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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9 09:44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民法自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李家为儿子李丁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李丁的母亲记得儿子是6月28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6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6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7月1日。从法律意义上讲,李丁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A.6月28日

  B.6月29日

  C.6月30日

  D.7月1日

  2.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

  B.法人一旦被申请宣告破产,民事行为能力即终止

  C.不同类型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同

  D.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不同

  3.甲五岁之子与乙六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不慎毁坏丙价值1万元的电脑。甲误以为是其子所为,遂赔偿丙一台同等价值电脑。丙不知事实真相而受领,后将该电脑以1.1万元出售给丁。现甲得知事实真相,欲主张权利,则其:

  A.只能要求丙返还1万元

  B.有权要求丙返还1.1万元

  C.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D.有权要求丁返还电脑

  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甲所在单位即将分房,甲估计自己能分得一套新房,便向某家具公司定购了一套新式家具。然而,在单位公布分房名单时,并没有甲。那么甲定购家具的行为是:

  A.无效行为,因为甲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B.可撤销行为,因为甲存在重大误解

  C. 无效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显失公平

  D.有效行为,因为行为动机的错误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6.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

  7.甲于2001年5月2日向好友乙借款六万元,双方约定甲在下个月2日之前偿还。借款期满,乙并未如约偿还欠款,而甲碍于情面也未向乙索要。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11月3日,乙染病身亡,其继承人直到2003年4月1日才确定。两个月后,乙的继承人才猛然想起该债务的存在。则此时甲对乙的该债权:

  A.不受保护,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B.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八个月

  C.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四个月

  D.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两年

  8.某宾馆夏季因使用空调而超额度用电,供电所遂以停电相威胁,要求宾馆每天为供电所职工提供四菜一汤的午饭,收费2元,宾馆被迫接受。双方的这一行为是:

  A.因胁迫而成立,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B.因显失公平而成立,属无效民事行为

  C.属损害公共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9.张某是甲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张某出差期间,认为某产品的市场前景很好,遂与产品的生产商乙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有效

  C.张某的行为是代表甲公司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

  D.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买卖合同无效

  10.张、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11.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12.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15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示异议。通过诉讼,丙公司赔偿数额为150万元,甲银行债权已届清偿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B.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C.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D.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13.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14.王某和杨某凑钱向张某购买张某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

  A.法定之债

  B.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

  D.按份之债

  15.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16.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应该于2005 年3 月1 日预付货款的一半,剩余的一半货到付款,乙于同年3 月15 日交货。2 月底,一家大型报纸披露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现象,致使乙公司的商誉急转直下。甲公司在3 月1 日到来之际,请求乙公司提供一定担保,但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基于上述因素,甲于3 月1 日没有按照约定预付货款。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在3 月1 日不按合同约定付款

  B.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C.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澄清其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则甲公司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D.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司没有澄清其产品质量的问题,则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7.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 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

  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18.村民甲(18 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 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 元。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19.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7 万元,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末约定保证期间。关于该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保证期间是乙银行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6 个月

  B.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乙银行本要未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

  C.若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则保证期间是甲公司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

  D.若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乙银行未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丙免除保证责任

  20.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21~40题,每题2分,共40分。

  21.甲因海难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两年后,甲重新出现。法院依甲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甲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形包括:

  A.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B.原配偶再婚,但愿意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22.下列行为中属于权利滥用的是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A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歌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地的行为

  23.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D.甲的监护人由甲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24.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5.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A.杨某因为认为单位将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场购买了一些纯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屋,因此到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

