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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22 13:34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部分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其分值每年在70分左右;同时,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难点。因为它涉及了大量的琐碎的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的特点是:理论深度浅,直接考察法律条文的内容多。因此,在复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法条,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识记。并且要强调记忆的高度精确性,否则将无法面对考查越来越细致的趋势。对待诉讼法我们的态度应当是拿下几乎全部的分数,和实体法相比,诉讼法是十分容易拿分的,因此很值得投入大量的时间。

  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前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将整个程序理顺;同时,对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当进行比较总结。另外,应当注意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律师法》将于08年6月1日生效,该法关于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查阅的案件材料范围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

2008-8-22 13:37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一、数字记忆

  (一)立案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table=540][tr][td=1,1,265]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td][td=1,1,305]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td][/tr][tr][td=1,1,265]控告人接到司法机关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有权在15日内,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td][td=1,1,305]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检察院;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td][/tr][/table]

  (二)侦查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部分重大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强制措施的期限:拘传不得超过l2小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提请批捕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出延长l日-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7天)。
  ②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决定。
  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4日。
  记忆技巧:
  公:3+7        检:l0
  或3+(1-4)+7     或10+(1-4)
  或30+7
  注:l0=3+7
  ④对于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15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7日)作出复议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5日)作出复核决定。
  (6)执行逮捕后的处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和单位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7)侦查羁押的期限

[table=540][tr][td=1,2,68]基本规定[/td][td=1,1,97]时限[/td][td=2,2,245]情形[/td][td=1,2,161]批准机关[/td][/tr][tr][td=1,1,97]2个月[/td][/tr][tr][td=1,1,68]延长[/td][td=1,1,97]延长1个月[/td][td=2,1,245]重大、复杂[/td][td=1,1,16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td][/tr][tr][td=1,1,68]

延长

 [/td][td=2,1,98]

延长2个月

 [/td][td=1,1,244]“四类案件”: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鲍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td][td=1,1,16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td][/tr][tr][td=1,1,68]
延长
 [/td][td=2,1,98]
延长2个月
 [/td][td=1,1,24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l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td][td=1,1,16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td][/tr][tr][td=1,1,68]
特殊情形
 [/td][td=3,1,342]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
 [/td][td=1,1,161]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td][/tr][/table]


  (简化:2个月→3个月→5个月→7个月)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材料之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审查起诉期限: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
  (4)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复核意见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
  (1)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
  (四)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还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诉讼:不服判决书的上诉期为l5日,不服裁定书的上诉期为10日。)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6.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的审限
[table=540][tr][td=1,1,60] [/td][td=1,1,181]简易程序[/td][td=1,1,329]自诉案件[/td][/tr][tr][td=1,1,60] [/td][td=1,1,181] [/td][td=1,1,329](1)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td][/tr][tr][td=1,1,60]

审限
 [/td][td=1,1,181]

受理后20日内审结。
 [/td][td=1,1,329](2)被告人被羁押的,在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2.5个月)
(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td][/tr][/table]

[b]      7[/b][b].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b]

[table=540][tr][td=1,1,84] [/td][td=1,1,242]一审[/td][td=1,1,244]二审[/td][/tr][tr][td=1,1,84]
一般规定[/td][td=1,1,242]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td][td=1,1,244]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td][/tr][tr][td=1,1,84]
延长

 [/td][td=1,1,242]“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td][td=1,1,244]“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td][/tr][/table]

  简化:一审:1个月→1.5个月→2.5个月
     二审:1个月→1.5→月→2.5个月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人第二审审理期限。
  特别提示:四类案件:(1)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
            (2)一审、二审的审限,可以延长。
  8.再审的审限
  (1)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人民法院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期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的审限适用前述规定。
  9.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特别提示:民诉规定的期限为10日。
  10.审理程序中有关“3日”的规定: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4)传票和通知书,至避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该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法院复议。
  (7)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8)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9)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10)原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11.与执行有关的时间:
  (1)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2)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交付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4)在实践当中,哺乳婴儿的哺乳期为通常为1年。
  (5)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6)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7)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8)原作出缓刑或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书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特别提示:有l个月→1.5个月情形的,可以对比记忆。

