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4 10:35
hfpf46@chinalawedu.com
应该会考到的,有时间看一下吧,得一分算一分。
1988 年修正案:(1)增加了对私营经济的界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删除“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代之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修正案:(1)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4)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5)将县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6)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7)规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999 年修正案:(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指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增加了“依法治国”的原则;(3)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4)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5)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 年修正案:(1)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增加规定了“政治文明”,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成分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规定;(3)土地征用制度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4)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改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增加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6)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9)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10)乡镇人大任期由 3 年改为 5 年;(11)增加了国歌的规定;(12)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2008-9-4 13:43
natie@chinalawedu.com
:praise. :praise. :-Z
2008-9-6 13:25
hxg6666@chinalawedu.com
是人都知道这个.....................笨蛋....还贴出来
2008-9-6 19:56
xwdppp@chinalawedu.com
这还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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