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2 11:29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民事诉讼法
民诉和刑诉的考查相似,其分值预计在65分上下,而且也十分重视对法条的直接考查,特别是司法解释,考查得越来越细致。和刑诉相比,民诉难度稍大些,会有点理论深度。对待民诉,我们的态度也应当是拿下几乎全部的分数。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除了要十分熟悉法律规定,还要多多做题训练,找到自己知识的盲点。从近几年的考题来看,诉讼法考查的趋势是加强理论的间接考查以及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望广大考生在熟练掌握法条的基础上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无数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诉讼法比实体法更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只要肯下功夫,多做练习,考试就能从容应对。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2007年l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请大家在复习时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民事诉讼法数字记忆
(一)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 3日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2.“7日”、“7日内”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符合公示催告要件的,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
3.“l0日内”
(1)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期限为l0天。
4.“l5日内”
(1)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l5日内。
(2)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3)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限为l5日。
(4)被告人、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l5日。
(5)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无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偿还债务;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6个月”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30日内”
(1)涉外:当事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涉外: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涉外: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涉外: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涉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目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6)涉外: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判决、裁定都是)。
7.“2年”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8.“3个月”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3日内”、“3日前”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法院的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
(2)一审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以通知书方式通知证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3)一审开庭3目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4)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发出止付通知的3日内发出公告。
2.“5日内”
(1)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2)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
(3)一审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4)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5)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这答辩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6)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雌牧、答辩状、证据、案卷材料的期间为5日。
(7)支付令: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
3.“7日内”
(1)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2)一审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
4.“l5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30日”
(1)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6.“60日”
(1)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7.“48小时”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8.“15日内”
(1)拘留的期限:l5日内。
(2)一审立案后,限被告在15刚对提交答辩状;
(3)发出支付令的期限是受理之日起l5日内。
9.“6个月”
(1)涉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0.“l0日内”
一审当庭宣判的,在l0日内发送判决书。
11.罚款的数额:个人10000元以下;单位10000-30000元。
12.一审的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目前审结。
(4)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3.二审的审限
(1)判决: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2)裁定: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经本级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而针对一审裁的30日审限,不得延长。
14.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时问
(1)公告、鉴定期间;
(2)管辖权异议、管辖争议的时间;
(3)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问;
(4)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之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9)在答辩期满前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10)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5.再审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第l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20日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答辩与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答辩状。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60日内提起反请求。
4.仲裁期限:
(1)普通仲裁程序:
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提出。
(2)简易仲裁程序:
开庭审:自开庭日起30日内。
书面审: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
2008-8-2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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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图表记忆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attach]11967[/attach]
(三)级别管辖
[attach]11968[/attach]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8-8-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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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明责任简图
(七)证明责任简图
[attach]11969[/attach]
(八)一审程序简图
[attach]11970[/attach]