  B.姚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个供应牛奶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应当送货上门产生争议。于是姚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C.姚某与某汽车交易商签订一买卖汽车的合同,当时双方商定价格为10万元。但是当第二天提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20%的波动,姚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D.李某因为父亲生病,急需钱用,遂决定将家中祖传的字画一幅出售,于是找到文物贩子张某,对他说:“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只好将这幅字画卖了,这幅字画实际价值为30万元,我10万元钱卖给你,帮个忙,怎么样。”张某非常爽快答应了。事后李某反悔,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26.某甲租赁乙的房屋为经营之用,租金每年50000元,1999年3月1日签约时已经一次付清。当合同履行至5月1日时,房屋因漏水而无法使用。甲遂于同年5月4日搬出,同时要求乙归还部分租金,则

  A.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1年

  B.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

  C.该诉讼时效从5月1日开始计算

  D.该诉讼时效从5月4日开始计算

  27.歌迷甲在一酒吧遇见自己的偶像乙,惊喜之余向乙打探其婚恋状况。乙勃然大怒,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手中的饮料泼向甲,弄脏了甲的衣服。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

  A.身体权

  B.人格尊严权

  C.健康权

  D.财产权

  28.下列情况中应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包括: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29.下列哪种情形甲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A.乙将甲丢失的羊牵回家中,喂养两月后被甲发现,甲请求乙返还

  B.乙将好友甲因出国而委托其保管的名人字画卖给知情的丙,甲回国后请求丙返还

  C.根雕艺术家乙将甲暂时存放于其处的树根加工成价值昂贵的根雕,甲请求其返还

  D.甲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乙将电脑取走后又转手卖给丙,却迟迟不付款,甲请求丙返还

  30.王林与王木是双胞胎兄弟,二人共同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栋楼房,二人于父亲去世后一个月内就分割了楼房并办理了登记。但王林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房产证书上记载有误,就去了房产登记部门问个究竟。果然房产证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于是王林就申请对房产证作一份更正。王木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林的房产证没有问题,而是房屋登记薄上记载出现了错误。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房产证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时,一般以后者为准

  B.如果王木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C.如果王林不同意更正的,王木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王木可以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31.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A.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B.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32.甲公司与个体运输司机乙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乙某将货物运到S 市后,甲公司将依约支付全部运费。结果,乙某按约定将甲公司包装好的难以分割的价值100 万元的货物运到S 市后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费7000 元时,甲公司没有满足乙某的要求,仅支付了3000 元。乙某遂将这车货物留置。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A. 乙某无权将整车货物留置,因为货物的价值远超过其享有的债权额

  B.乙某有权留置整车货物,因为其合法占有甲公司交给其运输的货物,并且这批货物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又为不可分物

  C.若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某要求支付运费,甲公司没有满足其要求,乙某无权留置货物

  D.若乙某催告甲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4000 元运费,甲公司未履行的,乙某有权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并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3.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4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何种类型之债?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34.相声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 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可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 万元劳务费

  B.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C.若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乙应按合同支付五万元劳务费

  D.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乙可解除演出合同

  35.下列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适当履行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实现合同目的困难

  36.乙向甲借款8 万元,丙又欠乙货款8 万元,经过协调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丙2 人之间订立协议,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B.如果乙、丙2 人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乙2 人之间协商同意,再通知丙,为债权让与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让与,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37.1997 年王某因开商店向李某借款30 万元,1998 年8 月借款期限届至,王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王某于1998 年10 月5 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赵某,将商店总共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子以每间1.5万元的价格卖与周某和吴某,其中周某知道王某尚欠李某30万元债务,吴某不知,王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 万元债权,现王某无力清偿对李某的钱款。则下列有关李某的撤销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若李某于2003 年3 月7 日知道王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赵某的行为,则李某可于2004 年2 月5 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若李某于1999 年12 月5 日知道王某将房间卖与周某的行为,于12 月30 日要求王某将房间收回,则李某可于2000 年12 月10 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C.若李某于2003 年9 月10 日知道王某将房间卖与吴某的行为,则李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D.若李某于1999年12月5日知道王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0 年6 月10 日起李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李某可于2001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38.2002 年3 月4 日清晨,吴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院子内,经向人打探,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吴某对此牛精心饲养,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遂请来兽医给予诊治,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 个月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于某来到吴某家,向吴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吴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吴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100 元,支出医疗费90 元,要求于某给予补偿。于某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100 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针对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于某

