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2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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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民法案例
不会分析民法案例的一定要看!(强烈推荐)
从近年法硕联考的试题来看,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实体法,其案例分析已成为一种基本题型。案例分析题本身的特点要求大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更应当注意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理论来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并针对题目的要求提出正确的答案。而要做到这一点,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不会案例分析的方法或者分析的思路不符合考试的要求,将使你事倍功半。为了使大家在民法考试中少走弯路,在复习中提高效率,我结合近历年法硕联考中民法考题的特点,针对出题动向,与大家谈谈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以期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民法案例试题的主要形式
民法的案例试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方式:
(一)小案例
这种案例情节简单、内容覆盖面小,要求回答的问题也直截了当,不要求展开。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交给乙公司5万元定金,后乙公司违约。问: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多少元?答案:A.5万元;B.10万元;C.2.5万元;D.20万元。如果是选择题型中的案例,直接选择答案B就可以了;如果是主观题,只需回答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返还10万元就可以了。这类试题主要是考查考生掌握基本知识的能力。考生只需问什么答什么,不必展开论述,否则,只会浪费宝贵的时间。
(二)中案例
这种案例情节较为复杂,内容涉及面也较广,要求回答的问题一般在1个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涉及的内容也不再是单一的。例如: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生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此类案例属于中型案例,答题时要针对问题简要作答,不需要展开。可以这样回答:肉食公司可以拒收,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等。
(三)大案例
这种案例案情复杂,内容和要求回答的问题较多。一个案例往往要求回答多个问题。内容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这种案例难度最大。例如: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个收藏品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而赵华于1994年12月与王海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此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
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问:
(1)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海是否有权出卖此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此类案例涉及内容广泛,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科教园案例分析―民法学
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科教园案例分析―刑法学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国案例分析―刑法学
[案情]1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燕园案例分析―民法学
案例1
红星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 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 000元。
[问题]
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监护制度所确定的原则。此案中,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均为无行为能力人,田某、刘某致伤李某,系因二人的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田某和刘某的父母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此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损害事件,学校对学生安全及纪律教育不够,上课时间老师未到等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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