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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8 15:52 ey81281@chinaacc.com
P110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超过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假定在转换时被投资单位的账面留存收益为900万,则A公司未来期间自B公司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的分配原留存收益900万的金额,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超过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1/ 账面留存收益是以前期间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成果。假设A对B的投资始于B的成立,由于采用的是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以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只有三种情况:
a.  被投资单位取得净利润
Dr.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Cr. 投资收益
b.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Dr. 投资收益
Cr.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c.  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
Dr. 应收股利
Cr.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里我们不考虑发生亏损的情况,那么A在处置50%长期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面余额900万就是,被投资单位取得利润并分配股利以后的留存收益。既然投资企业账面“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为900万,那么可以推断: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应该是3,000万。

问题I:题中谈到:假设被投资单位的账面留存收益为900万(当然这里仅仅说是假设),是否说明在A对B的投资前B存在累计亏损(2,100万)的情形。请问:我的推断是否正确?还有什么情况可能出现“被投资单位的账面留存收益为900万”?

问题II:A处置50%以后,仍然持有B15%的股权
为方便起见:假定被投资单位在转换日至年末的3个月中没有实现利润;2007年2月1日宣告分派股利3,600万
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的分配原留存收益900万的金额,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b. 超过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理解得出的分录,如下
Dr. 应收股利 540=3600*15%
Cr. 长期股权投资          135=900*15%
Cr. 投资收益 405

我认为这样做分录不对,因为我的假设很明确“被投资单位在转换日至年末的3个月中没有实现利润”,但是2007年2月1日被投资单位仍然宣告分派股利3,600万,这说明被投资单位不仅分派了在出售15%股权这一时点的留存收益900万;而且还分配了(针对初始投资时)清算性股利2,700万(3,600-300)。那么应该继续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于权益法下的二级科目“投资成本”。所以为什么书本说一旦冲完900万相应的比例就确认为投资收益?

个人认为:“投资收益”应该按照转换日至上期期末取得净利润按持股比例确认,譬如假设:被投资单位在转换日至年末的3个月中实现利润1,000万
那么上述分录应该是:
Dr. 应收股利 540=3600*15%
Cr.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35=900*15%
Cr. 投资收益 150=1,000*15%
Cr.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55
说明:
1.此处“损益调整”和“投资成本”实际上不是成本法下的二级科目,仅仅为了起提示作用;
2.先确认应该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的部分,该部分以原留存收益900万的金额×持股比例为限;
3.继而确认“投资收益”,按照转换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
4.最后倒挤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如果分配的股利是1,500万,那么首先是比较分配股利1,500与转换日后实现净利润1,000;因为分配股利>转换日后实现净利润,然后确认冲减转换日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的金额;不够冲减部分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即(针对初始投资时)清算性股利。
Dr. 应收股利 225=1,500*15%
Cr. 投资收益 150=1,000*15%
Cr.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5

这也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类似于成本法下的处理,实际上无所谓考虑“损益调整”和“投资成本”,反正先确认“投资收益”,再确认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008-6-20 08:07 hahawa@jianshe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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