缺席判决、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2008-8-2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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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诉案件的审理
[table=540][tr][td=1,1,84]审查范围[/td][td=1,1,486]针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特别提示: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二审的审查范围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均是对全案进行整体审查。[/td][/tr][tr][td=1,1,84]审理方式[/td][td=1,1,486](I)开庭审理;(2)径行判决、裁定。注意各自的适用情形。[/td][/tr][tr][td=1,1,84]审理地点[/td][td=1,1,486](1)二审法院;(2)、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td][/tr][tr][td=1,1,84]调解[/td][td=1,1,486](1)=审法院可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则应当及时判决。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鳃,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td][/tr][/table]
[b](十)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和程序[/b]
[b]
[/b][table=540][tr][td=1,1,48] [/td][td=2,1,147]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td][td=1,1,192]人民检察院
(抗诉)[/td][td=1,1,192]当事人
(申请再审)[/td][/tr][tr][td=1,2,48]条件[/td][td=2,1,147](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和人员。
包括:
①本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②上级人民法院;
③最高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并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特别提示:[/td][td=1,1,192](1)提起的主体: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上级人民检察院。
特别提示:
①只能向与自己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②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与自己同级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该法院提起抗诉。而只能提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与该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所以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td][td=1,1,192](1)只能由本案原审中的当事人
提起。包括:
①原告或上诉人;
②被告或被上诉人;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④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申请再审的客体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下列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①对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td][/tr][tr][td=2,1,147]①本法院院长只能将案件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由其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再审;
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原审法院)再审。[/td][td=1,1,192](2)客体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3)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j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td][td=1,1,192]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④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外的其他裁定,均不得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应具备法定的事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②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
③原裁定、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特别提示:对生效的调解书的再审只有两个理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5)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特别提示:在这里的2年期间是不变期间,、自裁判生效后次日起计算。
[/td][/tr][tr][td=2,2,48]程序
[/td][td=1,1,147]作出再审决定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或提审的决定。[/td][td=1,1,192](1)须制作抗诉书;
(2)人民检察院派员出雇。
[/td][td=1,1,192]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td][/tr][tr][td=3,1,530](1)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①对原审为一审程序审结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②对原审为二审程序审结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③凡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均适用第二审程序。[/td][/tr][/table]
(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过程
[attach]11971[/attach]
2008-8-2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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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比较记忆
三、民事诉讼法比较记忆
[b](一)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之比较
[/b][table=540][tr][td=1,1,84] [/td][td=1,1,185]确认之诉[/td][td=1,1,183]形成之诉[/td][td=1,1,122]给付之诉[/td][/tr][tr][td=1,1,84]
特征
[/td][td=1,1,185](1)是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确认。(2)只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没有给付的义务。(3)法院的裁判没有执行的问题。[/td][td=1,1,183](1)双方当事人对其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及如何变更有争议。
(2)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而变更。[/td][td=1,1,122]
原告有请求权,对方负有给付义务,且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td][/tr][tr][td=1,1,84]
要件
[/td][td=1,1,185]
因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争议。
[/td][td=1,1,183](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2)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由该事实引起争议。[/td][td=1,1,122](1)在实体法上,原告有请求权。
(2)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义务人不履行。
[/td][/tr][/table]
[b]([/b][b]二)涉外民事诉讼与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42] [/td][td=1,1,220]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td][td=1,1,232]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td][/tr][tr][td=1,1,42]范围[/td][td=1,1,220]合同纠纷[/td][td=1,1,232]涉外合同纠纷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td][/tr][tr][td=1,1,42]
方式
[/td][td=1,1,220]
书面方式
[/td][td=1,1,232]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双方当事人虽无书面或口头任何协议,但由于一方当事人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则推定当事人
已默示接受该国管辖。
(1)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
(2)无条件应诉;
