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3 18:0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2008国家司法考试出题人员名单及简介(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b]1.丁露[/b],女,中国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
[b]2. 于安[/b],男,1956年生,北京清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获丹麦政府讲学金和德国马普讲学金,在丹麦国立奥尔胡斯大学法学院和德国马普研究所作访问学者。曾参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工作。主要著作有《和政诉讼通论》(主编)、《政府行政法律行为》(主编)、《行政诉讼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第一作者)等。
[b]3. 马怀德[/b],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制所副所长。1965年10月生于青海西宁,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获得行政法硕士学位,1993年获得博士学位,系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学博士。1993年留校任教。1995年晋升为副研究员,1998年破格晋升为研究员。1995年、1996年,先后赴美国波士顿大学和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现任《行政法学研究》主编,中国法学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曾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中国行政法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出版学术专著、合著二十余部,专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出版)、《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主编:《中国行政法》、《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等著作。曾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发表论文百余篇。
2008-9-3 18:09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4. 王卫国,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硕士。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2年归国继续任教。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任教授,1998年任经济法系主任,2002年任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2006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
1.所谓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存在对罗马法文化精神的某种曲解和偏离。极端的私权本位主义对民法造成的最大的困惑就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
2.权利的本义,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利益。这种法律范围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就是正义。以权利来规定义务,包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命令:每一个人应当克制自己以便与他人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现代民法特别是中国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
3.未来中国民法,应当在充分吸收、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将终极价值、团体秩序和个人德行熔于一炉,锻造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当代民法法典化的目的就是将有关族群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基本规则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结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单纯追求一种外在美观的编排体例。
二、关于债法与合同法
1.债法的核心概念是“债的约束力”,它追求的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秩序。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是“契约自由”,它所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交易秩序。债法是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是产生债的诸种方式之一。用合同法代替债法总则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2.传统合同法的重心是货物买卖合同。这是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实物经济的反映。人类已经进入实物经济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互济共存的新时代。在当代,传统合同法面临着主体企业化、标的无形化、交易信用化、手段信息化和债务金融化五大挑战。合同法应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并整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关于财产法理论
1.我国民商法理论长期以来采用的财产法(物权法)理论构架的特点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以分门别类的静态财产权体系为基础;以财产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为中心;以财产权法定主义为原则;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这种理论构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兴起,使财富的表现形式、创造形式和交易形式都呈现出巨大变化,传统的物权法不能给予相应的调整。其次是以企业产权为代表的财产复合化、集合化和动态化现象的出现,传统的单一化、静态化物权概念无法加以解释和规范。第三是与时俱进的经济改革和交易创新不断要求突破刚性的法定财产权体系。第四是财产的市场化带来的财产权利的多样性,使物权与债权以及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之间的界限难以保持清晰度和确定性。
2.我们需要对财产概念和财产法体系的重构。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物权或财产权的架构之下协调传统物权与其他已经存在或需要创建的新型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建立起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理论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来说,理论创新的不足是制约制度创新的瓶颈所在。要创立适应新时代的中国财产法,就要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理论。
四、关于中国土地权利
1.土地权利是物权法的基石。中国的土地权利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变革趋势。现今中国土地权利构架的基本特点,一是公有私用,二是双轨并行。“公有私用”是指,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否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能市场流转。改革开放后,形成了土地利用私人化的格局,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私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构成了中国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的权利基础。“双轨并行”是指,首先,在所有权层面,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并存,但二者地位不平等。其次,在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内容和限制都有不同。第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分,由此产生了隐性土地市场等弊端。
2.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和拆迁制度,加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当突破现行立法框架,探索造福农民的新模式;二是放开国有土地一级市场,搞活二级市场,增加土地供应量,以繁荣地产交易和支持金融市场。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从根本上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现在的主体不清晰的共同共有制改为按份共有制,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化;二是强化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集体以非农用地投资参与工商业开发;四是严格限制国家征用权;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五、关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特征是在行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和损失的分配。侵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遏制两大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具有创设权利和设立行为规范的效能。
