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9 08:38
ally0518@chinalawedu.com
“法打架”,谁说了算 ——访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访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发生在浙江金华的底片费争议事件,法律专家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由这一事件引出的话题:“法打架”,谁说了算?
随着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在相互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时,越来越多地用法来衡量、评判是非曲直。
然而,遇上了“法打架”怎么办?近日,记者就如何认识和解决“法打架”等问题,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因何“打架”
记者:“法律打架”,令当事人不知所措,对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哪
些?
姜明安:法律规范(特别是低位阶规范)中存在较多相互冲突的情形,即我们平时俗称的“法规打架”、“规范性文件打架”等规范冲突的情形。
在存在规范冲突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范,指斥对方违法和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可以理解的。这自然不是当事人的错,也许这只能怪立法机关,怪制定规范的机关了。然而,我们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形也不能完全怪立法机关和制定其他规范的机关。有些规范冲突,的确是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机关工作疏忽或其地方、部门利益驱使所致;但很多规范冲突的现象,则是在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
首先,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对同一事项,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做出某些不一致的规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其次,法规范的稳定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由于体制或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某一普遍性法规范不能或不便修改的情况下,规范制定机关可能对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就同一事项做出特别的规定,待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再统一规范。
总之,导致规范冲突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规范冲突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很难避免;国与国之间的规范冲突更是常见。
解决冲突“七规则”
记者:既然规范冲突不可避免,那么人们在实践中怎么选择适用规范呢?也就是说,法律“打架”了,当事人该选哪个作为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
姜明安:选择适用规范,以解决规范冲突的规则和制度在法学上称为“冲突规范”。根据法理,冲突规范(不包括解决国际规范冲突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一般包括下述规则和制度:(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宪法优于法律,法律优于法规,法规优于规章,规章优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对特定对象适用特别规定;(三)新法优于旧法,即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后出台的规范与先出台的规范不一致的,对相应事项适用后出台的规范;(四)上位法对下位法有特别授权的,对特别授权的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下位法;(五)不同地区制定的规范不一致的,除法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合法的约定外,适用行为地规范;(六)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不一致的,除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相应事项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七)相应规范冲突依据上述冲突规范依然不能解决的,依法报有权机关裁决。
三大机制缺陷
记者:目前我们已采取哪些举措减少“法律打架”?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姜明安:我国现行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主要包括:
一、《立法法》确立的规则,如新法优于旧法等;
二、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三、通过《立法法》建立的法律规范冲突裁决制度;
四、通过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建立的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但这个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最重要的缺陷是程序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和司法缺位。
就程序而言,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后,何时开始审查和怎样审查,何时裁决
和怎样裁决,何时答复申请人,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没有程序,审查如何运作?
就公众参与而言,备案是立法机关的内部运作,基本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而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备案审查人是很难发现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的。
就司法缺位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体制,法院无权审查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问题。而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具体案件中才能暴露。因此,排除司法审查,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就很难得到较好的解决。我们国家这么大,这么多案件都去找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是不现实的,不要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没有专门的违宪、违法审查机构,就是今后设立了,也审查不过来。
因此,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律打架”的现象。
人民日报
2008-4-9 08:51
ally0518@chinalawedu.com
浙江工商部门遭遇“法打架”:加收底片费该不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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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商务部今年3月1日实施的《摄影业服务规范》规定:“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恕不赠送,顾客加选另行付费”;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则作出了不同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焦点
底片费,给不给?
商业影楼拍摄婚纱照是否应该加收消费者底片费的事,最近在浙江金华的影楼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据了解,在金华拍摄婚纱照,消费者通常都会和影楼签订一个合同。由于摄影师为了保证拍摄效果一般需要多拍一些照片备选,因此会在合同中写明拍摄数量和选定数量,比如“拍多款选30”。而对超出约定的样片,如果消费者需要,当地影楼则会另加收底片费,金华市业内规定的每张价格在15元至50元不等,俨然已成通行的“行规”。
新婚的林小姐在一家高档影楼拍了四辑婚照,被多收了46张底片费,共计1840元。事后才听说底片费收得不合理,跟影楼协商,影楼认为自己是按合同办事,拒绝还钱。“消费者跟影楼协商,都是这样的结果。”不少消费者对这一收费的合理性表示怀疑,认为是一种强制性消费,“霸王条款”。
调 查
双方都称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向当地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以后,当地工商部门不久前表示,加收底片费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需要予以改变。金华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部分影楼目前执行的“超过限额收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办法》。按照《办法》第55条的罚责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
然而,当地影楼的一些经营者则认为,他们的做法并不违法,理由就在商务部去年发布的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摄影业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了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顾客须知”第三条就规定,“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恕不赠送,顾客加选另行付费”。因此,经营者加收顾客约定之外的超额底片费合理合规。一位影楼负责人申辩说,以前拍摄婚纱摄影的消费者现在也
跑到影楼要求退款,可事实上加收的底片费在合同里规定得清清楚楚,退款的要求让人无法接受。现在金华有影楼愿意向消费者赠送约定之外的底片,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他们不反对,但说加收底片费这一合同约定行为违规,他们不能接受。“我们也在等有关部门给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明明是有法可依的。”
据了解,去年11月28日,浙江省曾特地举办“摄影企业应将全部底片交还消费者”活动,省工商局、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召集杭州各大影楼,督促整改底片收费行为。对工商主管部门而言,这打架的法规显然也让他们犯难。“这样的情况以前也有发生,我们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现在要再弄清情况才能下结论了。”绍兴一名工商局工作人员说。
对此,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黄伟源认为,既然两个规定都存在,那么婚纱摄影的底片的归属问题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这一约定是符合当事人意思的表示,并且也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底片的归属应按此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者店家事先没有告知消费者,这个底片应当归属于消费者。
评 点
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金伟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与商务部发布的《摄影业服务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认为,商务部发布的《摄影业服务规范》性质上属于行业标准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其功能只是规范有关经营者的行为,对消费者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如果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人民日报
2008-4-15 21:32
xwdppp@chinalawedu.com
法律现代化绝可能一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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