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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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何谓“着手”?
通说: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二、犯罪没有既遂
犯罪未得逞而停止下来。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是行为人不希望看到客观的外在环境出现。原因即可能是客观原因也可能是主观原因。
四、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张某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张某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张某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卷二4 题,单选)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不能犯和迷信犯的区别:实质标准: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形式标准: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的行为是否完全相同。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196 条):
《刑法》第196 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法定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1、信用卡的范围。《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 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但数量较大的,可以构成非法持有信用卡罪。
5、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如果抢劫信用卡后在ATM 机上使用的,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并罚;如果抢劫信用卡并后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处使用的,以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6、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