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7 11:04
duoduo840129@chinalawedu.com
物权法的题
78岁的甲因儿子在外地工作,独自住在自己的一幢房子里,由一个在其家服务了10几年的老保姆乙照顾。某日,甲与乙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甲死后,乙可以在该幢房子里居住,直到死为止。此后不久甲即死亡。其子丙继承了甲某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并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无法照看该房,故将该房卖给了当地的丁。丁要求乙搬出该幢房屋。适逢物权法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天天在做宣传。乙因为经常看电视看报纸,有所了解。故乙拿出其与甲签订的合同声称:甲给自己设定了居住权,丁无权要求自己搬出。运用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根据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例。
2008-9-7 11:23
hfpf46@chinalawedu.com
居住权虽然在《物权法草案》中被提出,但并未在正式公布的现行《物权法》施行,所以对待居住权纠纷问题上应适用现有的一般法律关系来处理。甲给乙设定了居住权仅在甲、乙之间有效成立,因丙对房子的权利来源于对甲的继承,故在乙、丙之间其设定居住权协议也应有效成立。但丁为买房的善意第三人,所购房屋应为权利清洁之物,其居住权协议具有相对性,对丁并不适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乙应按丁要求搬出房屋。对于乙的损失,应按协议内容可向丙主张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9-7 11:34
lxx670617@chinalawedu.com
保姆只有居住权,产权在甲的儿子,他有权处置房子。但由于甲与乙有协议,可终生居住。所以甲的儿子如果要处置房产,等于终止协议,必须与乙协商,他可向乙做出一定的赔偿,以终止当初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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