(3)在该法院提出反诉。 [/td][/tr][tr][td=1,1,42]
可选择的法院
[/td][td=1,1,220]国内法院,五类:
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
[/td][td=1,1,232]国内法院或者外国法院,八类:
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 [/td][/tr][tr][td=1,1,42]共性
[/td][td=2,1,452]均只适用于一审。
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td][/tr][/table]
[align=left][b](三)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专属管辖之比较[/b]
[/align][table=540][tr][td=1,1,60] [/td][td=1,1,303]民事诉讼[/td][td=1,1,208]行政诉讼[/td][/tr][tr][td=1,1,60]
专属管辖
[/td][td=1,1,303](1)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在涉外继承中,仍依上述规定确定法院,但须注意此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4)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td][td=1,1,208](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或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td][/tr][/table]
[b](四)共同诉讼之比较[/b]
特别提示:当事人不是复数时,法院也可以将双方有牵连的多个诉讼合并审理,但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诉讼。
[table=540][tr][td=1,1,84] [/td][td=1,1,242]普通共同诉讼[/td][td=1,1,244]必要共同诉讼[/td][/tr][tr][td=1,1,84]
概念
[/td][td=1,1,24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
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
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td][td=1,1,244]是指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其属于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td][/tr][tr][td=1,1,84]诉讼标的[/td][td=1,1,242]是同一种类的。[/td][td=1,1,244]是同一的。[/td][/tr][tr][td=1,1,84]当事人[/td][td=1,1,242]须经当事人同意。[/td][td=1,1,244]无须经当事人同意。[/td][/tr][tr][td=1,1,84]法院[/td][td=1,1,242]可以合并审理。[/td][td=1,1,244]应当合并审理。[/td][/tr][tr][td=1,1,84]
诉讼行为的效力[/td][td=1,1,242]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火不发生效力。[/td][td=1,1,244]共f强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td][/tr][tr][td=1,1,84]裁判效力[/td][td=1,1,242]对各个当事人分别作出[/td][td=1,1,244]对各个当事人一并作出。[/td][/tr][/table]
[b]([/b][b]五)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比较[/b]
[table=540][tr][td=1,2,55] [/td][td=2,1,302]财产保全[/td][td=1,1,159] [/td][/tr][tr][td=1,1,144]诉前财产保全[/td][td=1,1,158]诉讼财产保全[/td][td=1,1,159]先予执行 [/td][/tr][tr][td=1,1,55]
条件
[/td][td=1,1,144](1)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
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情况紧急;
(3)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4)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5)起诉前申请;
(6)限于给付之诉。[/td][td=1,1,158]
(1)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
(2)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主动采取措施;
(3)于立案后、裁判前申请;
(4)限于给付之诉。
[/td][td=1,1,159](1)须由当事人申请;
(2)原、被告法律关系明确具体;
(3)原告确实生话困难或生产急需;
(4)在裁判前提出;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根据《行诉解释》第船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td][/tr][tr][td=1,1,55]
具体程序
[/td][td=1,1,144]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
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td][td=1,1,158](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2)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涉外案件必须提供担保;
(3)尽快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td][td=1,1,159]
(1)由权利人申请;
(2)可贵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裁定先予执行;
(4)裁定后立即执行。
[/td][/tr][tr][td=1,1,55]
可否复议[/td][td=2,1,302]对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1次。
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td][td=1,1,159]
不得上诉和复议。[/td][/tr][tr][td=1,1,55]
采取的措施[/td][td=2,1,302]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法。 划拨存款;扣留财产;提取财产;强制某种作为或不
作为。 [/td][td=1,1,159] [/td][/tr][tr][td=1,1,55]
是否提
供担保
[/td][td=1,1,144]
必须提供担保
[/td][td=1,1,158]
(1)由当事人申请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无需当事人提供担保。[/td][td=1,1,159]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td][/tr][tr][td=1,1,55]解除条件
[/td][td=1,1,144](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l5日内不起诉。[/td][td=1,1,158]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td][td=1,1,159] [/td][/tr][/table]
[b](六)合议庭的组成[/b]
[table=540][tr][td=1,2,60][/td][td=2,1,302]民事诉讼[/td][td=2,1,207]刑事诉讼[/td][/tr][tr][td=1,1,150]一审[/td][td=1,1,152]二审[/td][td=1,1,121]一审[/td][td=1,1,86]二审[/td][/tr][tr][td=1,1,60]
人员
[/td][td=1,1,150]
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只能由法官担任。
简易程序审判员独任。[/td][td=1,1,152]
由审判员组成
[/td][td=1,1,121]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审判长只能由法官担任。简易程序审判员独任。[/td][td=1,1,86]
由审判员组成
[/td][/tr][tr][td=1,1,60]
人数
[/td][td=2,1,302]
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td][td=1,1,121]基层和中级法院:3人高级和最高法院:3—7人[/td][td=1,1,86]
3—5人
[/td][/tr][tr][td=1,1,60]重审[/td][td=4,1,510]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td][/tr][tr][td=1,1,60]
再审[/td][td=4,1,510]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组成。[/td][/tr][/table]
[b](七)一般民诉财产保全与涉外民诉财产保全的区别[/b]
[table=540][tr][td=1,1,84] [/td][td=1,1,242]一般民诉财产保全[/td][td=1,1,244]涉外民诉财产保全[/td][/tr][tr][td=1,1,84]
申请的提出
[/td][td=1,1,242](1)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由当事人提出,又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2)诉讼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A提出。[/td][td=1,1,244]不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均只能由当事人提出。[/td][/tr][tr][td=1,1,84]
是否提供担保
[/td][td=1,1,242](1)诉讼傣全,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td][td=1,1,244]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td][/tr][tr][td=1,1,84]