2.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特殊救济方式。过错概念和判定方法的客观化,使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采用事实上原因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既保持客观性,又能实现责任控制和风险分配。
4.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意义是方便裁判和鼓励民间自行解决。但侵权行为可类型化的范围有限,故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必不可少。
六、关于破产法
1.中国破产法属于商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的特征。其基本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资产价值的情况下,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以及尽可能地实现企业拯救。有序和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市场信用、企业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当代破产法改革有三大课题:企业拯救、消费者破产和跨境破产。中国破产法改革的目标,一是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此要贯彻主体平等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市场信用原则和国际接轨原则;二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包括促进国企改制、帮助国企脱困、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人治理;三是加强金融保障,具体包括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强债权保护;四是维护社会稳定;五是贯彻法治原则,具体包括程序公正、规则透明和监督到位。
3.重整制度是当代破产法转向再建主义的重要成果。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有三:一是营运价值论,二是利益与共论,三是社会利益论。关于营运价值论,可以用“马理论”来解释:破产企业好比一匹病马,清算是“杀马分肉”,重整是“治病救马”,活马的价值高于马肉的价值,故值得一救;救治病马要考虑成本;通过病马的市场交易,可以降低救治成本。
4.重整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一是营业保护,包括营业授权、自动停止和充分保护三大制度;二是重整计划,即有关重整计划制定、通过和执行的程序规则。重整制度的设计,既要贯彻积极拯救的精神,又要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
5.在破产法中,清算程序处于核心地位。破产清算的淘汰作用和警示作用对维护市场信用十分重要。破产清算对重整程序也有支持作用。与破产清算相联系的责任追究机制还对正常营业中的企业产生警示效果,从而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规范公司治理。
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
1.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明晰化和产权市场化。产权市场化包括产权的多元化、资本化和流通化。二是企业非国有化。要通过股份化改造、产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使国有企业变为各种形式的非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改革在法制方面有三大任务,一是通过现代企业产权构造、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二是通过合理配置公司机关、强化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职能和落实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通过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创设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
3.在现代企业的治理制度下,公司实际上是代理人统治的王国。实践证明,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了内部人在牺牲投资者和银行债权人的基础上发财致富的工具。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治理的种种立法措施,都毕竟是治标之策。要治本就要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然而,有代理人制度就会有道德风险,而有公司就有代理制。所以,人们就得永不停息地与代理制的种种弊端作斗争。
4.关于独立董事,其意义是试图将一群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引进代理人群体,来改变这个群体的行为方式。但是,独立董事毕竟也是代理人,也有道德风险问题。当然,其道德风险的动因可能不是谋取利益而是规避责任。其结果是,独立董事往往倾向于在自己的履职行为与责任风险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由于没有利益驱动,他们可以成为公司决策中的保守力量。这种保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经营者过度追逐财富和谋取私利的倾向。但是,由于这种保守倾向是以自我保护为动机的,不能保证它在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企业债务重组
1.首先,拯救国有企业要不断地开发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而不能走单纯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的老路。其次,资产的市场化和债权的市场化是利用市场方式和市场资源实现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两个重要概念。第三,重组交易前对企业的资产评价和经营前景评价对于企业重组的成败关系重大。第四,重组方案是一个多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结果。协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获得债权人支持的重要条件。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第五,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者权益,在国有企业的重组复兴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六,债权人让步和增量资金投入是成功重组和拯救企业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第七,债权人应当比照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债权清偿率来确定自己的让步边界。
2.重组程序的制度化,需要建立三个基本目标:合法、效率和公平;需要考虑四个制约因素:银行参与的动因、意见分歧时的谈判成本、个别债权人的追债行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明朗化。
3.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可以适用的制度框架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民法框架,即法庭外协商解决;一种是破产法框架,即司法重整。
九、关于经济法
1.经济法是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重要历史影响的法制现象。其经济背景是生产社会化、垄断和经济危机。其法制背景是法律社会化、法制系统化和法的政策化,其本质特征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职能的介入、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和国家政策的主导作用。
2.现代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赋予法律制度以新的理性基础。当代经济法要反映这种变革要求和变革趋势,应树立几个基本观念:一是价值多元,二是利益妥协,三是规范协同。经济法现象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包括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对概念法学的挑战和对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挑战。
3.当代经济法面临的四大课题:公平分配、市场规制、可持续发展和弱势群体保护。为此需要重构经济法制度,其基本理论问题有三:国家职能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法制系统的开放性(部门边界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变动性和法律调整的灵活性),建立和谐的法律秩序(着眼文化重构、注重道德因素、贯彻和谐精神)。
,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硕士。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2年归国继续任教。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任教授,1998年任经济法系主任,2002年任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2006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
1.所谓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存在对罗马法文化精神的某种曲解和偏离。极端的私权本位主义对民法造成的最大的困惑就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
2.权利的本义,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利益。这种法律范围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就是正义。以权利来规定义务,包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命令:每一个人应当克制自己以便与他人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现代民法特别是中国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