  B.吴某为于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于某应给付吴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190 元

  C.吴某应将母牛归还于某,而牛犊归吴某所有

  D.于某除给付吴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无须再支付吴某一定的劳务报酬

  39.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以自己借用赵某的一台打印机向李某提供质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打印机交付给李某占有。到期张某不能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法变卖该打印机,得款3000 元。此时赵某得知借给张某用的打印机被李某变卖,遂起诉李某,李某此时才知道打印机不是张某自己所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要求返还打印机已经不可能,但可以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B.李某可以合法取得对于打印机的质权,有权行使质权

  C.赵某的损失只能由张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与张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0.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开始由二人共同居住,现二人决定分割。

  下列就共有物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首先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

  B.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房子中间夹一道隔板一人一半

  C.二人可以协商拍卖该房屋并就价款分割

  D.如果折价出让该房屋,其中一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41~ 50题,每题2 分,共20分。

  2001 年12 月,赵海托吴民购买化肥,给吴民化肥款5000 元。吴民买完化肥后,剩余200元,于是就用其中的50 元购买了有奖邮政明信片。回村后,吴民将买明信片一事告诉赵海,赵海一开始不同意,后来一想快到元旦了,孩子们会用得上,于是就收下了。赵海的女儿将其中一张送给同学李杰。5 月,有奖邮政明信片中了一等奖,获奖金2000 元,于是赵海主张女儿要回明信片,再换一张给李杰。但李杰父母不同意。于是赵海诉至法院,认为明信片是其所买。请回答下列问题:

  41.吴民为赵海代买有奖邮政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A.无权处分

  B.越权代理

  C.有权代理

  D.无权代理

  42.吴民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

  A.有效

  B.无效

  C.后果由吴民承担

  D.有效,吴民是为赵海的利益

  43.赵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A.有效,因赠送明信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行为

  B.无效,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赠与行为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如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有效

  D.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44.明信片的获奖权归属谁?

  A.赵海

  B.吴民

  C.李杰

  D.李杰和赵海共有

  45.一日,李杰拿着该明信片出来玩,赵海和吴民相继发现,遂都向李杰要这张明信片,后来三人在抓扯中将明信片撕毁。根据明信片发行部门的规定,损坏的明信片不得兑奖。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失?

  A.李杰的父母承担一部分责任

  B.互相不承担责任

  C.赵海和吴民分别承担一半的责任

  D.赵海和吴民承担连带责任

  夏雨与秋歌1985 年结婚,2002 年离婚,儿子夏雪(14 岁)随秋歌生活。秋歌被公司外派学习一年,遂委托其妹妹秋莲照顾夏雪,现夏雪在放学路上将同学王某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10 万元。请问:

  46.假设秋歌与秋莲约定,若夏雪出现侵权由秋莲全权负责。则夏雪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A.由秋歌承担全部责任;

  B.由秋莲承担全部责任;

  C.秋歌承担主要责任,秋莲承担次要责任;

  D.秋歌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47.假设夏雨有个人财产20 万元,秋歌有个人财产6 万,秋莲有个人财产30 万元。则夏雪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A.秋莲承担全部责任

  B.秋歌承担全部责任

  C.秋歌承担主要责任,夏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秋歌承担主要责任,秋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 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 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 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 万元,但关于该20 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 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 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组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

  48.本案中关于定金的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B.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C.虽然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但是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义务,且对方已接受,所以应当认定定金关系已存在

  D.以上说法都不对

  49.如有证据证明,黄小姐与房产公司在认购书中签订了定金条款,后房产公司依约通知黄小姐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因为双方对面积确认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还是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上相持不下(认购书中只笼统地约定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最终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产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

  B.房产公司应返还定金

  C.黄小姐不可要求返还定金

  D.以上说法都不对

  50.关于房产公司的义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房产公司对预售协议负有履约义务,所以应当于履行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给甲

  B.房产公司对认购书负有履约义务,所以应当将房屋交付给黄小姐

  C.因为房产公司隐瞒已经与黄小姐签订的认购协议,所以甲某可以直接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他已经给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产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D.因为房产公司不与黄小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系违反他们的认购书,所以如果黄小姐主张与购房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应支持并可强制执行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

  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 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 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

  为什么?