解除
[/td][td=1,1,242](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财产保全若是诉前财产保全,则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l5日内起诉,逾期则解除财产保全。[/td][td=1,1,244](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财产保全若是诉前财产保全,则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则解除财产保全。[/td][/tr][/table][b]([/b][b]八)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延期审理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60] [/td][td=1,1,182]诉讼中止[/td][td=1,1,182]诉讼终结[/td][td=1,1,147]延期审理[/td][/tr][tr][td=1,1,60]
适用情形
[/td][td=1,1,182](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未审结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td][td=1,1,182](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5)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也会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td][td=1,1,147](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td][/tr][tr][td=1,1,60]
方式[/td][td=1,1,182]裁定(不准上诉),并通知当事人。[/td][td=1,1,182]应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不准上诉)。[/td][td=1,1,147]
由法院决定。[/td][/tr][tr][td=1,1,60]
效力
[/td][td=1,1,182](1)当障碍消除后,法院恢复
诉讼;
(2)有时条件变化。法院终止
诉讼程序。[/td][td=1,1,182]
不再恢复诉讼程序。[/td][td=1,1,147]
一定期间后法院必然恢复诉讼程序。
不计入审限。[/td][/tr][/table]
2008-8-22 11:57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九)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比较
[table=540][tr][td=1,1,84] [/td][td=1,1,242]简易程序[/td][td=1,1,243]普通程序[/td][/tr][tr][td=1,1,84]适用的法院[/td][td=1,1,242]基层法院。[/td][td=1,1,243]各级法院[/td][/tr][tr][td=1,1,84]
案件范围
[/td][td=1,1,242]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td][td=1,1,243]除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外的一切民事案件。[/td][/tr][tr][td=1,1,84]起诉要件[/td][td=1,1,242]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可以口头起诉。[/td][td=1,1,243]只有在书面起诉有困难时,才允许口头起诉[/td][/tr][tr][td=1,1,84]
审判组织[/td][td=1,1,242]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组成合议庭。[/td][td=1,1,243]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或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td][/tr][tr][td=1,1,84]受理[/td][td=1,1,242]审判人员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td][td=1,1,243]原告起诉后,法院有7日的立案审查期。[/td][/tr][tr][td=1,1,84]
传唤当事人、
证人的方式
[/td][td=1,1,242]
(1)只要能通知到本人,不拘任何形式;
(2)没有3日内的限制,案件随到随审。[/td][td=1,1,243](1)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以通知书方式通知证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2)开庭3日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td][/tr][tr][td=1,1,84]
审限
[/td][td=1,1,242](1)3个月内审结;
(2)是固定期限,不能延长,若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为普通程序。[/td][td=1,1,243]
(1)6个月审结;
(2)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依法延长。[/td][/tr][/table]
(十)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比较
[table=540][tr][td=1,1,68][/td][td=1,1,259]民诉简易程序[/td][td=1,1,229]刑诉简易程序[/td][/tr][tr][td=1,1,68]适用法院[/td][td=1,1,259]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td][td=1,1,229]基层法院。[/td][/tr][tr][td=1,1,68]案件范围[/td][td=1,1,259]只适用第一审程序。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特别提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td][td=1,1,229]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自诉案件中:告许才处理的案件;[/td][/tr][tr][td=1,1,68] [/td][td=1,1,259]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挺出异议;人民法
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
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处理。[/td][td=1,1,229]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td][/tr][tr][td=1,1,68]不适用[/td][td=1,1,259](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td][td=1,1,229](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td][/tr][tr][td=1,1,68]转化[/td][td=1,1,259](1)发现案件复杂的;
(2)在审限内不能结案的;
(3)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td][td=1,1,229](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的;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td][/tr][tr][td=1,1,68]审限 [/td][td=1,1,259](1)3个月;
(2)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从立案的
次日起开始计算;
(3)审限是固定期间,不能延长。[/td][td=1,1,229](1)20天;
(2)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计算
(3)审限固定不能延长。[/td][/tr][/table]
(十一)四种特别程序之比较
[align=center][table=540][tr][td=1,1,97] [/td][td=1,1,378]适用条件与审理程序 [/td][/tr][tr][td=1,1,97] [/td][td=1,1,378]条件:
(1)起诉人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才能起诉;
(2)起诉人是与选民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td][/tr][tr][td=1,1,97]选民资格案件
[/td][td=1,1,378]程序:
(1)起诉;
(2)管辖: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4)审理:在选举日前审结,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5)判决: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对判决任何人不得上诉。[/td][/tr][tr][td=1,2,97]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td][td=1,1,378]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宣告失踪的须满2年,宣告死亡的须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
(3)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td][/tr][tr][td=1,1,378]程序:
(1)受理;
(2)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
(3)判决:公告期扁满后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应撤销原判决。
[/td][/tr][tr][td=1,1,97]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td][td=1,1,378](1)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由被申请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3)鉴定; 、