3.未来中国民法,应当在充分吸收、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将终极价值、团体秩序和个人德行熔于一炉,锻造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当代民法法典化的目的就是将有关族群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基本规则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结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单纯追求一种外在美观的编排体例。
二、关于债法与合同法
1.债法的核心概念是“债的约束力”,它追求的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秩序。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是“契约自由”,它所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交易秩序。债法是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是产生债的诸种方式之一。用合同法代替债法总则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2.传统合同法的重心是货物买卖合同。这是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实物经济的反映。人类已经进入实物经济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互济共存的新时代。在当代,传统合同法面临着主体企业化、标的无形化、交易信用化、手段信息化和债务金融化五大挑战。合同法应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并整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关于财产法理论
1.我国民商法理论长期以来采用的财产法(物权法)理论构架的特点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以分门别类的静态财产权体系为基础;以财产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为中心;以财产权法定主义为原则;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这种理论构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兴起,使财富的表现形式、创造形式和交易形式都呈现出巨大变化,传统的物权法不能给予相应的调整。其次是以企业产权为代表的财产复合化、集合化和动态化现象的出现,传统的单一化、静态化物权概念无法加以解释和规范。第三是与时俱进的经济改革和交易创新不断要求突破刚性的法定财产权体系。第四是财产的市场化带来的财产权利的多样性,使物权与债权以及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之间的界限难以保持清晰度和确定性。
2.我们需要对财产概念和财产法体系的重构。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物权或财产权的架构之下协调传统物权与其他已经存在或需要创建的新型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建立起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理论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来说,理论创新的不足是制约制度创新的瓶颈所在。要创立适应新时代的中国财产法,就要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理论。
四、关于中国土地权利
1.土地权利是物权法的基石。中国的土地权利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变革趋势。现今中国土地权利构架的基本特点,一是公有私用,二是双轨并行。“公有私用”是指,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否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能市场流转。改革开放后,形成了土地利用私人化的格局,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私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构成了中国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的权利基础。“双轨并行”是指,首先,在所有权层面,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并存,但二者地位不平等。其次,在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内容和限制都有不同。第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分,由此产生了隐性土地市场等弊端。
2.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和拆迁制度,加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当突破现行立法框架,探索造福农民的新模式;二是放开国有土地一级市场,搞活二级市场,增加土地供应量,以繁荣地产交易和支持金融市场。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从根本上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现在的主体不清晰的共同共有制改为按份共有制,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化;二是强化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集体以非农用地投资参与工商业开发;四是严格限制国家征用权;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五、关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特征是在行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和损失的分配。侵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遏制两大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具有创设权利和设立行为规范的效能。
2.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特殊救济方式。过错概念和判定方法的客观化,使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采用事实上原因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既保持客观性,又能实现责任控制和风险分配。
4.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意义是方便裁判和鼓励民间自行解决。但侵权行为可类型化的范围有限,故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必不可少。
六、关于破产法
1.中国破产法属于商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的特征。其基本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资产价值的情况下,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以及尽可能地实现企业拯救。有序和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市场信用、企业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当代破产法改革有三大课题:企业拯救、消费者破产和跨境破产。中国破产法改革的目标,一是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此要贯彻主体平等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市场信用原则和国际接轨原则;二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包括促进国企改制、帮助国企脱困、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法人治理;三是加强金融保障,具体包括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强债权保护;四是维护社会稳定;五是贯彻法治原则,具体包括程序公正、规则透明和监督到位。
3.重整制度是当代破产法转向再建主义的重要成果。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有三:一是营运价值论,二是利益与共论,三是社会利益论。关于营运价值论,可以用“马理论”来解释:破产企业好比一匹病马,清算是“杀马分肉”,重整是“治病救马”,活马的价值高于马肉的价值,故值得一救;救治病马要考虑成本;通过病马的市场交易,可以降低救治成本。
4.重整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一是营业保护,包括营业授权、自动停止和充分保护三大制度;二是重整计划,即有关重整计划制定、通过和执行的程序规则。重整制度的设计,既要贯彻积极拯救的精神,又要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
5.在破产法中,清算程序处于核心地位。破产清算的淘汰作用和警示作用对维护市场信用十分重要。破产清算对重整程序也有支持作用。与破产清算相联系的责任追究机制还对正常营业中的企业产生警示效果,从而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规范公司治理。
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法
1.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明晰化和产权市场化。产权市场化包括产权的多元化、资本化和流通化。二是企业非国有化。要通过股份化改造、产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使国有企业变为各种形式的非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改革在法制方面有三大任务,一是通过现代企业产权构造、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二是通过合理配置公司机关、强化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职能和落实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通过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创设治理企业困境的法律机制。
