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31 11:55
jiangr123@chinalawedu.com
宪法基本制度
[b]一 制度★★★★选举制度[/b]
[b][color=red]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表-1)[/color][/b]
选举权普遍性
权利能力:①年满18周岁②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能力:①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②(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实际投票:①人身自由受限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②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
选举权平等性
1农村代表所代表人口数:1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数
①原则上县级以上人大该比例为4;县内镇的人口(即非农业人口)特多,或属上级领导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占全县总人口比例较大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该比例可为1~4.
②直辖市、市、市辖区(即城市人口较多地区)仅要求该比例大于1即可。
直接间接并用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选民选举);市级以上间接选举(选举人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①实行无记名投票②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③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b][color=red]特殊群体的选举权(表-2)[/color][/b]
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同一民族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30%的,每1代表所代表人口可以少于平均数
归侨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华侨华侨(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于直选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题-1:某镇选举人大代表,请问下列四人,谁可能成为合格的候选人?
A.在街上摆摊的王小二,实际未满18岁,但因其身份证上填写的是阴历生日,则已满18岁
B.算卦的刘老六,55岁,经常装神弄鬼,常常被人认为有精神病
C.赋闲在家的高老大,曾任主管财政的副镇长,去年曾因行贿而被逮捕,但因主动交代同案犯,且行贿数额较小,最后被检察机关免于起诉
D.残疾人周老三,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全靠妻儿照顾,但残疾之前曾任镇中学校长
题-2: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到原选区参加投票?
A.朱某,被判拘役6个月,3天后期满 B.赵某,被行政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谢某,被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陈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已执行2年
题-3:下列哪些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必须适用农村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原则?
A.镇的人大代表 B.境内镇的人口特多的县级人大代表
C.直辖市的人大代表 D.直辖市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
[b][color=red]选举的组织和程序(表-3)[/color][/b]
选举组织
①选举本级代表: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指导
③选举上一级代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由本级主席团主持
划分选区
只有直接选举划分选区,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
提出候选
①推荐候选: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
②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3-1倍,间接选举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1/5-1/2倍
③公布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提名候选人名单在选举15日前公布,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由选民协商,协商不成的预选确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5日前公布;间接选举的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直接预选确定候选人
⑤介绍候选人:由选举的组织机构或者推荐者介绍候选人,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投票选举
①选举无效: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
②选票作废:每票所选人数多出应选人数的作废
③当选条件:直接选举的须选民过半数参加、票数过投票者半数;间接选举的须票数过全体代表半数
补充规则
①得票过半数者过多:此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的就相等者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②得票过半数者过少:此时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另选后直选得票多且不得少于选票1/3者当选,间选得票多且须过全体代表半数者当选
罢免代表
直选
①提出条件: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以上,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
②罢免条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间选
①提出条件: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成员可提出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②罢免条件:须经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或过半数常委通过,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辞职
①直接选举的:县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镇代表可向本级人大辞职
②间接选举的:其代表可向选举他的那级人大常委会辞职
出缺补选
任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注意:①间接选举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②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制裁措施
①对破坏选举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②通过贿选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题-4:某县选举人大代表,由该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某村被划分为1独立选区,应选代表4人,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20人,经直接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10人,并于选举日对候选人进行了逐一介绍。该村共有选民6421人,共有3211人参加投票,收回选票3216张,其中高某以1608票当选。则此次选举,违反法定程序的情节包括:
①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②该选区选举代表4名 ③选民推荐候选人20人
④直接预选确定候选人 ⑤确定正式候选人10人 ⑥在选举日介绍候选人
⑦投票人数未过选民半数 ⑧票数多于投票人数 ⑨高某得票未过选票半数
A.①②③④⑧⑨ B.①②④⑦⑧⑨
C.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 D.①②④⑤⑥⑧⑨
题-5:后来,经有关机关宣布,上题选举无效,该县成立选举委员会重新主持选举。某村确定应选代表3人,高某与甲、乙、丙、丁共五人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此次,该村6421位选民共有3600人参加投票。第一轮投票,仅有甲、乙两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其他三人按得票顺序为丙、高某、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宣布甲、乙、丙当选
B.应当宣布甲、乙当选,同时以丙、高某、丁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应当宣布甲、乙当选,同时以丙、高某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如高某得到1200票,且多于丙的得票数则可当选
题-6:高某当选县人大代表后,经选举又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后来,其开办的企业与县工商局发生行政诉讼,该村部分选民听信谣言,准备联名罢免其代表资格。高某听说之后,心灰意冷,便主动提出辞职,打算同时辞去两级人大代表职务。则对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选民提出罢免的,应有30人以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B.在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3600人中,经过半数选民通过,高某应被罢免
C.如高某同时辞去两级人大代表的,均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D.只要高某辞去了县人大代表职务,其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也就自动丧失
题-7:后来,高某果然辞去了两级人大代表职务,则对于其空缺出来的代表名额,应当如何补选?
A.对于其空缺出来的县人大代表名额,应当由原选区补选,进行差额选举
B.对于其空缺出来的县人大代表名额,应当由原选区补选,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C.对于其空缺出来的市人大代表名额,只能由选举他的县人大在开会时补选
D.对于其空缺出来的市人大代表名额,可以由选举他的县人大常委会补选
[b][color=red]★★★★特别行政区制度[/color][/b]
[b][color=red] 特区政治制度(表-4)[/color][/b]
行政长官
①是特区首长和政府首长,代表特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②必须由年满40周岁(港澳)、无外国居留权(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港澳)、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港澳)担任。
立法机关
①立法会是其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特区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行政机关
①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厅、局、处、署
②向立法会负责并定期向其做施政报告,同时答复立法会议员质询
司法机关
①法院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国防外交行为除外),在审理案件时可在自治范围内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②香港法院分四级: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庭,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
③澳门法院分三级: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对外事务
经中央政府授权,特区可依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中央保留
①外交与防务②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④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④此处的“中央”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
题-8: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特区行政长官应由无外国居留权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特区立法会的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
C.特区设立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
D.特区设立行政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案件,其级别相当于初级法院
题-9:下列有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名义处理对外事务
B.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行政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法官均由中央任命
D.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与外交行为没有管辖权
[b][color=red]特区法律体系(表-5)[/color][/b]
特区基本法①由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特区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法院解释;特区法院需对有关中央管理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条款进行解释,且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在终局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经保留的原有法律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与基本法相抵触、经特区立法机关修改的法律不予保留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部分全国性法律①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于基本法附件三,主要包括有关国家象征的法律、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法律、有关国防外交的法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意见后,可对附件三法律作出增减
紧急状态下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题-10:下列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基本法的修改须经特区参加全国人大代表的2/3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由全国人大决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C.特别行政区的区域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基本法的条款做出解释
D.一旦特区法院的解释将对终审判决产生影响,则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