(4)代理:由近亲属为代理人,申请人除外;
(5)判决; ,
(6)被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恢复行为能力的.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td][/tr][tr][td=1,1,97]
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
[/td][td=1,1,378](1)管辖: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3)公告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l年后进行判决;
(4)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查证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td][/tr][/table][/align][b](十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申请强制执行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27] [/td][td=1,1,57] [/td][td=1,1,242]民诉[/td][td=1,1,245]行诉[/td][/tr][tr][td=2,1,84]
管辖
[/td][td=1,1,242]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td][td=1,1,245](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基层法院认为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td][/tr][tr][td=2,1,84]
申请期限
[/td][td=1,1,242]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td][td=1,1,245](1)当事人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2)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逾期申请,不予受理。[/td][/tr][/table][b](十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48] [/td][td=1,1,304]民诉 [/td][td=1,1,219]行诉[/td][/tr][tr][td=1,1,48]
中止
执行
[/td][td=1,1,304](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td][td=1,1,219](1)非行政机关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但申请人如为行政机关,因其无处分法定职权的权力,因此不得擅自同意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
他情形。[/td][/tr][tr][td=1,1,48]
终结
执行
[/td][td=1,1,304](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迫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td][td=1,1,219]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td][/tr][/table]
[b](十四)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48] [/td][td=1,1,108]申请当事人[/td][td=1,1,123]申请期限[/td][td=1,1,97]管辖法院[/td][td=1,1,111]法定理由[/td][td=1,1,86]法律程序不同[/td][/tr][tr][td=1,1,48]申请
执行
仲裁
裁决[/td][td=1,1,108]
申请执行方。
[/td][td=1,1,123]双方或者一方当事
人是公民的为l年,
双方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为6个月。[/td][td=1,1,97]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莜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td][td=1,1,111]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td][td=1,1,86] [/td][/tr][tr][td=1,1,48]申请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td][td=1,1,108]
被申请执行方。
[/td][td=1,1,123]
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之前。
[/td][td=1,1,97]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td][td=1,1,111]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td][td=1,1,86]
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td][/tr][tr][td=1,1,48]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决[/td][td=1,1,108]
双方。
[/td][td=1,1,123]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td][td=1,1,97]
仲裁委所在地中院。[/td][td=1,1,111]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td][td=1,1,86]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td][/tr][/table]
2008-8-2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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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大诉讼法跨法比较记忆
(一)管辖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之比较
[table=540][tr][td=1,1,36]民
诉[/td][td=1,1,533](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td][/tr][tr][td=1,1,36]
刑
诉
[/td][td=1,1,533](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td][/tr][tr][td=1,1,36]
行
诉
[/td][td=1,1,533](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l7—l9条)[/td][/tr][/table]
[b]2[/b][b].专属管辖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216]民诉[/td][td=1,1,170]刑诉[/td][td=1,1,182]行诉[/td][/tr][tr][td=1,1,216]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港口所在地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td][td=1,1,170]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td][td=1,1,18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td][/tr][/table]
[b]3[/b][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48]
民诉
[/td][td=1,1,523](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td][/tr][tr][td=1,1,48]
刑诉
[/td][td=1,1,523](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td][/tr][tr][td=1,1,48]
行诉
[/td][td=1,1,523](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l4条)[/td][/tr][/table]
[b]([/b][b]二)审判组织[/b]
[b]1[/b][b].回避申请决定权[/b]
[table=540][tr][td=1,1,48]
民诉
[/td][td=1,1,522]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td][/tr][tr][td=1,1,48]
行诉[/td][td=1,1,522]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td][/tr][tr][td=1,1,48]
刑诉
[/td][td=1,1,522](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
委员会决定。
(2)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td][/tr][/table]
★对于回避的人员范围、提出申请的期限、回避的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参与案件工作等,行诉与民诉一致,可以参见本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事诉讼法”部分。
[b]2[/b][b].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b]
[table=540][tr][td=1,1,168]民诉[/td][td=1,1,169]行诉[/td][td=1,1,231]刑诉 [/td][/tr][tr][td=1,1,168]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td][td=1,1,169]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td][td=1,1,231](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l4岁以上不满l6岁采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l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td][/tr][/table]