3.在现代企业的治理制度下,公司实际上是代理人统治的王国。实践证明,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了内部人在牺牲投资者和银行债权人的基础上发财致富的工具。迄今为止有关公司治理的种种立法措施,都毕竟是治标之策。要治本就要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然而,有代理人制度就会有道德风险,而有公司就有代理制。所以,人们就得永不停息地与代理制的种种弊端作斗争。
4.关于独立董事,其意义是试图将一群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引进代理人群体,来改变这个群体的行为方式。但是,独立董事毕竟也是代理人,也有道德风险问题。当然,其道德风险的动因可能不是谋取利益而是规避责任。其结果是,独立董事往往倾向于在自己的履职行为与责任风险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由于没有利益驱动,他们可以成为公司决策中的保守力量。这种保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经营者过度追逐财富和谋取私利的倾向。但是,由于这种保守倾向是以自我保护为动机的,不能保证它在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企业债务重组
1.首先,拯救国有企业要不断地开发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而不能走单纯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的老路。其次,资产的市场化和债权的市场化是利用市场方式和市场资源实现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两个重要概念。第三,重组交易前对企业的资产评价和经营前景评价对于企业重组的成败关系重大。第四,重组方案是一个多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结果。协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获得债权人支持的重要条件。中介机构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第五,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者权益,在国有企业的重组复兴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六,债权人让步和增量资金投入是成功重组和拯救企业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第七,债权人应当比照破产清算情况下的债权清偿率来确定自己的让步边界。
2.重组程序的制度化,需要建立三个基本目标:合法、效率和公平;需要考虑四个制约因素:银行参与的动因、意见分歧时的谈判成本、个别债权人的追债行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明朗化。
3.企业债务重组的程序,可以适用的制度框架大体有两种,一种是民法框架,即法庭外协商解决;一种是破产法框架,即司法重整。
九、关于经济法
1.经济法是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具有重要历史影响的法制现象。其经济背景是生产社会化、垄断和经济危机。其法制背景是法律社会化、法制系统化和法的政策化,其本质特征是国家意志和国家职能的介入、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和国家政策的主导作用。
2.现代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赋予法律制度以新的理性基础。当代经济法要反映这种变革要求和变革趋势,应树立几个基本观念:一是价值多元,二是利益妥协,三是规范协同。经济法现象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包括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对概念法学的挑战和对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挑战。
3.当代经济法面临的四大课题:公平分配、市场规制、可持续发展和弱势群体保护。为此需要重构经济法制度,其基本理论问题有三:国家职能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法制系统的开放性(部门边界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变动性和法律调整的灵活性),建立和谐的法律秩序(着眼文化重构、注重道德因素、贯彻和谐精神)。
2008-9-3 18:1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5. 王少峰,男,华东政法大学毕业,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
6. 韦忠语,男,广西永福人,生于1965年8月。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市坤源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兼职)。1985年7月分配在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工作,1986年通过全国首届律师资格考试,被授予律师资格,其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先后办理各类案件近三百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二十余家。2000年11月调入西南政法大学任教,主讲商法学、知识产权贸易的理论与实务课程。
学术专长:民商法(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师业务特长:合同类、证券类、知识产权类。主要学术成果:主编《律师与法律顾问实务》(专著)、合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专著),在《现代法学》、《河北法学》、《云南法学》、《法制日报》等各类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十余篇。曾获重庆市法学会优秀论文奖。
7.甘文,男,1969年生,浙江平阳县人。1987年至1994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研究生院,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莱攻读博士学位,两次获北京大学世川良一优秀青年奖,tB97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97年、2002年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论著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高等院校法学教材《行政法学》(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8. 付子堂,男, 1965年10月20日生,河南南阳新野县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7),武汉大学博士后(1999),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部主任,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独著、主撰、合著、参著法学专著、教材、辞书等十余部,其中有3项属国家或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图书;代表作有《法律功能论》、《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现代法理学》等。
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发表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国家级权威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40余篇;论文曾多次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或作论点摘编。
9.卢松,中国外交学院教授,合著 《国际贸易法律实务》。
10. 刘凯湘,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中共党员,湖南攸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民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首都师范大学、上海大学等兼职教授。
198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7年7月毕业予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商学院法律系任教, l 992年晋升为副教授, l998年晋升为教授。 1999年5月调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领域为民商法,主讲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法、西方国家民商法等。
先后撰写专著(含合著) 4部,参加教材编写7部,主编教材3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外法学、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报刊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近40篇,累计完成科研成果近150万字。
1992年--1994年曾两次赴英国兰开夏中央大学进修、访问, 同时以中方指导教师身份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和英国文化委员会主办的"首届中国高级经理赴英培训项目"。
1995年一1996年曾两次以访问学者身份赴芬兰讲授中国商法。曾赴日本、美国等考察、访问。1992年至1995年曾任北京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担任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特邀专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曾任中央电视台教育节目法学系列讲座主讲人
