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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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对物防卫,对不作为的防卫,对幼童和精神病人的防卫条件,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行为必须是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4)主观条件: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通说)。
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明确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定性与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权
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三元素:暴力元素、人身安全元素、严重元素。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法》第21 条第3 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三、其他正当行为
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