2008-8-22 13:52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二、图表记忆

 (一)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table=540][tr][td=1,1,48]阶段[/td][td=1,1,522]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td][/tr][tr][td=1,1,48]



立案

 [/td][td=1,1,522](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除此以外的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
(2)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办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依法通知其立案。[/td][/tr][tr][td=1,1,48]



侦查


 [/td][td=1,1,522](1)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依法行使;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中作出逮捕、拘留决定的,应当及时执行逮捕、拘留;检察院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亦应当及时执行;
(3)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td][/tr][tr][td=1,1,48]



起诉



 [/td][td=1,1,522](1)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院依法行使;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td][/tr][tr][td=1,1,48]


审理
 [/td][td=1,1,522](1)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法庭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3)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有权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td][/tr][tr][td=1,1,48]

执行
[/td][td=1,1,522](1)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行使;
(2)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
(3)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td][/tr][/table]

  ★公开审理的例外: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l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此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特别提示,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与民事诉讼不公开审理的比较: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管辖
  1.立案管辖
[table=540][tr][td=1,1,84]机关[/td][td=1,1,485]立案管辖范围[/td][/tr][tr][td=1,1,84]



检察院



 [/td][td=1,1,485]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专指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五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td][/tr][tr][td=1,1,84]国家安全机关[/td][td=1,1,485]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进行侦查。[/td][/tr][tr][td=1,1,84]监狱[/td][td=1,1,485]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进行侦查。[/td][/tr][tr][td=1,1,84]军队保卫部门[/td][td=1,1,485]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td][/tr][tr][td=1,1,84]




法院




 [/td][td=1,1,48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侮辱、诽谤案[/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b]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b];[b]侵犯知识产权案(标黑体的[/b]案件如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应公诉);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td][/tr][tr][td=1,1,84]公安机关[/td][td=1,1,485]除上述各项所列明的犯罪外,其余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td][/tr][/table]

  ★对于交叉管辖问题,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原则上是各自管辖、重罪为主。
  2.级别管辖
[table=540][tr][td=1,1,84] [/td][td=1,1,486]管辖范围[/td][/tr][tr][td=1,1,84]基层法院。[/td][td=1,1,486]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td][/tr][tr][td=1,1,84]
中级法院
 [/td][td=1,1,486](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td][/tr][tr][td=1,1,84]高级法院[/td][td=1,1,486]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td][/tr][tr][td=1,1,84]最高法院[/td][td=1,1,486]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td][/tr][/table]

  (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得将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在民事诉讼中却可以。
  (3)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砰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4)针对外国人的犯罪不一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8-8-22 13:55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三)强制措施

  1.拘传

[table=540][tr][td=1,1,85]决定机关[/td][td=1,1,48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td][/tr][tr][td=1,1,85]执行机关、[/td][td=1,1,48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td][/tr][tr][td=1,1,85]
适用条件[/td][td=1,1,486](1)已经传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传唤,径行拘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td][/tr][tr][td=1,1,85]时限[/td][td=1,1,486]不得超过l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td][/tr][tr][td=1,1,85]变更[/td][td=1,1,486]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或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td][/tr][/table]★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的区别
[table=540][tr][td=1,1,96] [/td][td=1,1,109]机关[/td][td=1,1,122]对象[/td][td=1,1,121]条件[/td][td=1,1,122]目的[/td][/tr][tr][td=1,1,96]
民事诉讼[/td][td=1,1,109]
人民法院[/td][td=1,1,122]
必须到庭的被告[/td][td=1,1,121]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td][td=1,1,122]强制被拘传人到庭诉讼[/td][/tr][tr][td=1,1,96]
刑事诉讼
 [/td][td=1,1,109]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td][td=1,1,122]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td][td=1,1,121]可以先经传唤,也可以不经传唤[/td][td=1,1,122]强制被拘传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td][/tr][/table]