11.刘茂林,男,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学术兼职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湖北与美国俄亥俄州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秘书长。被评为湖北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学科专长:宪法学、地方制度。主要学术贡献:在宪法学方面提出了宪法秩序理论,认为宪法是以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三种形式存在着,三种宪法的耦合构成国家的宪法秩序。在制度层面上,宪法秩序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宪政体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表现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能为公民现实地享有。该理论描述了宪法实施的过程及状态,能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稳定性问题进行系统解释。在地方制度方面,建构了我国地方制度理论体系,认为近现代地方制度是建立在一定地方分权(权力划分)基础上,保证地方成为相对独立政治法律主体,参与中央政治并管理地方事务的政治法律制度。据此论述和分析了宪法纵向配置国家权力基础上的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职权以及地方选举、地方分权、地方立法、地方财政、地方司法、地方对中央政治的参与和中央对地方进行监督等制度,填补了地方制度研究中的空白。公开出版有《当代中国地方制度》、《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等7部著作;主编《宪法教程》等部级统编教材5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专业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科研成果多次获司法部优秀论文奖、湖北省政府优秀论文三等奖、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奖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社科青年基金、教育部资助优秀中青年教师基金和中国法学会的课题7项。其学术观点经常在各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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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孙力,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 孙笑侠,男,1963年8月生,浙江温州人;现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法学院工作的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2003-2004年美国哈佛大学高访学者。2002年荣膺第三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曾获得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1998),浙江省优秀青年教师奖(1999);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1);曾获得教育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成果奖1-3等奖4次;2000年被浙江省列入151人才第一层次培养计划。
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JM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任主要负责人进行调研并撰写报告(2000年);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连续4年任命题专家(1999-2002);在教育部与司法部的部编教材、九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理学》教材任主编、副主编或作者五次(1996-1999);1999-2000年任副院长主持新浙江大学法学院筹建工作;曾先后赴爱丁堡大学法学院、伦敦大学、早稻田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京都大学法学部作学术访问(1999-2002);曾主持并完成教育部课题一项、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1999年五个重大课题之一,曾参与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项目、省政府、省人大项目共8项。现正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的第三种推动力”、教育部“法律职业与法治建构”课题项目,司法部“JM培养方案改革研究”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建设”课题项目。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指定为专家组成员参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施条例”的论证工作(2001)。
14. 宋英辉,男,河北省人,1957年5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河北省师范学院,获哲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1992年于该校获得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现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主任,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法学实践基地专家组成员等。曾获“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5年),1997年入选北京市“培养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主要著作:
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宋英辉主编,2007-8-1版
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京师刑事法文库31)/宋英辉主编,2007-8-1版
刑事诉讼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宋英辉主编,2007-6-1版
刑事诉讼原理(第2版)(研究生教学用书)/宋英辉主编,2007-3-1版
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宋英辉,2006-8-1版
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宋英辉,2006-8-1版
外国刑事诉讼法/宋英辉等,2006-1-1版
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高等法学继续教育案例教程丛书)/宋英辉,2005-9-1版
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诉讼法学文库XXIII)/宋英辉 李忠诚,2004-5-1版
刑事诉讼原理导读/宋英辉,2003-8-1版
刑事诉讼原理/宋英辉,2003-4-1版
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术丛书)/宋英辉 吴宏耀,2002-1-1版
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2000-1-1版
15.何燕,
16.张卫平,民诉法方面专家
17.张丽英,三国法方面专家
18. 张明楷, 男,教授, 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 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法律出版社特约编审,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顾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监督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点指导小组成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等职。 多次参与中国司法考试出题工作。
研究方向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出版《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学》(上、下)(及《〈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等10余部,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19.张晓维,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杜国兴,男,历任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副司长,现任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兼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荣誉理事,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21.杨向斌,
22.杨伟东,行政法方面专家
23.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于山东省蓬莱市,1977年高中毕业后进入山东省蓬莱市酿酒厂,从事文秘工作。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7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师从张凤桐、陈士正教授,1986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88年晋升为讲师,1993年晋升为副教授。1997年破格晋升为教授。1995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程荣斌教授。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并被批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同时兼任河北大学、湘潭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大学、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受聘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24.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个人专著《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25.陈现杰,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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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陈桂明,男,教授,生于1961年,江苏海安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司法部中国国际高级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北京)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专业委员、副秘书长,贵州省委、省政府科教顾问,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大学、湘潭大学、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陈桂明教授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博士学位。
