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3 12:11
zhuka90jin@chinalawedu.com
请教高手,讨论真题
97年卷四第三题、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 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请问第四问大家的答案是什么?
2008-7-1 17:57
huanghuan@chinalawedu.com
我的意见
1.死亡时间就是法院宣告的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判决并未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是有效的,只不过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此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
2.有效.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同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
3也是有效的,答复如一题的解释
4.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具体执行时刘裕和因为先于刘季南死亡,因此该遗嘱继承部分不发生效力不适用代位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而胡柔由于不是合法婚姻因此不是遗嘱的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时其和刘玉芬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况且其又再婚,因此刘玉芬也是受遗赠人,因此胡柔和刘玉芬如果在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没有表示接受的即为放弃受遗赠的财产而讲起两人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都表示接受财产则按照遗赠来处理.都继承除法院宣告死亡后继承份额之外其他财产的四分之一,剩余财产的四分之一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刘季南的女儿刘兰兰和刘冬冬还有刘明江代位继承
2008-7-15 15:07
psongxl@chinalawedu.com
细节问题不同意
关于第4个问题的最后一点个人有不同意见:刘季南与胡柔的婚姻是有效的,属事实婚姻,因此剩余的1/4财产胡柔也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