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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9 18:31 wrg19720317@chinalawedu.com
[讨论]男人会被强奸吗

男人会被强奸吗

( 2006-01-06 15:54 )  来源:红网

  
    据河南报业网1月4日载,开封少年肖方离家到宁波打工,希望能补贴家用,在异乡遭遇同性强奸激愤杀人后被法庭轻判。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被法律界人士视为我国男子被强奸后而杀人的第一案,对我国的法律的完善产生推动作用。
    据介绍,2005年7月19日晚上8时许,身无分文的肖方在宁波火车南站垃圾桶里捡桃子吃时,遇到了邵波。邵波给肖方买来面包、饮料,然后将肖方带到了某小区自己的住宅里。肖方洗完澡光着身子从洗手间里出来想要穿上衣服时,邵波阻止了他,并快速脱光了自己的衣服……事过之后,肛门疼痛难忍的肖方羞愤异常,趁邵波沉睡之际,他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分别藏在毯子和枕头下。第二天早上6时许,当肖方从洗手间出来后,邵波再次将他抱住,此时,肖方抽出水果刀向邵波刺去……

    警方了解到:邵波是同性恋,有正式职业,曾与多名男子同居。警方从杀人现场遗留的卫生纸上提取到了邵波的精液,警方对精液进行DNA鉴定,证实邵波对肖方实施了强奸。

    我们知道,强奸是指违背被强奸者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邵波对肖方强行实施了鸡奸行为,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强奸。但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对男人被强奸无明文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尽管肖方被邵波强奸,按照我国的《刑法》,邵波却并没有犯罪。既然邵波没有犯罪行为,那么肖方杀死邵波就属故意杀人。

    现代社会,有关强奸的范围已经大大扩展了,不再是只有男人强奸女人,很多时候也是女人强奸男人。2005年暑假里,武汉一中学生来与在广州市打工的父母相聚,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个十三岁的男孩,傍晚到珠江边散步,路遇一中年妇女驾车,邀男孩上车,说是给他买好东西,在车上,这名中年妇女引诱这名男孩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以后这名男孩总是对有关性的东西感兴趣,并且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面黄肌瘦。最近,笔者所在地的一家大型酒店里,发生了一件事:一名男子一晚上为四名妇女提供性服务,因为服药过量,导致死亡。在我看来,所谓“强奸”,应该是指违背一方(无论是男还是女)的意志,强行与对方产生性为,只要对方不是愿意的,都应该视为强奸,而不应该区分是男还是女。显然,有关的法律已经落后于当今形势了,需要迅速修改,不然有些人犯罪以后,法律却无奈他何。法律不能惩治违法犯罪,就等于是在放纵违法行为对公民的伤害,于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

    强奸男人也是强奸,不能因为被害对象是男人而不追究实施强奸者的违法行为,否则会有更多的伤害公民的行为发生。在强奸罪里面,不能将男人从受害人里面排除在外,男人在很多的时候,也是受害者,男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认真保护。




2006-1-11 16:56 xiaolei577@chinalawedu.com
就目前我国立法而言,男性不能构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2006-1-12 04:36 ciduchengguan@chinalawedu.com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是不构成强奸罪,但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刑法将回对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界定.

2006-1-14 15:14 yuanjinchao@chinalawedu.com
急需司法解释来对此作出规定!

2006-1-14 15:14 yuanjinchao@chinalawedu.com
男人也是人啊!

2006-2-22 13:19 amandack@chinalawedu.com
这种现象现在有增多的趋势,急待法律的完善,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6-2-22 20:0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呵呵。想起大学的时候上刑法课和女生辩论了。

2006-2-23 12:15 chairman68@chinalawedu.com
真的蛮好趣的,小男孩被妇女强歼的也蛮多的

2006-2-23 22:46 yuanyuan06@chinalawedu.com
我也同意这个观点,强奸,不管被强奸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当事人不愿意,而实施暴力强迫他人与之发生关系的,都属于强奸,所以啊,我国刑法该在强奸的规定上做出整改了,因为它快跟不上现代社会的脚步了[img]emot/em10.gif[/img]

2006-3-5 14:37 20050144075@chinalawedu.com
这就是传统的惯性,人深受其影响,法律由人制定具有意志性,当燃也受其影响了。并且如今的社会发展的这么快,立法的进步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也有请可原。不过,本人也认为应该把刑法中“女性的性权利不得侵犯”改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性权利”。

2006-3-17 00:06 1751521@chinalawedu.com
我想随着咱们国家法制的健全
这一方面会有个说法的吧?

2006-3-19 23:56 jenny_1979@chinalawedu.com
法律的滞后.