27. 陈瑞华,男,1967年生于山东聊城。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5年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流动站工作,1997年7月出站。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学。主要学术著作:《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年);《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年)。主要社会兼职: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理事。
28. 汪建成,男,1962年9月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座教授。1979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1983年毕业后,继续在该校就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986年7月毕业后,到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律系任教,其间曾于1994-1996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c University of Leuven)作访问学者,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1999年8月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汪建成教授兼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座教授。曾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二次、三等奖一次。
汪建成教授一直致力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比较重要的学术观点有:
1.重视对诉讼功能的研究,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了诉讼功能的概念。其在《诉讼功能论》(发表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一文中,将诉讼的功能界定为:私力救助的代替物;社会文明的标杆;人权的保护伞和法律秩序的调节器。
2.强调刑事诉讼的社会共同性。在其参加撰写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中,提出应将社会共同性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属性之一,认为刑事诉讼有很多共同的规律,尽管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基本的规律是各国都应该共同遵守的。并且认为,刑事诉讼的社会共同性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彼此借鉴和相互移植的理论基础。 3.注意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刑事诉讼问题,提出应当从认识论、价值论和人性论三个角度研究刑事诉讼的哲学基础。认为,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刑事诉讼的认识论基础;多元的价值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论基础;人性恶是刑事诉讼的人性论基础。
4.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应当突破传统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定位,从多方位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三卷)和《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发表于《法学》2000年第七期)两篇论文中,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和论证,提出:正是刑事诉讼才使得纸上的刑法变以现实中的刑法;使得普遍的刑法变为个案中的刑法;使得静态的刑法变为个案中的刑法。
5.对刑事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给予高度重视,其在《刑事诉讼职能研究》(发表于《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一文中,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了理论界定,并对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刑事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认为正是刑事诉讼职能决定了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刑事诉讼行为又是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外化形式。并且对处理刑事诉讼职能关系的一般原则,以及起诉同审判、起诉同辩护以及辩护同审判等具体诉讼职能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深入的分析。 6.对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形态、利益关系以及利益选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发表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一文中,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研究,认为利益观的不同,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论和价值取向,并认为,应当根据利益选择原则改革刑事诉讼制度。
7.对刑事诉讼文化给予了关注。其在《刑事诉讼文化研讨》(发表于《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一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文化是人们对刑事诉讼的情感、认知和评价;并对中西方刑事诉讼文化的差异及其对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影响作出了深入的分析;最后还对刑事诉讼文化的改造与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8.对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其在《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自由心证新论-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1卷)、《刑事鉴定结论研究》(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对刑事证据分类理论的思考》(发表于《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2卷)、《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发表于《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法制日报》1999年12月5、12、19和2000年1月9日理论版连载)等著作和论文中,对于证据理论中的一系列问题均进行了较有价值的研究。认为:(1)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基本属性,证明力属于自由判断领域的范畴,法律不应界入,证据能力则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指出自由心证由绝对走向相对是当代各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趋势;(2)提出刑事鉴定结论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三个基本命题之上:刑事鉴定结论的作用是补充事实裁判者认识能力之不足;刑事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性证据,属于证据的一种,不是判决,因此不具有高于其它证据证明力的当然效力;刑事鉴定结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有模式;(3)指出应当从证人作证的国家义务观、证言形成的阶段观以及证人作证的价值观三个方面研究证人制度问题,认为只有这样,强制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和质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拒证的特免权制度才具有扎实的理论根基。
9.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问题比较重视。其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基本理论》(发表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和《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发表于《刑事法评论》第6卷)两篇论文中,对刑事诉讼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双重功能进行了研究。并根据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0.对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思考。其在《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一文中,对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内容、理论基础及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等进行了考察。并认为,现代刑事诉讼中应当以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作为构建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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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周叶中,男,教授,笔名周志轩, 1963年10月生,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现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教务处处长,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教授长期从事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主持或参考完成各类科研项目14项;并受教育部委托,独自撰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学指导纲要》,主持撰写全国成人高等教法学专业《宪法学教学基本要求》;主编教育部面向21世纪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教材《宪法》,主编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规划教材《宪法学》。目前正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依法治国与法