[b]2[/b][b].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主要内容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96] [/td][td=1,1,189]监视居住 [/td][td=1,1,269]取保候审[/td][/tr][tr][td=1,1,96]决定机关[/td][td=2,1,458]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td][/tr][tr][td=1,1,96]
执行机关[/td][td=2,1,458]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安全机关也负责部分案件执行。[/td][/tr][tr][td=1,1,96]适用条件[/td][td=2,1,458]请参见《刑诉法》第51条、《高法解释》第66条、《高检规则》第37条。[/td][/tr][tr][td=1,1,96]时限 [/td][td=1,1,189]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td][td=1,1,269]最长不得超过l2个月。[/td][/tr][tr][td=1,1,96]


遵守规定
 [/td][td=2,1,458]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会见聘请的律师除外(监视居住特有);
3.传讯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td][/tr][tr][td=1,1,96]
导致后果[/td][td=1,1,189]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td][td=1,1,269]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td][/tr][/table][b]3[/b][b].拘留[/b]
[table=540][tr][td=1,1,84]决定机关
 [/td][td=1,1,488]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具有下面二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td][/tr][tr][td=1,1,84]执行机关
 [/td][td=1,1,488]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的情形。[/td][/tr][tr][td=1,1,84]

变更
 [/td][td=1,1,488]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经过讯问,被拘留人犯有严重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对于经过讯问,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逮捕。[/td][/tr][/table][b]4.[/b][b]逮捕[/b]
[table=540][tr][td=1,1,84]决定机关[/td][td=1,1,486]逮捕的批准权属子检察院;决定权属于法院。[/td][/tr][tr][td=1,1,84]执行机关[/td][td=1,1,486]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td][/tr][tr][td=1,1,84]

执行程序
 [/td][td=1,1,486](1)执行逮捕时,应持有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捕证,并向被逮捕的人出示;
(2)实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A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执行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td][/tr][tr][td=1,1,84]期限[/td][td=1,1,486]没有单独的规定。[/td][/tr][tr][td=1,1,84]

变更

 [/td][td=1,1,486](1)需要变更的情形请参见《高法解释》第80、81、82条。
(2)变更的程序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及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决定。[/td][/tr][/table]

[b]5.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b]

[align=center][table=540][tr][td=1,5,78]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td][td=1,2,109]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td][td=2,1,368](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td][/tr][tr][td=2,1,368](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垒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td][/tr][tr][td=1,3,109]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td][td=2,1,368](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td][/tr][tr][td=2,1,368](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td][/tr][tr][td=2,1,368](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td][/tr][tr][td=2,2,187]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td][td=2,1,368](1)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td][/tr][tr][td=2,1,368](2)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td][/tr][tr][td=2,2,187]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td][td=2,1,368](1)认为其中都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td][/tr][tr][td=2,1,368](2)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td][/tr][tr][td=2,3,187]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td][td=1,2,57]二审法院[/td][td=1,1,311](1)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td][/tr][tr][td=1,1,311](2)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td][/tr][tr][td=1,1,57]一审法院[/td][td=1,1,311]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td][/tr][tr][td=4,1,555]特别注意: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td][/tr][/table][/align][b]6.新修订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一些规定上的不同:[/b]

[table=540][tr][td=1,1,124] [/td][td=1,1,247]刑事诉讼法[/td][td=2,1,183]律师法(新修订)[/td][/tr][tr][td=1,1,124]

辩护人的责任

 [/td][td=1,1,247]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td][td=2,1,183]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td][/tr][tr][td=1,1,124]






会见



 [/td][td=1,1,24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批准。[/td][td=2,1,183]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td][/tr][tr][td=1,1,124]



审查起诉
 [/td][td=1,1,247]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td][td=2,1,183]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td][/tr][tr][td=1,1,124]

审判
 [/td][td=1,1,247]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td][td=1,1,182]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
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
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td][td=1,1,1] [/td][/tr][tr][td=1,1,124]取证

[/td][td=1,1,247]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td][td=1,1,182]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td][td=1,1,1] [/td][/tr][/table]