  5.如果当地大蒜由于暴雨而减产,若要完成供货任务,兴海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大蒜,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

2008-3-19 09:5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民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 题,每题1 分,共20分。

  1.答案:D

  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答案:C

  解析: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二者在范围上也是一致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范围不超过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故选项A、D错误。B项,法人的行为能力随着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消灭。在法人被申请破产的情形,首先,法院不一定受理破产申请,即使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也未必作出宣告破产的判决。所以,法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并不意味着法人自该申请之日起终止,所以B项错误。只有C项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章程和目的的限制,所以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自然不同。

  3.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本题中对电脑的损失,应当由乙而非甲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甲交付电脑给丙的行为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题要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对象和范围。因为甲交付给丙的电脑已经被丙转卖给丁,所以无法向甲返还原物,只能返还相应的价款,问题是返还1万元还是1.1万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要根据得利人的主观心态而定,如果是善意的,在损失小于得利的情形,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本题中,丙显然是善意的,所以只需返还1万元即可。

  4.答案:C

  解析:所谓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在公司制度中称为分公司)。根据法人的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仍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要由法人承担。C项正确,ABD三项不符合上述理论,应予排除。

  5.答案:D

  解析: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它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瑕疵,进而产生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知行为的动机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本题中,单位分房是甲定购家具的动机,对它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定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因而应当选D.

  6.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7.答案:C

  解析:解决本题的关键在于找准诉讼时效中止的起算点。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是在此期限之前发生了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六个月时该障碍已消除,就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如果该障碍在最后六个月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六个月开始起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还有六个月,再扣除两个月,还剩四个月,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

  8.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所以胁迫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手段违法,目的违法。如甲找到乙,威胁说,给我5000元钱,否则烧你家的房。二是手段违法,目的合法。如甲欠乙5万元钱到期不还,乙就以绑架甲的女儿为威胁,要求还钱。三是手段合法,目的违法。如甲知道了乙的贪污行为,遂找到乙,以到检察院告发为要挟,要求乙给甲1万元钱。本题中的供电所的行为属于第三种类型的胁迫行为。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为了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促进交易,《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变更了这一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本题选A项。

  9.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所以AB选项不正确。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公司章程不具有对抗善意当事人的效力,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答案为C.

  10.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选B.

  11.答案:B

  解析:所谓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有三个:(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该无主物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至于以前是否为人所有则在所不问,经原物主抛弃的物也可成为先占的标的物。但是,从土地中挖掘的动产,曾为人所有且当前可以推断出其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则为埋藏物,而非无主物;(2)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及其定着物一般不承认可以根据先占而取得所有权,而只能归国家所有。该动产也非指一切动产,而仅限定于一定范围内的动产,以下三类动产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①是法律禁止适用先占之物,如,《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规定保护的文物和野生动植物,以及禁止流通物和地下矿藏等。②他人享有独占权利之物,如依《渔业法》对特定水面取得渔业权的人,即对该水面内的水产动物享有独占的采捕权,该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③是人的尸体,尸体在不与善良风俗相违背的前提下得为死者亲属所有,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3)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即占有人具有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

  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其取得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有特别规定就不能先占取得,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实际生活中,先占关系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如拾垃圾者和以取得抛弃物的所有权。综上所述,B为正确答案。

