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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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考点之一
1 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当时的的涵义是:(1)在全国计划中对它们实行经济、社会的全面单列,把它们的各项计划都直接纳入全国计划统筹安排,由中央直接对它们进行中长期规划,统筹年度计划,使它们在经济上相当于中央直辖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地位,并在资金供应、产品生产布点和销售方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2)全面给予计划单列市相当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使其成为较大的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自主权,相当于省级计划的决策单位,但在行政上仍然是省辖市。1983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下列14个城市为计划单列市,它们是: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长春、南京和成都,后一度取消省会城市计划单列。
2 副省级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在上述计划单列城市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代确定了上述14个市和济南、杭州等16市为副省级市(其中重庆已于1997年升为直辖市)。对于目前这15个副省级市的界定,中央有这样的规定:还是属于省辖市,仍由所在省政府领导;但市直工作部门定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级工作部门的级别比照市直机关想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定为科级。这种市辖区和县(县级市)行政级别的差异,也是导致部分副省级市的郊县(市)纷纷要求改设区的原因之一。
无论是以前的计划单列市还是现在的副省级市,由于都明确地规定“仍然属于省辖市,由所在的省政府领导”,所以它们仍然属于地级市的范畴,也正因为此,在每年国家民政部编的行政区划简册里,仍然把它们列在地级市的栏目里。
3 较大的市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规定,被演绎为“市领导县”体制,并被认为是“市领导县”体制的宪法依据,但争论很大。这实际上就牵涉到对“较大的市”的界定了。根据国家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三部分: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即省会和首府城市;二是经济特区所在城市;三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城市”。国务院自1984年10月以来先后批准了下列14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它们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1997年成立直辖市)、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和徐州。
这样以来,除台湾外,全国目前共有49个地级的“较大的市”,他们是:石家庄、唐山、邯郸、太原、大同、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南京、无锡、苏州、徐州、杭州、宁波、合肥、淮南、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淄博、郑州、洛阳、武汉、长沙、广州、深圳、汕头、珠海、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