实施”、“比较宪法学原理”等项目的研究工作。曾独著、主编或与人合著有《代议制度比较研究》、《宪法学》、《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等学术专著15部,在《中国法学》等权威或核心刊物上发表《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论宪法权威》、《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等专业学术论文80多篇,其中有不少成果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
30.林文学
31.姜晶,中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副司长
32.姜海涛
33.姜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34. 赵旭东,男,1959年生,山东省栖霞县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1982年自西南政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1993?1994 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自198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尤其是法人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教学和研究。
◆著作:
《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公司法概论》、《民商法实务研究》、《合同法原理》等学术箸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等刊物上发表有多篇学术论文。2000年被评为北京十大青年法学家。
35. 赵晓耕,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学术领域)有: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台湾法 。个人经历: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1989年),副教授(1994年),教授(2001年)。社会职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山西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著作:《韩非子》,香港中华书局,2000年。
36. 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党总支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秘书、教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历与学位1985年7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8月以同等学历人员通过法理学专业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在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工作经历:1985年7月至1992年6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助教;1992年7月至1994年11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1994年12月至1995年12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1996年1月至1999年7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1997年8月至1999年4月,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1999年5月至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著作 1、《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4月。
2、《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武汉出版社,1993年4月。
3、《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参加撰写第十七章《自由权》),韩德培、李龙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37.贾丽群,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副司长
38.秦晓程,法学博士,现担任主要工作: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秘书长;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国际法年刊》执行编委;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anl Law (英文,英国出版)编委。教学:1993-, 在外交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等院校,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等开设国际法及相关法学专题课程。
39.晏福增,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副主任
40.钱明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
41. 顾功耘,男,1957年7月生,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经济学会理事、上海市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等。
42. 顾永忠,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43. 桑磊,
44. 黄祎
45. 黄进,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1988年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博士。1986年至1987年曾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和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和从事研究工作。1993年至1994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耳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四届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评论》主编,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法律专家等职。
黄进教授主攻国际私法,旁及国际公法与比较法,尤其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区际冲突法、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系统和独到的研究。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材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中国国际私法》(专著)、《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现代国际私法》(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主编)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海牙国际法年刊》(荷兰)、《国际法文摘》(德国)、《杜克国际法与比较法杂志》(美国)、《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经济与法律》(香港)、《华冈法粹》(台湾)等国内外报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作90余篇。作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承担过十项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46. 韩大元,男,教授, 1960年生,法学博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专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主要学术成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海潮的理论与实践》、《比较行政法》等。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
47.韩玉胜,男, 1948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法学院图书馆常务馆长,法学学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主要学术成果:《刑事执行法学原理》、《经济犯罪释析》、《劳动改造法学研究综述》等。主要社会兼职:中国监狱学会理事等。