2006-3-28 20:16 linwei8520@chinalawedu.com
会阿 但是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2006-4-14 23:35 jessiya009@chinalawedu.com
   目前法律在强奸罪上还是以妇女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同时又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这是中国法律滞后的一个表现。

   急需重新修改刑法或做出司法解释,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明确界定。。。

2006-4-15 12:08 446047938@chinalawedu.com
刑法应用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7-1-31 07:36 lostdayxiao@chinalawedu.com
就如同上楼仁兄说的那样啊,男人就不是人了吗`?
看来我们中国的法律还不是一般的不完善呢 ~!

2007-1-31 21:57 zzurui@chinalawedu.com
男人在爱情里也是弱势群体呀,在性方面,也是,[color=Red][/color]

2007-2-1 15:15 sonofsun@chinalawedu.com
  是不是构成了伤害?如果是的化,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007-2-8 11:53 xmxj1020@chinalawedu.com
实际中发生过这样的事,不过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所以这样的事属于法律空白,我们刑法老师当过某高院的法官,她遇到过这样的案件,就是2个女的强行与一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男的告到了法院,但最后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男人是强奸罪的受害者而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7-2-14 13:29 cqh110@chinalawedu.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成拉同性强奸的天堂拉吗

2007-3-13 20:18 CBuilder@chinalawedu.com
[quote][b]下面引用由chairman68在2006-2-23 12:15:00发表的内容:[/b]
真的蛮好趣的,小男孩被妇女强歼的也蛮多的
[/quote]
确实有,我印象中好像有过先例,国外就更多了!

2007-4-22 15:32 dandao@chinalawedu.com
我们毕业时,班上一个同学的毕业论文就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2007-4-24 21:42 linwei8521@chinalawedu.com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已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怎么看着那么别扭,只保护女性。虽然女性是弱势群体,但是有些情况下,老爷们也会被动的,就如楼猪说的,4个女人“轮奸”1个大老爷们致死,怎么定罪?

2007-5-14 22:27 zhaodw001@chinalawedu.com
这就是法律还不健全的一个表现!

2007-5-15 15:46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对这个问题大家讨论的相当激烈。女人的性权利不受侵犯,那男人的就可以侵犯了吗?

2007-5-16 10:48 commiss@chinalawedu.com
法律也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完善

2007-5-17 08:54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提个法律意见书吧

2007-5-17 13:18 lqclawyer@chinalawedu.com
从法益保护方面来谁,可以简单一些吧。

2007-6-17 22:22 xwdppp@chinalawedu.com
强奸罪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在法律没修改之前,没办法定罪。

2007-6-18 11:30 ally0518@chinalawedu.com
法律中没有规定,不过应该保护。

2007-6-28 10:35 lqclawyer@chinalawedu.com
如果从现行法而言,男人不应是被强奸的对象。但是从法的应然角度而言,其在于保护于自然人的性选择权,应该受到保护。不过法院对此判决只是出于个案平衡而采用法律原则进行审理。

2007-11-1 16:02 cbmyx@chinalawedu.com
男人性自由不值得保护.

2007-11-1 17:39 tangmaoeva@chinalawedu.com
在立法者的思维里,男性在性方面一直是强势的一方,而且在传统立法逻辑中,强势的一方是不被保护的。

2007-11-19 16:31 zykhl721@chinalawedu.com
该修改刑法了,否则还能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7-11-19 22:55 laaattt@chinalawedu.com
[quote]原帖由 [i]zykhl721@chinalawedu.com[/i] 于 2007-11-19 16:31 发表 [url=http://bbs.chinalawedu.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46863&ptid=4556][img]http://bbs.chinalawedu.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该修改刑法了,否则还能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quote]

支持下

2007-11-22 12:34 xwdppp@chinalawedu.com
问题是如果男人也能被强奸,那就没有强奸罪了,
两个人发生性关系,都说对方强奸,怎么办????

2007-12-4 13:32 yaofuguang@chinalawedu.com
没有问题的

由于法律是对现存法律应当规范对象和社会关系的公权利的外在宣言。故对一定时间后发生的变化的前瞻总是力所不逮,事实山完全可以基于强奸之立法意旨适用有关法律。记得前些时候,沈阳出现过男子陪侍,在适用法律上也出现争议。

2007-12-4 18:33 cbmyx@chinalawedu.com
现在的刑法还没有纳入

2007-12-25 11:07 bukuai@chinalawedu.com
男人按照我们通说不能解释我强奸罪里的妇女的,所以不是强奸罪的对象,但同性恋可以考虑侮辱罪来定

2008-2-23 16:40 zhangyi102220028@chinalawedu.com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女人一样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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