-11-28 15:14 amy1018@chinalawedu.com
一起全面复习国际法

我开始复习国际法了,希望我提供资料对大家有用。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各国国际联运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结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和符合国际强行法。
  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个阶段。
  条约的登记:根据<<联合国宪章>>102条: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缔约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和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2谈判代表的委派:以国家或政府名义缔约的,由外交部或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3全权证书的签署: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由外交部长签署。4条约的批准和核准。适用批准程序的条约有(第7条的规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外交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协定;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结各方认定须经批准和条约、协定;其他须经批准和条约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除上述须经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以外,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适用国务院核准的程序。5条约的加入。加入条约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待续)
[img]emot/em22.gif[/img]

2006-11-28 17:35 xmxj1020@chinalawedu.com
谢楼主,学习一下。

2006-11-28 21:02 amy1018@chinalawedu.com
  条约的保留: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D?D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的条款。
      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D?D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D?D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势变迁原则。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为第三国设定义务?D?D第三国局面明示接受才有效2为第三国设定权利?D?D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3权利义务的取消?D?D必须经第三国同意。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通常含义和上下文2条约的目的和宗旨3善意解释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2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权3经国内法转化适用:如WTO协议,人权条约。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内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地改选国际义务原则。


2006-11-28 21:52 amy1018@chinalawedu.com
    更正:国际法基本原则6应是: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首要条件)2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如平等权,缔约权等)3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能力)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权国家(基本主体)、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过渡性实体)是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2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平等权主要表现在:a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b国家平等的享有缔约权c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d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e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3自保权。是指国家采取防御以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自卫的前提是必须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成比例性的要求。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2006-12-1 23:59 hxk330@chinalawedu.com
楼主可以贴些题大家一起研究研究,国际法太抽象了。

2006-12-4 08:56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学习一下。

2006-12-6 08:44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支持一下

2006-12-6 18:20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算我一个

2006-12-7 13:33 xmxj1020@chinalawedu.com
我也是

2006-12-14 18:24 amy1018@chinalawedu.com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非经一国同意或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国家主权豁免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

    国家主权豁免在司法豁免方面的体现: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的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国家主权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国际法的上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

    国际法的承认的方示:明示承认和默示的承认。明示的方式有:同承认国以照会、声明、电报、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或派特使前往参加成立典礼等。默示的方式有: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带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等行为。

    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法律承认是正式的,不可撤销的。事实承认是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可随时撤销。

    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非人身性条约继承,人身性条约或政治条约不继承。2非条的继承:A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档案继承:有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的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债务继承(仅国家债务,不包括地方债务和恶债):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立: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公平按比例;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一起全面复习国际法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