  12.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13.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本题中甲的房屋上为乙设定了抵押权并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但由于甲的过错,虽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抵押权自不能生效。就房屋抵押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但抵押合同作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其生效后产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办理抵押权登记等行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将导致抵押权不生效,但此举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实上,抵押合同早已经生效了。由于甲违约,所以D项正确。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C项错误。

  14.答案:D

  解析:根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合同之债是典型的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因此本题中的债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是张某家传的古董花瓶,是特定物,因此本题中的债是特定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本题中一方当事人为两人,因此是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当事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本题中王某和杨某约定了债务份额,因此是按份之债。

  15.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法》第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6.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本题当中只有C答案不符合上述规定。

  17.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其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因此转让有效,丙成为新的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乙就标的物灭失的问题可以向丙提出抗辩。《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并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18.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损害是由于甲挑逗乙家的狗而引起的,所以甲应该赔偿丙的损失。故选项B、C 是错的。《民法通则》第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丙为了逃避狗咬,将路边丁的西瓜踩碎,是紧急避险的行为,而且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另外又由于丙所避之险是由于甲的行为引起的,所以丁的损失亦须由甲承担。综上所述,选项D 正确。

  19.答案:C

  解析:依《担保法》第25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此,A、B 错误。

  依《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C 正确,D 错误。须注意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保证期间确定规则都是一样的,即有约定从约定,无预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甲厂向乙公司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选择C项。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21~40题,每题2分,共40分。

  21.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据此,选项BCD显然不能自行恢复。至于选项A,则因为死亡宣告一旦撤销,夫妻关系即自行恢复,无论原配偶是否同意,所以A项不能选。

  22.答案:ACD

  解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分则各部分都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应当注意从整体上把握行使权利的正当范围,主要有四点:1)

  注意所有权的行使应承担义务,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禁止他人对所有权适当的妨碍。

  如公共征用、公共设施通过等行为,所有权人应当容忍。2)注意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权利的必要的延伸。3)注意债务清偿场合,债务人不得以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清偿。4)注意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种类,如属免责的情况,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亦不为滥用。本题中A、C、D都属于损害他人权利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23.答案: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A错误,C正确。同时甲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因此,B错误。另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3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D正确。

  24.答案:BC

  解析:本题关键点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而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在本题中,“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因此,B、C正确。

  25.答案:ABCD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A、B选项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0%的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显失公平。《民通意见》第70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行为人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而本案是李某主动提出的,不构成乘人之危。

  26.答案:B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本题易混为本款规定,其实不然,因为此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7.答案:BD

  解析: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功能正常发挥的权利。本题中,乙的行为既未侵犯甲身体的完整性,更未侵犯其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所以A、C不能选。乙当众将饮料泼向甲,有损于乙的人格尊严,侵害了甲的人格尊严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又,饮料弄脏了甲的衣服,属于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28.答案:ABCD

  解析:C、D这两种情况均属表见代理,即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被代理人之代理人的,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以A、B亦当选。

  29.答案:CD

  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能。A项中甲和乙之间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但享有债权的人是乙,甲作为债务人,同时又是羊的所有权人,故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因此,A符合题意,应排除。B项中乙无权处分甲的名人字画给恶意的丙,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字画的所有权,甲仍对字画事有所有权,可请求丙返还原物。因此,B不当选。C项中因为根雕的价值远远大于原树根,根据添附的原理,乙基于加工而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甲丧失了对树根的所有权,仅能基于侵权关系要求乙赔偿损失或者按照添附的理论要求乙进行补偿,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正确。D项中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乙再移转给丙,甲丧失所有权,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D正确。

  30.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答案为ABC.