[b]([/b][b]三)诉讼主体[/b]
[b]1[/b][b].诉讼参与人[/b]
[table=540][tr][td=1,1,63] [/td][td=1,1,145]民诉[/td][td=1,1,146]行诉[/td][td=1,1,219]刑诉[/td][/tr][tr][td=1,1,63]诉讼参
与人[/td][td=2,1,290]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td][td=1,1,219]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魏译人员[/td][/tr][tr][td=1,1,63]
当事人
[/td][td=1,1,145]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td][td=1,1,146]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td][td=1,1,219]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td][/tr][tr][td=1,1,63]法定代
理人[/td][td=1,1,14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td][td=1,1,146] [/td][td=1,1,219]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td][/tr][tr][td=1,1,63]
诉讼代理人
[/td][td=2,1,290]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td][td=1,1,219]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自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td][/tr][/table]
[b]2[/b][b].近亲属范围之比较[/b]
[table=540][tr][td=1,1,193]民诉[/td][td=1,1,182]行诉[/td][td=1,1,196]刑诉[/td][/tr][tr][td=1,1,193]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td][td=1,1,18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td][td=1,1,196]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td][/tr][/table]
[b](四)证据[/b]
[table=540][tr][td=1,1,30] [/td][td=1,1,182]民诉[/td][td=2,1,182]行诉[/td][td=1,1,178]刑诉[/td][/tr][tr][td=1,4,30]
种类[/td][td=4,1,54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td][/tr][tr][td=3,2,363]
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 [/td][td=1,1,178]被害人陈述[/td][/tr][tr][td=1,1,178]勘验、检查笔录[/td][/tr][tr][td=1,1,182] [/td][td=2,1,182]现场笔录。[/td][td=1,1,17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td][/tr][tr][td=1,2,30]非法证据排除[/td][td=3,1,36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了证据 [/td][td=1,1,178]取证手段、主体、类别的限制[/td][/tr][tr][td=3,1,363]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td][td=1,1,178]对于采取上述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如果查证属实的并不排除[/td][/tr][tr][td=1,1,30]举证责任
[/td][td=2,1,206]
谁主张、谁举证[/td][td=1,1,158]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及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td][td=1,1,178]谁控诉、谁证明,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td][/tr][tr][td=1,1,30][/td][td=1,1,182][/td][td=1,1,24][/td][td=1,1,158][/td][td=1,1,178][/td][/tr][/table]
[b]([/b][b]五)调解[/b]
[table=540][tr][td=1,1,48] [/td][td=1,1,120]民事诉讼法[/td][td=1,1,168]行政诉讼法[/td][td=1,1,233]刑事诉讼法‘[/td][/tr][tr][td=1,2,48]调解
[/td][td=1,1,120]
都可以进行调解。[/td][td=1,1,16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td][td=1,1,233]
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td][/tr][tr][td=1,1,120]
对离婚案件,必须首先进行调解。[/td][td=1,1,16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td][td=1,1,233]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td][/tr][/table]
[b]([/b][b]六)撤诉[/b]
[b]1[/b][b].是否准予撤诉[/b]
[table=540][tr][td=1,1,36]民
诉[/td][td=1,1,533]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td][/tr][tr][td=1,1,36]刑
诉[/td][td=1,1,533](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td][/tr][tr][td=1,1,36]行
诉[/td][td=1,1,533]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td][/tr][/table]
[b]2[/b][b].撤诉后的处理[/b]
[table=540][tr][td=1,2,36]民
诉[/td][td=2,1,534]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td][td=1,1,2] [/td][/tr][tr][td=2,1,53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td][td=1,1,2] [/td][/tr][tr][td=1,2,36]
行
诉
[/td][td=2,1,534]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td][td=1,1,2] [/td][/tr][tr][td=2,1,534]原告末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td][td=1,1,2] [/td][/tr][tr][td=2,2,36]刑
诉[/td][td=2,1,535]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td][/tr][tr][td=2,1,535]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td][/tr][tr][td=1,1,36][/td][td=1,1,1][/td][td=1,1,533][/td][td=1,1,2][/td][/tr][/table]
2008-8-22 13:22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七)审理程序
1.申请顺延期限的规定
[table=540][tr][td=1,1,36]民
诉[/td][td=1,1,53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td][/tr][tr][td=1,1,36]行
诉[/td][td=1,1,5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td][/tr][tr][td=1,1,36]刑
诉[/td][td=1,1,534]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td][/tr][/table]
[b]2[/b][b].延期审理、中止诉讼与终结诉讼[/b]
[table=540][tr][td=1,1,25] [/td][td=1,1,145]民诉[/td][td=2,1,157]行诉[/td][td=1,1,253]刑诉[/td][/tr][tr][td=1,4,25]延
期
审
理
[/td][td=1,1,145]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td][td=2,1,157]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td][td=1,1,253]可以延期审理: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td][/tr][tr][td=1,1,145]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td][td=2,1,157]当事人申请回避,尚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td][td=1,3,253]应当延期审理:
(I)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而提出建议的;
