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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24 10:08 yewenrong@chinalawedu.com
[讨论]隐名股东纠纷引发的官司



案情简介:

最近接了一个案件,一名台湾人士和两名中国大陆公民协商成立公司,三人共同出资。三人租赁了厂房,在没有成立公司之前就对外经营。台湾人出资时,由当时拟成立的公司聘请的财务收出资款,并在收据上注明股金两字,盖上公司章。出资后,台湾人负责公司的订单与客户,人称“某总”(总经理之意思)。一年之后,公司成立了,名称与在出资收据上盖章的公司名称有差别,少了一个字,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字没有台湾人。于是,台湾人要求两人增加其名字,不如愿;台湾人又要求两人与其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证明其为隐名股东,两人又拒绝,也不承认收到其出资款。于是台湾人到公安局控告二人诈骗,二人对公安人员承认收到钱,但是用于开公司,台湾人是股东之一。由于是经济纠纷,公安无法介入,故又不了了之。

于是台湾人决定找律师起诉。

代理思路:

接案时,由于当事人当时隐瞒了曾参与经营管理的事实,故我将此案认定为简单的借贷关系,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收钱的财务列为第三人,要求还钱。但是,后期,我了解到当事人其实已经参与了经营管理,且对方也有证据可以证明,因而不得不改变思路。向同事请教时,每个同事的意见都不一致,有人说是股东权益纠纷,可以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返还出资款;有人说是隐名股东纠纷。

经过仔细的分析,且结合当事人想拿回出资款的要求,我将本案定为股东权益纠纷,认为作隐名股东之目的已无法实现(因对方一直不肯签订合伙协议,且重大的事项不告知当事人),故要求对方返还出资款。被告为公司的两名股东,没有列公司为被告。本案现已立案,但我还在考虑是否需要列公司为被告,望各位能指点一二。


2007-9-18 09:04 insiston@chinalawedu.com
我个人认为:如何把此案定性为股东权益纠纷的话,就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007-9-26 16:27 sonofsun@chinalawedu.com
SOGOOD确实锻炼机会多,能接触到这么复杂的案子了,羡慕.这确实很头疼,可以和法院沟通一下,如果法官同意的化,可以加上.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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