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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4 14:1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

[b]【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b]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一般动产买卖和房屋买卖,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除外。

2008-3-24 14:1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义务(法定义务):

  (1)权利担保义务:

  A、权利暇疵指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B、视为有权利暇疵的情况: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主张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租赁权等他物权,或者侵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C、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暇疵的,出卖人免责。

  D、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权利暇疵的,可以中止制服价金,除非出卖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E、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主张相邻权,不构成权利暇疵。

  F、出卖人的暇疵担保责任: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2)品质(质量)担保义务:

  A、质量暇疵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在指令上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法定质量要求。

  B、质量暇疵分为表面暇疵和隐蔽暇疵(实质验货业务(要化验)减肥药不减肥肯定是隐敝暇疵。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可以主张索赔。如果约定保质期约定超过两年的,依照保质期的约定。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C、不符合质量要求指标的物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

  D、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

  E、买受人对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是否符存在暇疵负证明责任。

  F、出卖人的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

  a、一般质量暇疵,出卖人负减价、修理、更换并承担费用的责任;

  b、有“三包”约定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应更换或退货;

  c、因暇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d、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暇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未做表示的,丧失解除权。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受标的物。

  3、在检验期内验收货物(应于约定的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检验,未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或收到标的物起2年内主张,否则,视为符合质量要求;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质量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及时通知义务。

  4、接受多交部分的,按合同价格交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及时通知出卖人。

2008-3-24 14:1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考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一、一般规则: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货交买受人验收后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自出出卖人处即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托云手续后)即完成交付。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完邮寄手续后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1)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情况下,出卖人又擅自出卖标的物于他人,则为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请求出卖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把是违约责任。

  二、特别规定(当事人约定):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

  1、约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

  2、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后一定期限后转移所有权;

  3、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转移所有权

  以上是物权的转移时间,45、46条的附条件、附件期限合同是指合同生效时间。

  三、法律特别规定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情况(很少见)。

  四、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

  五、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

  1、以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

  2、当事人以任何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均无效。

2008-3-24 14:1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考点】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送货上门:货交买受人处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上门提货:货出出卖人处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3、代办托运: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路货买卖:指运输途中将标的物出卖,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5、指示交付:物权凭证交给买受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违反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或单证的义务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简易交付: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7、动产所有权保留合同: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给买受人,但风险则自动产假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交付主义);

  8、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和试用人明示不购买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违约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因买受人的原因迟延交付:买受人应承担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的风险;

  2、买受人受领迟延:出卖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瑕疵履行:出卖人严重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足以使买受人拒绝受领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不动产风险的承担

  适用交付主义而非登记主义:出卖人实际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时,风险转移自买受人。

  四、常见的非转移所有权合同的风险负担:

  1、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期间,风险由质押人承担(质押权人丧失动产质押权)。

  2、租赁合同

  承租期内,风险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于部分毁损时要求减少部分租金,或于全部毁损时不支付租金,并可接触合同)。

  3、货运合同

  承运期间,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承运人同时丧失运费。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亦同)。

  4、承揽合同

  (1)定做人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承揽人保管期间的风险由定做人承担;

  (2)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并负责保管,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3)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风险,交付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交付主义);

  以上三种情况下,除交付工作成果情形外,承揽人丧失酬金收取权。

  5、技术合同

  风险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008-3-24 14:1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考点】孳息的归属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跟着交付走(只有在买卖合同中),即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其他情况下孳息跟着所有权走。

2008-3-24 14:1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考点】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买卖

  1、概念: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2、特点:

  (1)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卖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3)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财产责任。

  3、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选择行使:

  (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

  (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二、样品买卖。

  概念: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买卖标的物依一定样品模型而定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三、试用买卖

  概念: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卖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

  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

  四、招投标与拍卖

  招投标与拍卖是订立合同的两种竞争性程序。

  1、招投标

  招投标的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第15条)

  (2)投标阶段。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若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5)签定合同。

  2、拍卖的程序:

  概念: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的程序:

  (1)拍卖的表示:拍卖人的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2)应买的表示:意买人应买表示是要约。

  (3)卖定的表示:拍卖作出卖定的表示即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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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房屋买卖合同

  概念:房屋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特征:

  1、要式合同;

  2、所有权须经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3、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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