2008-8-22 14:08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三、比较记忆

(一)刑诉、民诉以及行政诉讼中回避决定权之比较

[table=540][tr][td=1,1,38] [/td][td=1,1,530]决定机关[/td][/tr][tr][td=1,1,38]刑诉[/td][td=1,1,530](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3)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书记员的回避应分别由所在单位的院长、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5)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指派或聘请机关的负责人决定。[/td][/tr][tr][td=1,1,38]民诉[/td][td=1,1,530](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td][/tr][tr][td=1,1,38]行诉[/td][td=1,1,530](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td][/tr][/table]

(二)回避决定前以及复议期间是否退出案件的比较

[table=540][tr][td=1,1,60] [/td][td=1,1,242]决定前[/td][td=1,1,268]复议期间[/td][/tr][tr][td=1,1,60]刑诉[/td][td=2,1,510]不得停止案件的侦查[/td][/tr][tr][td=1,1,60]
民诉[/td][td=1,1,242]应当暂停参与案件。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td][td=1,1,268]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td][/tr][/table]

(三)委托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之比较

[table=540][tr][td=1,2,55]刑诉[/td][td=1,1,533]法院驳回的——>当庭申请复议[/td][/tr][tr][td=1,1,533]公安机关、检察院驳回的——>5日内申请——>3日内决定(书面通知)[/td][/tr][tr][td=1,1,55]民诉: [/td][td=1,1,533]法院驳回的——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3日内决定(书面通知的当事人)[/td][/tr][/table]


[b](四)委托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之比较[/b]

1.公诉案件

[table=540][tr][td=1,1,84] [/td][td=1,1,121]侦查[/td][td=1,1,182]起诉[/td][td=1,1,184]审判[/td][/tr][tr][td=1,1,84]
被害人[/td][td=1,1,121] [/td][td=2,1,36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td][/tr][tr][td=1,1,84]
被告人、罪嫌疑人

 [/td][td=1,1,121]被第一次讯问后或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并非辩护人)。
 [/td][td=1,1,18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材料之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权委托辩护人。[/td][td=1,1,184]

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内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td][/tr][/table]

  2.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而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附带民事诉讼
  (1)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还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五)举证责任[/b]
刑诉中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与证明责任(公安、司法机关)相对应,与民诉中的举证责任有很大区别。
[table=540][tr][td=1,1,120] [/td][td=1,1,184]举证责任[/td][td=1,1,267]证明责任[/td][/tr][tr][td=1,1,120]
公诉案件
 [/td][td=1,1,184]被告人仅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
 [/td][td=1,1,267]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公安、司法机关也有责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td][/tr][tr][td=1,1,120]
自诉案件
 [/td][td=1,1,184]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td][td=1,1,267]特殊情况下法院负有证明责任。
 [/td][/tr][/table]
[b](六)立案、侦查终结与提起公诉的条件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180]立案[/td][td=1,1,218]侦查终结[/td][td=1,1,170]提起公诉[/td][/tr][tr][td=1,1,180](1)有犯罪事实
要立案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td][td=1,1,218](1)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何种性质的罪行;
(2)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td][td=1,1,170]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td][/tr][/table][b](七)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48] [/td][td=1,1,169]简易程序[/td][td=1,1,182]自诉案件[/td][td=1,1,170]普通程序简化审[/td][/tr][tr][td=1,1,48]







 [/td][td=1,1,169](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td][td=1,1,182]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td][td=1,1,170]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td][/tr][tr][td=1,1,48]



排除
适用



 [/td][td=1,1,169](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5)其他。


 [/td][td=1,1,182](1)证据不充分;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6)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td][td=1,1,170](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的;
(7)其他。[/td][/tr][tr][td=1,1,48]调解及反诉[/td][td=1,1,169]适用范围的(2)、(3)可以调解、反诉。[/td][td=1,1,182]适用范围的(1)_(2)可以调解、反诉。[/td][td=1,1,170]不得调解、反诉。
 [/td][/tr][/table]★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仍从法院最初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008-8-22 14:16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八)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所涉的主要时限问题比较