  31. 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2.答案:BC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82 条和第84 条第1 款的规定,乙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其合法占有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这批货物难以分割,债权人乙某有权留置这批货物,故A 项错误,B 项正确;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债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乙某请求支付运费,甲公司没有义务满足要求,此时乙某无权留置货物,故C 项正确;依照《担保法》第87 条第1 款的规定,债权人乙某应当确定2 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故D 项错误。同样,我国《物权法》也有相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33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言下之意,当留置物为不可分物时,可以留置整个标的物。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3.答案:BD

  解析:债可依据债的标的数量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只有一项标的,甲、乙共同购买一幢房屋即为一标的。甲、乙因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因此甲、乙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是连带之债。故本题选B、D 项。另外,单一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一人,不符题意。

  34.答案:ABCD

  解析:依《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因此,A、B 正确。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C、D正确

  35.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A、C、D 正确。《合同法》第94条是司考常考重点法条,考生须仔细体会合同法这几种情形下具体用语的含义。

  36.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A项为既不是债权让与,也不是债务承担。D 项中,甲与丙为债务承担是错的。

  37. 答案:ABCD

  解析: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赵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放弃其到期债权,将房间卖与周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李某依法对这些行为享有撤销权,将房间卖与吴某的行为虽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吴某并不知这会对李某造成损害,故李某对该行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C 项错误,当选。

  其次需掌握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的发生时间是1998 年10 月5 日。A 项中即使李某于2003 年3 月7 日方知乙赠与财产的行为,若一直未行使撤销,自2003 年10 月6日起也丧失撤销权。因此,A 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债权人的撤销权的1 年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和中断。因此,B、D 两项错误,当选。

  38.答案:ABD

  解析: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以及物权法上的拾得遗失物,通常存在着转化和竞合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109 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以吴某应当将母牛及其孳息返还给于某,所以A 正确。牛犊属于母牛的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吴某不能取得对牛犊的所有权,所以C 项错误。本题中,吴某对于某的母牛细心照料,为其接生,构成无因管理,所花费用都是必要费用,应当由于某承担,所以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2 条的规定以及无因管理的一般理论,吴某物权要求于某支付报酬,所以D 正确。

  39.答案:BC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对质权的善意取得再次加以肯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正确答案为BC.

  40.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100 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共有物的分割遵循如下规则: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能进行实物分割的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实物分的对价款分割。《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D 项是折价出让,但如果共有人中一人想购买该商品房,则只需购买另一人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41~50题,每题2分,共20分。

  41.答案:BD

  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依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做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即为无权代理,故本题选BD.

  42.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依此,可知若被代理人不加以追认,则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题赵某默示承认了,所以代理后果由赵某承担,此外,吴民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本身有效,因为它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所以A正确。

  43.答案:A

  解析:赵敏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它的理解能力,故此行为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44.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可知该明信片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由李杰所有,李杰当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45.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6.答案:A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委托人应对第三人承担全责,然后再通过内部协议追究受托人应承担的份额。

  47.答案: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秋歌个人财产不足赔偿,故夏雨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夏雨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即秋歌不能独立承担时,夏雨承担余额。

  48.答案:B

  解析: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得出B项是正确的,C不正确,D也不正确。按照《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但按照《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法院不支持黄小姐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并非因为定金的约定是否采取书面形式,而是该约定的性质本身不是“定金”,因而A不正确。

  49.答案:B

  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题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正常的讨价还价,对双方而言均为正当,故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黄小姐。

  50.答案:BCD

  解析:因为预售协议有效,所以房产公司对预售协议负有履约义务,商品房预售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因此房产公司应当于该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给甲,故A项正确;有效的认购书,其性质一般为预约,它并不能使房产公司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而只能使双方负担届时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所以,B项不正确。有效的认购书,其性质一般为预约,使双方负担届时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订立;所以本题中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适用的余地。所以C项不对。按照合同法的原理,预约即使违反,也不能强制执行双方签订本约。故D项不对。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答案:

  1.可以免责。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不能免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4.可以。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6.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因其自身未采用适当措施,却继续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其责任应由自己负担。

  解析:

  1.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 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此,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合同法》第110 条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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