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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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一、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是“实行着手”。)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二、中止的自动性
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日本刑法中的判断具有“任意性”的步骤:
(1)行为人是否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2)从一般人的立场,是否也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
1、客观障碍:看是否足以阻止一般人。
2、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属于被迫停止。
3、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人害怕的如果是有一定盖然性的事实,则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还有相当距离,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实行犯罪的障碍。
例:甲基于强奸的意思,在一个偏僻的场所对乙使用暴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甲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同村的人,大吃一惊,扔下被害人慌忙逃走。
2)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有性病”,甲悻悻而去。实际上,乙并无性病。
3)乙为免受侵害,只好对甲说:“我长得不漂亮,我给你100 元钱,你去找个小姐。”甲同意,收钱后离开。
4)乙为免受侵害,非常坚决地对甲说:“如果你要乱来,我就自杀!”甲也就不再强求、迅速离开现场。
在上述四种场合,甲是成立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例:甲、乙、丙事先结成团伙准备到已出国的丁家里大肆行窃。他们乘坐一辆挂着“搬运家具”牌子的货车来到住宅的楼门口。出乎他们意料的是,楼门口长椅上坐着同一单元的邻居并用怀疑的眼光仔细打量来人。甲等人害怕以后被认出来受惩罚,于是就溜走了。甲、乙、丙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
三、中止的客观性
彻底、真诚。行为人必须还有继续实行犯罪的可能性与能力。
四、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