[table=540][tr][td=1,2,84] [/td][td=2,1,242]普通程序[/td][td=2,1,243]简易程序[/td][/tr][tr][td=1,1,122]自诉案件[/td][td=1,1,121]公诉案件[/td][td=1,1,122]公诉案件[/td][td=1,1,122]自诉案件[/td][/tr][tr][td=1,1,84]
庭前审查[/td][td=1,1,122]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td][td=1,1,121]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td][td=1,1,122]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td][td=1,1,122]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td][/tr][tr][td=1,1,84]
送达起诉书[/td][td=1,1,122] [/td][td=2,1,24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td][td=1,1,122] [/td][/tr][tr][td=1,1,84]
通知检察院[/td][td=1,1,122] [/td][td=2,1,24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td][td=1,1,122] [/td][/tr][tr][td=1,1,84]传唤、通知[/td][td=1,1,122] [/td][td=2,1,242]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td][td=1,1,122] [/td][/tr][tr][td=1,1,84]
公布[/td][td=1,1,122] [/td][td=2,1,242]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td][td=1,1,122] [/td][/tr][/table]★其中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一审程序的一般规定
[b]([/b][b]九)自诉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84] [/td][td=1,1,242]自诉案件[/td][td=1,1,244]附带民事诉讼[/td][/tr][tr][td=1,1,84]

一审
 [/td][td=1,1,242]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td][td=1,1,244]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得调解;
调解书签收生效;
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判决。[/td][/tr][tr][td=1,1,84]




二审




 [/td][td=1,1,242]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td][td=1,1,244]在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二审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td][/tr][/table][b]([/b][b]十)再审后的处理与二审后的处理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217]原因[/td][td=1,1,182]再审[/td][td=1,1,171]二审[/td][/tr][tr][td=1,1,21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td][td=1,1,182]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td][td=1,1,171]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td][/tr][tr][td=1,1,217](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td][td=1,1,182](1)应当改判
(2)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td][td=1,1,171]
应当改判
 [/td][/tr][tr][td=1,1,217]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td][td=1,1,182]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td][td=1,1,171] [/td][/tr][tr][td=1,1,217](1)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
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td][td=1,1,182](1)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td][td=1,1,171] [/td][/tr][tr][td=1,1,217]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
 [/td][td=1,1,182] [/td][td=1,1,171]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td][/tr][tr][td=1,1,217]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td][td=1,1,182] [/td][td=1,1,171]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td][/tr][/table][b]([/b][b]十一)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84] [/td][td=1,1,242]再审抗诉[/td][td=1,1,244]二审抗诉[/td][/tr][tr][td=1,1,84]
对象[/td][td=1,1,242]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td][td=1,1,24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td][/tr][tr][td=1,1,84]

主体

 [/td][td=1,1,24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td][td=1,1,24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该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td][/tr][tr][td=1,1,84]
提起期限[/td][td=1,1,242]没有期限限制,不论在什么时候发现其确有错误都可提出抗诉。[/td][td=1,1,244]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td][/tr][tr][td=1,1,84]
审理法院[/td][td=1,1,242]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或者它指令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td][td=1,1,244]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td][/tr][tr][td=1,1,84]
审理程序[/td][td=1,1,242]既可能适用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一审程序。[/td][td=1,1,244]
只能依二审程序审理。[/td][/tr][tr][td=1,1,84]
审限[/td][td=1,1,242]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td][td=1,1,24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td][/tr][/table]

2008-9-7 14:01 xdestiny@chinalawedu.com
谢谢啊,辛苦了:)

2008-9-16 20:16 fany@chinalawedu.com
真好!又复习一遍.谢谢楼主.

2008-9-17 16:38 gywljt@chinalawedu.com
:praise. :praise.

2008-9-17 16:39 gywljt@chinalawedu.com
:handshake :victory:

2008-10-16 22:56 hegyi@chinalawedu.com
:praise. :praise. :praise.

2008-11-7 16:28 jiangr66@chinalawedu.com
这个东西不错,顶一下!: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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