(4)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辨护人辨护,要求另行委托辨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6)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辨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7)辨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辨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辨护人,合议雇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8)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宣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td][/tr][tr][td=1,1,145]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td][td=2,1,157]案件证据不足,须传唤的证人到庭或继续调查、取证的。[/td][/tr][tr][td=1,1,145]其他[/td][td=2,1,157]其他[/td][/tr][tr][td=1,9,25]
中
止
审
理[/td][td=3,1,302](1)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td][td=1,2,253]
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td][/tr][tr][td=3,1,302](2)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td][/tr][tr][td=3,1,302](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td][td=1,2,253]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td][/tr][tr][td=3,1,30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td][/tr][tr][td=3,1,302]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td][td=1,2,25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td][/tr][tr][td=3,1,302]
其他
[/td][/tr][tr][td=2,3,206] [/td][td=1,3,9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
解释或者确认的。[/td][td=1,1,253]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td][/tr][tr][td=1,1,25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举不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td][/tr][tr][td=1,1,253]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td][/tr][/table]
[table=540][tr][td=1,1,24] [/td][td=1,1,206]民诉[/td][td=1,1,146]行诉[/td][td=1,1,195]刑诉[/td][td][/td][/tr][tr][td=1,7,24]终
结
审
理
[/td][td=1,2,206]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
人放弃诉讼权利的。[/td][td=1,2,146]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td][td=1,1,19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td][td][/td][/tr][tr][td=1,1,19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td][td][/td][/tr][tr][td=1,2,206]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td][td=1,3,146]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td][td=1,1,195]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td][td][/td][/tr][tr][td=1,2,19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td][td][/td][/tr][tr][td=1,1,206]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td][td][/td][/tr][tr][td=1,2,206]追索赡养费、扶养赞、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td][td=1,2,146]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td][td=1,1,19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td][td][/td][/tr][tr][td=1,1,19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td][td][/td][/tr][/table]
[b]3[/b][b].二审的范围[/b]
[table=540][tr][td=1,1,60]
民诉
[/td][td=1,1,510]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
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td][/tr][tr][td=1,1,60]
行诉
[/td][td=1,1,510]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藏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全面审查。[/td][/tr][tr][td=1,1,60]
刑诉
[/td][td=1,1,510]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
范围的限制。[/td][/tr][/table][b]4[/b][b].一审、二审、再审审限之比较[/b]
[table=540][tr][td=1,3,24]民
诉
[/td][td=1,1,36]
一审
[/td][td=1,1,509](1)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td][/tr][tr][td=1,1,36]二审
[/td][td=1,1,509](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td][/tr][tr][td=1,1,36]再
审[/td][td=1,1,509]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应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td][/tr][tr][td=1,3,24]
行
诉[/td][td=1,1,36]
—
审
[/td][td=1,1,509](1)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td][/tr][tr][td=1,1,36]二
审[/td][td=1,1,50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td][/tr][tr][td=1,1,36]再
审[/td][td=1,1,509](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原审限规定。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td][/tr][tr][td=1,3,24]刑
诉
[/td][td=1,1,36]
一
审
[/td][td=1,1,509](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td][/tr][tr][td=1,1,36]
二
审[/td][td=1,1,509]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
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td][/tr][tr][td=1,1,36]
再
审[/td][td=1,1,509]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td][/tr][/table][b]5[/b][b].再审案件应否停停止裁判的执行[/b]
[table=540][tr][td=1,1,48]
民诉[/td][td=1,1,52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td][/tr][tr][td=1,1,48]行诉[/td][td=1,1,52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td][/tr][tr][td=1,1,48]刑诉[/td][td=1,1,522]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td][/tr][/table]
[b]6[/b][b].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b]
[table=540][tr][td=1,1,48]
民诉
[/td][td=1,1,522]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td][/tr][tr][td=1,1,48]行诉[/td][td=1,1,522]应当在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td][/tr][tr][td=1,1,48]刑诉[/td][td=1,1,522]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td][/tr][/table]
2008-9-7 14:11
xdestiny@chinalawedu.com
辛苦了:D
2008-9-8 00:09
GZQ@chinalawedu.com
谢谢了
2008-10-16 23:01
hegyi@chinalawedu.com
:praise. :praise. :praise.
2008-11-6 11:48
assddf@chinalawedu.com
顶!真是好东西,转走了!:praise. :praise. :prais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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