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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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一、“准抢劫罪”(269 条)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1)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虽然用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3)明显的小偷小摸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为了前罪的罪证湮灭)。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1)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
(3)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想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例:误以为同伙是追踪之人而施暴。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
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2、携带
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使用意识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
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267 条第二款。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诽谤罪
D、诈骗罪
答案:B
例2:张某、王某两人于某日以商谈生意为名将某私营业主唐某从其工厂诱骗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唐某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唐某答应亲手写下“请立即支取8 万元货款交付给客户张某”的纸条,并盖上自己的印章。随后,张、王二人持该字据从唐某的私营企业财务室领走8 万元。则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与诈骗罪
答案:A
例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跳入乙家的院内,准备进入乙的卧室盗窃。乙在院内发现了某甲,某甲为抗拒乙的抓捕,将某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适用入户抢劫的量刑情节
B、甲某多次向自动售货机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中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共计2500 余元。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C、甲某拿着在路上拾到的一个身份证购买了一个手机,并办理了全球通的入网手续,从此猛打电话不交费,共计4000 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D、甲某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自己少支付5000 元的电信资费。甲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答案:ABCD
例4: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不许偷钱”。乙见状,一边恶语威胁,一边用力向外拽钱。甲拼命护住钱包,乙用拳头猛击甲的头部。后由于甲仍拼命护住钱包,乙见难以得逞,在车到站时下车逃走。乙的行为构成:
A、转化型抢劫罪
B、按第263 条定抢劫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
例5:A 殴打并捆绑B,准备向其父亲C 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B 担心父亲C 承受不了过分刺激,就主动提出给C 打电话,A 同意。B 对C 说:“我自己下午在外面打架,把他人打成重伤,需要付医药费,你尽快将10 万元替我存入我的银行卡中,过几天我回来还经你。”C 果然如此行事。A 得到B 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后取款,然后释放B.对A 如何定性?
答案:绑架、抢劫从一重。
例6:甲于某日深夜在大街上乘无人之机拦截三陪女乙、用刀架在乙的脖子上,要乙交出所有财物,乙声称未随向携带任何值钱的东西,甲搜身确实发现乙身无分文,但不愿善罢甘休,令乙带路,将乙劫持到其监时居住地准备搜刮财物。不料,乙的同居男友丙在乙的住处。甲对丙实施威胁,丙见甲用刀对着乙,乙随时有人身危险,被迫向甲交出了一定数额的金钱。甲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答案:抢劫罪。
例7:2002 年3 月19 号,被告人W、H、L 经事先预谋,伺机抢劫位于某市的芳芳商店,并为此准备了仿真玩具手枪、透明封箱胶带、尼龙绳、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 时许,三人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上述犯罪工具进入商店,用仿真玩具手机、三棱刮刀顶住店主C 的头部及胸部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拉上,后3 人用透明封箱胶带捆住C 手脚,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W从该店营业钱箱内劫得现金人民币450 元,H 持三棱刮刀冲入商店的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C 妻X 进行威胁,副其交出钱款,从而在C 的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九百余元。W、H 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L 逃跑,于次日被抓获归案。本案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答案:属于入户抢劫。
三、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A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相威胁,则威胁的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就是抢劫罪。
B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暴力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
C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