48.温世扬,男,性别 男 汉 ,学历 :本科 西南政法大学(1980--1984) 硕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1985--1988) 博士 武汉大学法学院(1993--1996) 工作经历 1984.7--1985.9 江西赣州地委党校; 1988.6--至今。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委员会委员; 所开课程 民法学、物权法、合同法、保险法 研究方向 民法、物权法、保险法 主要研究成果 著作:物权法要论、物权法通论、保险法、房地产法教程等; 论文:《略论中国民法物权体系》、《取得时效产法研究》、财产支配权证要》等(60余篇)。
49. 舒国滢,男,1962年生,湖北随州人。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taet Goettingen)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理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兼任《比较法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等职务。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曾先后在《社会科学战线》、《政法论坛》、《法学研究人《中国法学》、《法学》(月刊)、《比较法研究》、《新华文摘》等刊物发表的文章有30余篇。
主要著作:《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
50. 葛洪义,汉族,祖籍浙江宁海,1960年出生于宁夏银川。1980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先后读完本 科、研究生,于1987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其间,1989年担任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199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同年开始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1996年破格晋升教授。
1991年,获陕西省教委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称号。1995年获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及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等荣誉称号。1999年,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任高级研究员(三个月)。1998年任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2000年2月任法学研究所所长。
担任的学术、社会兼职有:1992年兼任全国法理研究会副秘书长;1998年兼任全国法理研究会副会长;兼任陕西省法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社会科学系统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组成员;陕西省教育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组成员;国家教委、陕西省教委、党校、社会科学院专家库成员。其他社会兼职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开放与发展促进会理事;第八届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第八届陕西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常务委员;陕西省法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51. 谭世贵,男,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南京理工大学)。1962年8月出生,广西蒙山人。1986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专业(比较法律文化方向),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2--2007年任海南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海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海南省监察学会副会长,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海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委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海口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海口市仲裁委员会委员。
主学科研究方向:1、司法管理学2、刑事诉讼法学3、司法制度与改革
52.廖益新,男,1957年12月生于北京,1984年12月研究生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国际法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兼任国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委员兼仲裁员、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廖益新教授自1984年12月毕业留校后,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和系主任。自1990年4月他主持法律系行政工作以来,勇于改革创新,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促进该系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有显著的提和发展。在他担任系主任期间,法律系新增经济法、诉讼法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3个硕士点。国际经济法与台港澳法研究列人国家"211项目"重点建设学科,厦大法律系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不断扩大。
53.潘剑锋,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兼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自1986年起多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民事诉讼法学》、《公正与律师制度》两门课程的自学考试教学辅导工作,并多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工作。1999-2000年曾在日本新泻大学法学部任教。潘剑锋教授的研究领域: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公证与律师制度。著有《民事法学》、《民事诉讼原理》等作品,并曾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及日本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曾荣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全国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54. 霍存福,男,1958年生于河北省康保县。1977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81年考取同系研究生,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长春市政协委员。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律文化。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法学重点项目2项,主持承担及参与教育部项目4项、校级项目2项。曾出版专著《权力场》,在《法学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论文40余篇。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2008-9-3 20:07
tangyuehua666@chinalawedu.com
小马,辛苦了!:praise.
2008-9-3 22:23
tina_517@chinalawedu.com
今年的题看样子会简单不少哦!
2008-9-3 22:25
hfpf46@chinalawedu.com
[quote]原帖由 [i]tina_517@chinalawedu.com[/i] 于 2008-9-3 22:23 发表 [url=http://bbs.chinalawedu.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85197&ptid=155580][img]http://bbs.chinalawedu.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今年的题看样子会简单不少哦! [/quote]
何以见得?~~
2008-9-3 22:50
tina_517@chinalawedu.com
最高院的审判长没有几个真正懂法律的,我的一个亲戚就是一个庭的庭长。呵呵!不是法学专业。另外很多搞实务的老师出题应该也不会难到那里去,否则他们可能也得先补补课才能把题出好。不过只是自己的愚见,大家看看就算了。
2008-9-3 22:54
tangyuehua666@chinalawedu.com
有点意思。
2008-9-3 23:19
hfpf46@chinalawedu.com
呵呵,简单些好,多一些通过,大家皆大欢喜。
2008-11-26 10:22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自己顶一个吧
2008-11-26 10:26
jiangr123@chinalawedu.com
真希望,某天,这个名单中也有我的名字。:loveliness: :-B :-B :-B
2008-11-26 12:51
reept@chinalawedu.com
[quote]原帖由 [i]jiangr123@chinalawedu.com[/i] 于 2008-11-26 02:26 发表 [url=http://bbs.chinalawedu.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784768&ptid=155580][img]http://bbs.chinalawedu.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真希望,某天,这个名单中也有我的名字。:loveliness: :-B :-B :-B [/quote]
会有的~~,如果到那时我还没通过,小菲能不能给行个方便?:loveliness: :loveliness: :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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